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免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增值税,提高加工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率。 竞争力,提高各种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率。 由于回收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低,免税政策可能导致部分企业逃税。 例如,将再生资源以外的营业收入申报为免税收入,必须大力加强监管。 方案二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回收企业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加工环节具有进项税额抵免,增值税抵免链条的完整性得以保留。 一个阶段的税负减负不会转入下一阶段。 该方案将直接惠及回收加工环节,易于与现行再生资源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接。 但再生资源行业本身大中型企业较少,大量小企业可能达不到条件,无法享受优惠待遇。 与方案一类似,也存在逃税监管难的问题。 方案3将再生资源行业增值税税负锁定在3%,大大减轻了企业税负,再生资源企业仍可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影响下游企业抵扣废物回收企业。 如果增值税负担超过3%的部分在回收环节实施,加工环节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则与现行政策衔接更容易。 该计划还防止企业虚开发票和偷税漏税,从而增加监管难度。
方案4大大降低了再生资源企业的税负,但由于下游企业(如利用废钢生产的企业)取得的进项抵扣发票为3%,将大大增加这些企业的税负,减少他们的选择使用再生原料。 积极性。 方案三和方案四对再生资源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同,但方案三可以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影响下游回收企业的抵扣,可操作性更强。 方案五对再生资源回收征收较低的税率,减轻回收环节的税收负担。 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均可公平享受此项政策。 但对再生资源行业的回收加工环节实行不同的增值税税率,需要严格界定回收企业和加工企业。 少数综合回收加工利用企业的纳税情况较为复杂。 综上所述回收利用,综合考虑支持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监管难度、是否符合增值税法原则等因素,推荐方案方案1、2为优先方案,方案3、4、5为备选方案。 其中回收利用,方案一对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最大,可操作性更强,税务部门减税幅度更大; 方案2将更有力地促进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易于与现行政策衔接,具有可操作性。 强的。 这两项方案均存在偷税漏税、监管难等问题,需要与再生资源行业相关制度改革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