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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务风险的爆发点及对策(三)——涉税刑事案件辩护

   2022-11-29 互联网佚名920
核心提示:自2008年以来,废旧物资回收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取消导致回收环节税负加重并传导至生产环节,成为废旧物资行业虚开案件多发的重要诱因。安徽、上海等地废旧钢铁虚开发票问题持续发酵,涉税刑事案件不断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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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随着“四小票”之一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取消,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收入抵扣不足的问题在行业内尤为突出。对此,一些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采取了“虚开”罚单的违法行为来解决问题。通过虚假的交易环节,向开单方支付开单费用,但实际商品并不存在。这种现象时有发生,近年来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重点整治。但是,也有一些合法的交易模式在实践中被误判为虚假开仓。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虚假立案案件,如何有效防守尤为重要。对此,本文总结了以下四点,供读者参考。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考察主观目的和客观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征求意见的批复》(法研[2015]58号)指出: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实质是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抵扣税款。至于以实际交易代开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无意骗取抵扣税款主观上抵扣,没有客观上的国家增值税损失,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从重处罚不符合罪刑相称的原则。”

当然,司法机关要审视答复的精神和目的,同时要回到立法的角度审视虚假犯罪的成立。从立法目的和立法背景看,虚报罪名的规定源于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非法销售增值税发票犯罪的决定》。决定明确,“为惩治虚开、伪造、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发票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家税收收入,特作如下决定。” 。“ 根据这个,可见,设立该罪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国家税收,打击侵犯国家增值税的犯罪行为。从保护法益和犯罪性质的角度看,任何行为都因严重侵犯法益而被刑法界定为犯罪。从这个意义上讲,根本不存在纯粹的行为犯罪。因此,只有对虚假侵权罪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进行虚假侵害的行为才应当定性为本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虚假披露”行为未对国家增值税造成损害,或者不存在增值税损失风险,则不能充分满足本罪的客体要件,并且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应受处罚的刑法评价。

2.返还资金不能仅作为判断虚开罪的标准

在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中,为方便零售客户实际采购收回货款,生产企业通常在零售客户供货时直接向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借款结算货款。、入库单等材料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结算货款,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向生产企业归还贷款。于是,在整个买卖商品的过程中,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都出现了资金回流的迹象。这种资金往来已成为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查处虚开的重要线索。从目前已经审结的虚假开户案件来看,多地在审理虚假开户案件时,仅通过资金返还判断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进而判断涉案业务是否构成虚假开户。对此,我们认为仅凭资金回笼就判断不存在真实交易是不妥当的。在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中,返还的资金最终实际支付给了实际的供应商。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货款返回供应商,交易链完整,货物和资金的最终去向是正确的。从形式上看,货款是由直接与散户结算数量的生产企业支付的,

3、挂靠计费不构成虚假计费罪

在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中,由于实际供货的零售客户不具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因此在销售货物后,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表他们开具发票。由于散户数量众多,申请开发票提交材料复杂,需要承担开发票应缴纳的税费,大部分散户不愿意申请开发票。随着营改增试点的全面实施,经济活动对增值税发票的需求不断增加。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废品消费企业都需要取得进项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满足下游买家的需求,散户逐渐选择依靠有资质开具发票的回收商进行废旧物资的销售。挂靠经营逐渐成为废旧物资行业回收业务的普遍做法。

在实践中,“挂靠”开票的做法在很多行业都很普遍。关于如何认定关联方开票行为性质的问题萧山废旧物资回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 39 of 2014) 规定:

“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属于虚开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收单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劳务;

(二)纳税人已收取发票方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或应税劳务的货款,或已取得索取货款的证明;

3.纳税人按规定向收票人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与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或提供的应税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相符的发票由纳税人依法取得,并以本人名义开具”。

应税劳务或应税劳务,被关联方与本业务无关的,关联方为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关联方向收到发票的纳税人开具该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于本公告”。据此可知,如果关联经营活动属于上述解释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则关联方的开票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号的规定。 . 2014年39号,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关联方向收到发票的纳税人开具该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于本公告”。据此可知,如果关联经营活动属于上述解释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则关联方的开票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号的规定。 . 2014年39号,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关联方向收到发票的纳税人开具该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于本公告”。据此可知,如果关联经营活动属于上述解释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则关联方的开票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号的规定。 . 2014年39号,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批复》(法研[2015]58号)规定“关联方以挂靠方式实际向发票接收人销售货物,关联方出具向收票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关联方开具专用发票的合法性关联经营活动中的增值税发票。

因此,在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中,散户通过挂靠方式从事经营活动,以关联方名义销售商品的,关联方为合法纳税人,应当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关联方的开票行为符合税法规定,不应认定为虚假开票。

四、企业需谨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然后实行免税,按照与其他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相同的17%的销项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安排2年的过渡期(增值税先征70%,再征收) 2009年退还,2010年首次征收后退还50%的增值税)。同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凭增值税条例和细则规定的抵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8]157号文的实施,对废旧物资行业产生了巨大影响。由于恶性价格竞争和经营成本问题恶化,大量回收企业和生产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当地经济受到损害。为保持稳定,部分再生资源产业集群的地方​​政府不得不采取地方财政返还等措施。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方政府支持力度不同,行业不正当竞争现象越来越明显。此外,2014年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后,不少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合法性问题,随时存在中止风险。目前,为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少集团公司纷纷在异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同地区的具体规定和执行标准不同,加剧了企业面临的涉税风险。因此,对于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在适用当地政策时,应认真分析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防控风险隐患。

2008年以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取消,导致回收环节税负增加,并传导至生产环节,成为重要激励因素。废旧物资行业虚假备案案件频发。主要表现在:一是回收企业进项增值税抵扣困难,税负过重;二是加工环节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能够享受优惠的企业数量有限。三是回收环节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向正规企业转移萧山废旧物资回收,导致“劣币驱逐良币”。自2017年以来,税务机关开展废旧物资行业专项税收整治,重点整治江浙等12个省市。安徽、上海等地废钢虚开发票问题持续发酵,涉税刑事案件不断爆发。结合废旧物资回收业务的特点,为解决存在的税负过重、违法犯罪虚假申报等问题,华水建议企业在开展回收业务时要注意理顺交易链条和业务操作。 ,并避免虚假索赔的风险。同时,积极应对已经发生的虚开案件,特别是刑事虚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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