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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通知

   2022-12-12 互联网佚名2040
核心提示:国务院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三、关于积极组织再生资源的回收和利用各经营单位应努力扩大再生资源的利用,本着“先利用、后回炉”的原则,就地组织再生资源的分类加工,提高加工质量。再生资源的价格,应按照“鼓励群众交售,鼓励企业回收利用”的原则制订。六、关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管理,仍维持现状不变。

国务院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工作的通知

回收管理工作通知

国发[199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局部范围内也出现了一些乱象。盗窃、破坏生产设备和通讯设施的活动比较猖獗,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为统一政令,尽快扭转当前混乱局面,调动再生资源企业积极性,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纳入

为做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再生资源的概念

可再生资源国外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例子,这里主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可以利用的各种废弃物,包括企事业单位生产建设中产生的废金属和非金属、废液、报废设备等。交通运输、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出售的各类废旧物品。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勤俭立国、严格节约、合理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举措。

二、关于加强废金属市场管理

废金属是我国重要的可再生资源。为加强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社保综治委“反盗窃斗争”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从统筹全局,相互配合国外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例子,综合治理,坚决整治再生资源回收乱象。为此,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废旧金属经营继续执行国家现行规定,由物资、商务部门回收公司经营。物资、商务部门在具体操作上要协商合作,不得相互排挤、争相收购。冶金企业所需废钢铁调换收购仍按原国家计委、经委《关于改革废钢铁计划管理体制的通知》(济源[1986]第4号)的规定执行。 . 216)等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物资和商业领域的回收企业必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公安部门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业务。

(二)严禁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绘、城市公用等生产和军事设施的个人采购专用金属设备实用程序。严禁个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对个人捡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要设立专点登记、持证收购。

工商、公安部门确定。非专业场所不得收购个人销售的生产性废旧金属,违者除没收全部所得外,还将依法处以罚款或者处罚。

(三)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物资商务部门组织建立废旧金属市场,实行管营分开的原则。物资商务部门负责废旧金属市场的组织管理,工商、公安部门负责监督和安全管理。依法经营废金属的单位和生产、需要废金属的企业可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在当地政府

在政府的领导下,工商、物资、商务、公安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废金属市场流通过程管理。

(4)根据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1990年10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废金属收购点安全管理打击倒卖赃物活动的通知》,当地公众公安、工商、物资、商务等部门要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对废金属收购行业进行清理整顿,确保废金属收购场所合法经营

同时,坚决打击和依法查处偷卖赃物违法犯罪活动,杜绝大宗废金属回收、运输、销售过程中的现金交易。物资商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本部门企业和收购点安全管理。

(五)对国家紧缺的废金属,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出口的规定,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出口。赞同。

三、关于积极组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各回收企业要树立“服务至上、社会效益至上”的理念,克服和纠正“重大轻小、重旧重企业回收轻社会回收”的倾向,在积极收购废旧金属的同时,要积极组织收购其他再生资源,特别是生产部门急需但价值小、利润低或环境污染严重的再生资源。

资源品种要千方百计组织回收利用。各采购网点、回收企业不得擅自改变采购品种或者拒绝采购应当采购的品种。

各回收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加强回收网点建设,完善经营管理,改进和改革采购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结合重大节日和爱国卫生活动,开展突击回收或有奖采购、发动中小学生参与积售、组织街道居委会代征代购等措施,积极扩大废旧物资回收利用。

收到。

各经营单位要努力扩大再生资源利用,按照“先用后回炉”的原则,组织再生资源就地分类加工,提高加工质量。与钢厂交换的废钢铁要严防混入爆炸物和危险品。使用单位要克服“再生料、轻废”倾向,充分利用可代替新料的再生资源。

四、再生资源企业税收政策

国家对再生资源事业仍实行优惠政策。供销社批发调拨的再生资源,按规定征收批发营业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继续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申请减免税。对材料系统可独立核算再生资源回收加工纯收入的供销社和再生资源企业,有: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也可以根据税收管理权限,根据企业实际困难,自1992年起3年内适当考虑减征所得税;对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以按照税收管理制度的规定,适当减免税款。

征收产品税、增值税。

五、关于再生资源价格

再生资源价格的制定要按照“鼓励群众销售,鼓励企业回收”的原则。有国家调节价的,执行国家调节价;有国家调节价的,执行国家调节价;有最高价的,不得超过最高价;如果既没有国家规定的价格也没有最高价格,就跟随市场。城乡居民上交的废旧物资,应当按规定在收购点张贴收购价格

宣布。

六、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不变。即国家计委负责全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物资、商务部门分别实施具体经营管理,配合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整顿流通秩序,完善市场管理。

本通知下发后,物资、商务部门将同步印发相应的内部文件,整顿和加强各自系统的运行管理。冶金、有色金属、铁路、能源、化工、轻工、机电等部门应当指定有关单位负责再生资源利用管理工作。

各地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应当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由指定部门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

国务院

1991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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