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实施期限延长5年,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本通知印发,纳税人已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技术,利用回收废矿产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用油石油作为原材料免征商品及服务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废矿物油是指汽车、船舶等工业生产运输设备领域的机械设备所替代的废润滑油,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其功效。
2.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用油,免征消费税,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含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证上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利用”字样”或“综合经营”。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当提供发给《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纳税人申请免征消费税备案的,还应当提交排污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纳税人应当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在过去的 6 个月内。纳税人排污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应有《危险废物转运单》,载明其名称、特性、数量、接收日期等。
(2)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的重量必须占90%以上。成品必须含有润滑油基础油,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不得少于0.65吨。
(三)以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产品与以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分别核算。
三、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销售免税油品,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品名,并在品名后加注“(废矿物油)” .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连续加工生产润滑油,或者纳税人(含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 )外购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加工生产润滑油。申报润滑油消费税税额时,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从消耗的润滑油基础油量中扣除当期销售的润滑油量。计算并缴纳消费税。.
5、纳税人未达到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被吊销《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自违规之日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计算”自此,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将被取消,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的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技术,予以追回。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严格措施,对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纳税人加强动态监管。经核实,纳税人骗取本通知规定的消费税免税政策的,税务机关将追回其此前骗取的免税税款,并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纳税人实施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度。符合消费税政策的,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违规行为发生之日,是指排污地环境保护部门经核实确认,纳税人未达到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之日。
七、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本通知印发,纳税人已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