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再生资源产业是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途径。 循环利用作为再生资源产业的核心环节,承担着各种零散废弃物的“集聚”和初加工任务,是实现循环经济和发展保障的重要手段。 回收企业的税收问题一直是影响行业发展的难题。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公告编号:调整和调整行业增值税政策) 2022年3月1日起实施,公告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及回收企业有何影响?本文就公告内容及回收企业的税收困境进行分析,供企业参考。
1、2021年第40号公告:允许回收企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3%的税率计缴增值税,大幅降低回收业务增值税
根据《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3%的征收率计缴增值税,也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对再生资源进行计税。 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缴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应纳税额=销售额×采集率。 以回收公司从上游散户进货,上游不开具发票,上游通过税务局开具3%的发票,上游开具13%的发票为例,与回收公司进行对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的,如下面:
根据上表可以看出,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回收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将得到减轻,毛利将有所增加。 换句话说,在毛利相同的情况下,回收企业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出售,获得竞争优势。
如果回收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发票不足,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更为合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增值税进项不足的问题并减轻增值税负担。 回收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缴增值税的,根据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回收其他再生资源的其他比危险废物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经营者纳税人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颁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要求,登记为市场主体,并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登记管理办法》中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商业部门。
2、公告2021年第40号:政府不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给予财政返还、奖励和补贴
自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后,取消了免税政策和扣除政策。 2010年退货政策到期后,回收企业很难拿到发票。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成本高的问题再次困扰着行业发展。 为促进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一些地方政府与符合条件的地方企业签订协议,或招商引资,与招商引资企业签订协议,向企业销售再生资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征税后,政府以财政返还或补贴的形式鼓励回收企业,减轻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各级财政、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务的纳税人给予财政返还、奖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法律。 也就是说仓库废品物资回收,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返还和补贴等方式减轻回收企业增值税负担的计划将成为历史。
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对于现行地方财政返还奖补政策,地方政府很可能在公告发布后至2022年3月1日之前停止执行财政返还奖补政策。执行。 如公告前已开展的业务尚未获得财政返还和补贴的,建议相关企业尽可能在公告实施前获得财政回报和补贴,避免无法获得财政回报和补贴的风险。稍后获取它们。 公告发布后、实施前开展的业务,也将面临无法获得财政返利和奖励的风险。 开展业务要充分考虑无法享受财政返还和奖补对业务的影响。 公告实施后新开办的业务,财政返还奖励政策也将难以适用。
3、选择简单计税无法解决回收业务采购凭证问题,企业成本抵扣问题尚未解决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准入门槛低。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在整个回收行业中占比较大,但规模通常较小且较为分散。 但下游垃圾用户往往规模大、相对集中。 为规避因无法取得进项发票而产生的税务成本以及由此带来的税务风险和经营风险,下游垃圾用户通常不愿意直接与散户签订购销合同,而是选择规模相对较大的回收公司作为他们的供应商,与回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 但由于废旧物资,尤其是废钢等金属的物流、运输和储存成本高昂,散户投资者在实践中通常将回收的废料直接运往废品利用企业。 这样,在法律关系上就形成了“回收散户-回收企业-垃圾利用企业”典型、普遍的交易模式。 除上述交易模式外仓库废品物资回收,回收企业还会向产废企业采购。 在此类交易中,回收企业可向废弃物生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增值税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 业务量小。
由于零售供应商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需要由税务机关开具。 但在商业实践中,由于废旧物资回收涉及的商品数量和金额巨大,零售供应商在销售商品时大多选择即时结算。 由于存在行政执法风险,地方税务机关不愿为零售供应商开具发票。 由此,回收企业在税收待遇上陷入两难境地。 既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为了维持经营,回收企业不得不自行制作采购凭证,用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抵扣。 但由于政策不稳定,各地做法不同,回收企业始终存在涉税风险。
以购货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005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1号)。 544)(失效),规定:回收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并明确了自行签发收购凭证的具体要求。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必须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相关支出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律法规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以废旧物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1号)。 157号文),明确: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凭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规定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税收凭证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此后,部分地区的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不再使用专用发票和进货发票,回收企业向散户采购废旧物资时需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进行税务处理。 虽然部分地区取消了专用发票,但仍保留采购发票的使用。 允许回收企业自行采购,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进货发票增值税税率为零。 但因回收企业向散户进货不享受免、减、零税率(个人销售废旧产品除外),不能开具零税率发票,不属于收购农资产品。 有进货凭证,所以对于回收企业来说,在开具进货废旧物资发票之前,存在无法抵扣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明确相关概念、管理原则、类型、基本情况的税收处理和特殊情况的税收处理。 第九条规定:回收企业向产废企业(通常已办理税务登记)采购,以发票(包括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作为其税前扣除凭证。开支。 回收企业回收自个人散户。 个人零售账户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起征点的,回收企业的支出应为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前扣除凭证或收据凭证和内部凭证。 缴费凭证应当载明收款单位名称、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支出项目、缴费金额等相关信息。 个人零售账户销售额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起征点的,仍应以发票(含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作为回收企业相关支出的税前抵扣凭证。 虽然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应当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迄今为止,税务机关尚未作出任何规定。对此另行规定。
我们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发票只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种“合法有效凭证”,而非唯一的“合法有效证书”。 发票是企业所得税抵扣最重要的凭证之一,但并不是说没有发票就绝对不能抵扣,也不是说有发票就一定能抵扣。 抵扣凭证反映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应实际发生。 要求支出真实,证明支出真实有效的证据。 也就是说,符合规定的发票只是一种合法有效的税前抵扣凭证,而不是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 合法有效的凭证不是唯一的,只是发票。
但在实践中,回收企业选择使用自制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抵扣凭证的做法并未得到所有税务机关的认可,部分税务机关将以此对回收进行涉税处理和处罚。公司。 例如,某回收企业A开展废钢采购业务时,使用自制凭证及配套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秤等业务资料抵扣采购成本,并由回收单位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公司开具补发发票。 某回收企业B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确认B公司2019年废钢收购业务未取得合法税前证明,不得在企业税前扣除所得税申报,责令B公司限期缴纳企业所得税6.5亿元,并按每天5/10,000的标准收取滞纳金。
虽然本公告规定回收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或一般纳税方式,但并未明确回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证明的问题,使得回收企业仍无法彻底杜绝回收企业的涉税风险。所得税扣除证明。
4、回收自制购货凭证的三大税法风险
1、企业所得税增加的风险
考虑到回收企业对废旧物资进行回收销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应获得发票。 但在实际操作中,回收企业通常难以开具发票,因此回收企业不得不制作自己的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抵扣凭证,但不能得到所有税务机关的认可。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回收企业取得的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外部凭证,不得作为预扣凭证。减税凭证。 回收企业未取得发票等对外单证,支出真实且实际发生的,应当要求供应商在年度结算缴费期结束前开具或补发发票等对外单证。 补开、补开的发票等外部凭证,符合要求的,方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但通常情况下,回收公司无法再从散户那里获得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
一旦回收企业制作的内部凭证被税务机关认为不符合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回收企业增加企业所得税。
2、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零售废旧物资属于个人财产转让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取得者为纳税人,缴纳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回收企业向上游零售供应商进货,回收企业向散户支付货款,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在实践中,回收公司通常很少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对于散户来说,就是逃税。 对回收企业不履行扣缴义务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扣缴义务人不应当扣缴的税款进行处罚。版主或应收集。 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被认定为偷税漏税的法律风险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会计凭证,或者在账簿中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的,或者经主管部门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不缴纳或者少缴纳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漏税。 对偷税漏税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追缴未缴、少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回收企业不能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是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申报纳税。 一旦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税务机关可将回收企业视为账簿上的多项支出。 进而认定该回收企业涉嫌偷税漏税,对其进行税务处理和处罚。
综上所述,本次公告虽然减轻了回收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回收企业的纳税困境,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证明的问题。 加之回收行业抵扣凭证使用混乱、标识不一致,回收企业面临所得税调整和涉嫌偷税漏税的风险。 对于国家政策层面,国家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对于回收企业而言,在税务执法与司法实践不一致的情况下,回收企业需要加强管理和应对。 对此,华水律师建议回收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未雨绸缪,降低税务风险:
一是回收企业应结合现行业务模式、税收待遇、地方税收政策等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调整不规范、不合规经营,完善业务资料,防范潜在涉税行为。风险。
二是回收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应尽量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有责任代为开具发票。 税务机关对符合税法规定的申请人代为办理开具发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是已出台进货证管理规定允许回收企业自行出具废旧物资进货证的地区,回收企业应按规定购买和使用进货证。 同时,回收企业要密切关注中央和地方税收政策的变化,避免政策不稳定性带来的涉税风险。
第四,对于私自打印填写购货凭证的企业,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 回收企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完善交易模式、优化交易链条、完善交易资料等,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如:如实、准确记录废旧物品的进、销、存情况。废料一件一件。 销售业务记账凭证应附有称重单、承兑单、付款凭证等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力争从实质上提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降低风险。税收调整。
最后,如果回收公司有真实业务,但税前扣除证明被税务机关拒绝,被要求增加企业所得税,回收公司要及时委托专业的税务律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