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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文称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也可回收!

   2023-01-20 互联网佚名1960
核心提示:回收时,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十四、综合利用企业: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企业或再生利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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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工信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印发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动力电池的设计、生产、回收和再利用:

设计时,动力电池的固定件采用可拆卸式,便于回收;

在生产过程中,电池生产企业应当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按照国家标准对生产的动力电池进行编码,汽车生产企业应当记录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电池编码对应的信息;

回收时,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

再利用时,梯次利用企业应当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生产、检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回收处理,集中存放,交由回收企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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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暂行办法

原版的

一、一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根据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 20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技术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和《通知》 能源汽车”要求制定这些措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台湾、香港、澳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动力蓄电池)的回收管理。

第三条 在生产、使用、利用、贮存、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回收处理。

第四条 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能源局等部门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各自的职责范围。

第五条 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电池回收的各个环节履行相应责任,确保动力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 坚持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第六条 国家支持发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科技研究,引导产学研合作,鼓励梯次利用和回收利用,推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模式创新。

2、设计、生产、回收责任

第七条 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采用标准化、通用化、易拆装的产品结构设计,协商开放有利于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控制系统接口、通信协议等相关信息,开展可拆卸、易拆装牵引。电池固定件。 回收设计。 材料中的有害物质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尽可能使用再生材料。 新能源汽车的设计开发应遵循易拆装原则,便于动力电池安全环保拆装。

第八条 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提供动力电池拆解、贮存技术资料,必要时提供技术培训。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准入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相关规定,主动公开动力电池拆解、拆解、贮存技术信息,以及动力电池种类和使用情况。其所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含量。 、回收措施等

第九条 电池生产企业应当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按照国家标准对其生产的动力电池进行编码,汽车生产企业应当记录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电池编码对应的信息。 电池生产企业和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及时通过追溯信息系统上传动力电池编码和新能源汽车相关信息。

电池生产企业、汽车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电池,应交由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处理。

第十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委托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等通过追溯信息系统记录新能源汽车及其车主的追溯信息,并在车辆使用说明书中明确动力电池回收要求、程序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满足新能源汽车车主维修需求的维修服务网络,依法向社会公开动力电池维修、更换等技术信息。 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机构、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在维修、拆解、更换动力电池时,应当核实新能源汽车车主信息,并按照维修说明书和存放等规定对动力电池进行维修、拆解、更换。技术信息要求。 存放废旧动力电池,交给回收服务网点,不得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机构、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应当在追溯信息系统中建立动力电池编码与新能源汽车动态连接。

第十二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动力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

(一)汽车生产企业应设立回收服务网点,负责收集废旧动力电池,集中存放,交由与其合作的相关企业处理。

回收服务网点应当遵循便于交接、便于收集、便于储存、便于运输的原则,遵守当地城市规划和消防、环保、安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标示提示信息。

(二)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共享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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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通过多种方式为新能源汽车车主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通过回购、以旧换新、补贴等措施,提高车主交接废旧动力电池的积极性。

第十三条 汽车生产企业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合作,共享动力电池拆解储存技术、回收服务网点、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等信息。 回收服务网点要跟踪区域内新能源汽车报废回收情况,可对报废新能源汽车拆解的动力电池进行回收或回购收集。

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 动力电池需要维修、更换时,新能源汽车车主应当将新能源汽车送至具有相应能力的售后服务机构维修、更换动力电池; 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动力电池。 动力蓄电池所有人(蓄电池租赁等经营企业)应将使用过的动力蓄电池交由回收服务网点处理。 将废旧动力电池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解、拆卸动力电池,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收集可参照《废旧蓄电池回收管理规定》(WB/T 1061-2016)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按材质类别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收集和标识和危险程度。 使用安全可靠的电器包装,防止有害物质泄漏和扩散。

第十六条 废弃动力电池的贮存可参照《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国标) 18599-2016)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

第十七条 动力蓄电池和废动力蓄电池的包装、运输,应当尽可能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属于危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进行包装和运输。 2016年第82号公告)、《废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定》(WB/T 1061-2016)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

3、综合利用

第十八条 鼓励电池生产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先梯次利用、后再生的原则,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从而以降低综合能耗。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和经济效益,确保不能利用残渣的环保处置。

第十九条 综合利用企业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公告2016年第6号)的规模、设备和工艺要求,鼓励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设备进行梯级利用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的要求,根据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资料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分类整理,并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

梯次利用企业应当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生产、检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回收处理,集中存放,交由回收企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不得生产、销售。

第二十二条 回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的要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资料进行拆解回收; 对于其他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后不能使用的剩余物,按照国家相关环保法规、政策和标准进行环保无害化处理。

4、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会同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动力电池回收拆解、包装运输、余能检测、梯级利用、材料回收、安全环保等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标准,建立动力电池回收管理标准体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上传制度。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定期通过追溯信息系统上传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等信息,并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建立统一的追溯信息系统,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动力电池来源产品可追溯,行踪可查,节点可控。

第二十六条 会同有关部门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管理,加强对梯次利用企业的指导回收利用,规范梯次利用企业产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产业基金,研究探索动力电池残值交易等市场化模式,促进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第二十八条 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责令企业限期改正、暂停企业强制性认证证书、公开企业责任等措施绩效信息、报告行业规范条件和公告管理等。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五、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录

术语和定义

1、动力电池: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电池,由电池组(组)和电池管理系统组成,包括锂离子动力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等。 ,不包括铅酸电池。

2、废旧动力电池是指:

(一)使用后的剩余容量或者充放电性能不能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行驶,或者因其他原因拆解后不再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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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能源汽车报废动力电池;

(3)梯次利用后报废动力电池;

(4)电池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电池;

(五)其他需要回收利用的动力电池。

上述废动力电池包括废电池组、电池模组和单体电池。

3、回收: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收集、分类、贮存、运输等过程的总称。

4、拆解:从新能源汽车上拆下动力电池的过程。

5、拆解:将废旧动力电池逐级拆解,直至取出单体电池的过程。

6、贮存:废旧动力电池收集、运输、梯次利用、回收利用过程中的贮存行为,包括暂存和区域集中贮存。

7、利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

8、梯次利用:将废旧动力电池(或电池组/电池模组/单体电池)应用到其他领域的过程,可单级利用,也可多级利用。

9、回收利用: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离、提纯、冶炼等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的过程。

10.汽车生产企业:取得《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国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进口企业。

11、电池生产企业:国内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和动力电池进口商。

12、回收服务网点:汽车生产企业在本企业新能源汽车销售所在行政区域(至少地市级以上)设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服务机构。

13.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

14.综合利用企业:指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要求的企业或废旧动力蓄电池再利用企业或回收企业。

15.梯次利用企业:即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生产企业回收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电池(或电池组/电池模组/单体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拆解、重组,使其成为其他企业的企业。领域。

16.回收企业:指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离、净化、冶炼,实现资源再生和原材料循环利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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