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国家国税总署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的通告》(财税[2008]157号)为了推动再生资源的回收运用废旧物资回收优惠政策,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省资源,保护环境,推动征税公正和税种规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运用的增值税新政,现通告如下:
一、取消"废弃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竞购的废弃物资减免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购进废弃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弃物资,可按废弃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出具的由国税机关导演的普通收据上标明的总额,按10%估算抵扣销项税额"的新政。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优惠政策,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细则施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国税总署的相关规定收取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公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弃物品减免增值税。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必须凭取得的增值税细则及其条例规定的扣税收据抵扣销项税额,原印有"废弃物资"字样的专用收据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收据抵扣销项税额。因而,目前通常纳税人购进废弃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弃物资,按对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收据票面上标明的税额作为抵扣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