废弃物资企业征税降价新政
答:《财政部国家国税总署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的通告》(财税[2008]157号)
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运用的增值税新政。明晰: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竞购的废弃物资减免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购进废弃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弃物资,可按废弃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出具的由国税机关出品的普通收据上标明的总额,按10%估算抵扣销项税额”的新政。
哪些是废弃物资?
废弃物资即陈旧(闲置)的东西,或废旧的,可以作为再生资源的可回收运用性。在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所剩余的价值不大的物资。包括:陈旧、报废、二手、库存、生产生活所形成的物资。诸如废金属、废纸、再生塑胶等,并且废弃电器中也有相当一部份部件可以重复运用和作为再生资源的。废弃只是一种资源,也是不被人们所关注,很长时间仍然遵循着旧货即丢、废品即扔的传统思想。那样除了影响生态环境,但是这种“宝贝”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是一种变废为宝的“生财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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