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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四部门联合印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办法

   2022-12-12 互联网佚名1360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第八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情况

处理管理措施通知

鲁农法字[2019]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9 年 7 月 16 日

1个

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

办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这些措施。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直接接触农药或者含有农药残留物,使用农药后丢弃的包装物(瓶、罐、桶、袋等)。

第三条 按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以“谁用谁退、谁卖谁收、专业机构处置”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市场主体承担,财政补充”的处理制度。

第四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的集中贮存、运输、处置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药使用者、农药经营者在集中贮存前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暂存、转运,不得按危险废物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应当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纳入生态文明考核内容。建设目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指导和服务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义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按照危险废物有关规定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并及时公布名单。

第六条 农药生产企业(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废弃农药包装物,并将废弃农药包装物交由专门机构或者组织处理。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建设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网点,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等方式,委托一家或者多家农药批发经营者或者回收服务机构负责废弃农药包装物的集中储运。和其他手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培育具有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能力的专业处置单位,满足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处置的需要。行政区域。

第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教育;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宣传教育培训。

第九条 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易于回收、处置或环境降解的包装,鼓励农药生产企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大容量包装。

第十条 农药使用单位应当在施药过程中,通过多次清洗,减少和去除农药包装废弃物中的农药残留,妥善收集废弃农药包装,及时返还农药经营者或者回收服务机构。

农药经销商不得拒收确属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同时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台账,记录农药的种类、数量、回收日期、去向等信息包装废物。

丢弃在田头的农药包装废弃物,难以确定回收责任主体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建立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网络或者委托农药批发商、回收服务机构回收。专业回收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十一条 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在集中存放前,应当暂存于专用场所或者容器内,采取防止散落、丢失、泄漏的措施,并在显着位置标示危险废物标志,不得随意堆放。露天存放,不得与危险特性不相容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混合存放。

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场所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要求,具有防止散落、丢失和泄漏的措施,并配备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出口、气体净化装置等。并远离水源和热源。

第十二条 集中贮存前暂置于专用场所或者容器内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由农药经营者暂存保管,回收暂存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运至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场所。

转运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随意丢弃、散落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符合防雨、防漏、防漏的要求。

第十三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转出集中贮存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运单。农药包装废弃物向省外转移的,还应当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的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处置应当符合危险废物处置的有关规定。集中存放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要及时移交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相应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十五条 农药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义务。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责,也可以委托专业回收服务机构代为实施农药包装物处置。废物回收。

有能力处置而不处置或者不能处置而不委托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相应能力或者资质的单位处置。县级,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

第十六条 弃置于场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难以确定回收处置责任人的,回收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药使用单位妥善收集废弃农药包装物,因地制宜对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利用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不按照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义务的规定,应当依据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处罚条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19 年 7 月 16 日发布)

工业废弃物的再循环利用_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_物流包装废弃物的利用例子

 
标签: 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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