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构建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市场网络体系,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整体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乡规划法》,加强城市管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结合《废金属收购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综合利用办法》、《甘肃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开展回收行业专项行动现将全市再生资源(废旧物资)标准化整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现将开展全市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循环利用行业专项标准化整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现将开展全市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循环利用行业专项标准化整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市城乡范围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点(站、网点)。近期重点关注北门废旧物资再生利用产业领域(站、网点)。
二、整改重点
1.未取得规划批准且无规范用地的;
2.未办理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手续的;
3.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4、不符合卫生环保要求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制度,有污染的;
5、不符合城市管理,随意搭建、堆放,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正常生活的;
6.不符合备案登记要求的;
7.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回收网点设置标准的;
8.不符合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规定的;
9.存在收售违禁物品、收售赃物等多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标准
(一)合法经营。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合法有效,无超范围经营、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等违法行为;按要求完成备案登记;回收(生产)废金属的,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向环保部门备案的;经营场所符合规划和用地性质,严禁占用道路经营、搭脚手架、围栏设地、违法占地、违章施工;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二)按规定经营。再生资源的分拣、配送、贮存和初加工应当在流通市场进行,流通市场应当规定下列条件:
1、与居民区、医院、学校、办公区等公共场所相对隔离;
2、有隔离墙,不影响市容;
3、地面硬化,运输道路畅通;
4、对再生资源进行分类贮存,并采取防散、防漏等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5、定期消毒;
6、配备防火、防盗设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列区域为垃圾收集场(站、点)禁区:
一、城市规划区;
2.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二级以上县道、旅游景区可视范围内;
3、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控制区;
4、军事禁区周围300米范围内;
5、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
城区不再新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三)封闭作业。收购的废品分类密闭存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栏;围栏必须为彩钢(单)板或砖混结构院墙,高度2.2米以上。经营场所设置围栏后应封闭经营,进货物品应捆扎严密,防止散落、飞溅、溢出、异味扩散、爆炸等现象。要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制度上墙、标志统一。建立完整的购销台账记录,规范操作。
(四)环境整洁。场地必须硬化,无污水堆积,无异味,干净整洁,病媒防控措施到位,不污染环境,不影响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原则上所有物品不得露天堆放,必须入棚,有序摆放,按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金属。对于存储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制度,有更醒目的标志。严禁垃圾场、工区、居住区混建“三位一体”现象。
(5)消防安全。对从事废弃物收购、再加工的经营户,严禁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职工宿舍。设备及其他安全设备齐全;设置疏散标志、应急灯、灭火器,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网点电气线路按要求设置并按规定配管保护,消防通道畅通,员工具备使用消防设施设备和逃生的基本能力。
四、整治措施
1、自查整改。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严格按照行业整改标准和相关要求,于2021年5月15日前完成自查,按要求规范整改。符合条件的积极有序搬迁。
2.限时整改。对不符合经营标准和条件的,限期清理搬迁;对符合经营条件和标准的,按照标准和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3.依法整顿。查处无证经营、收售赃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或者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清理取缔;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