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资降价详细新政是怎么规定的
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竞购的废弃物资减免增值税。
2、生产企业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购进废弃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弃物资,可根据废弃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出具的由国税机关出品的普通收据上标明的总额,按10%估算抵扣销项税额。
(《关于废弃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新政的通告》财税[2001]78号)
相关概念
1、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废旧物品,包括经过选购、整理等简略加工后的各种废旧物品。运用废弃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弃物资减免增值税的新政。(《关于废弃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新政的通告》财税[2001]78号)
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一)经公商行政管理部委批准,从事废弃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三)财务财会核算建立废旧物资回收优惠政策,还能提供精确国税资料。
凡不同时具有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降价新政。
(《国家国税总署关于推进废弃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弃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告》国税发[2004]60号)
废弃物资降价新政有较大的变化,详细新政怎么规定?
按照《财政部、国家国税总署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的通告》(财税〔2008〕157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竞购的废弃物资减免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购进废弃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弃物资,可按废弃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出具的由国税机关出品的普通收据上标明的总额,按10%估算抵扣销项税额”的新政,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必须根据《增值税暂行细则》、《增值税暂行细则施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国税总署的相关规定收取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公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弃物品减免增值税。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购入再生资源,必须凭取得的增值税细则及其条例规定的扣税收据抵扣销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收据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收据抵扣销项税额。在2010年末先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通常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收取的增值税推行先征退后新政。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列退还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列退还给纳税人。
废弃物资降价详细新政是怎样规定的文章供您阅读,上文所述的新政文件有原文,有不能解析的部份,你们可以咨询解决废旧物资回收优惠政策,知识在于积累,也在于好的学习平台,欢迎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