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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 国家出台废旧电池回收新规! !

   2023-01-20 互联网佚名1670
核心提示: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移交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梯次利用企业应在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梯次利用电池生产、检测、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在其回收及移交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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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工信部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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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追溯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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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总体管理要求】

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暂行办法》(工信部〔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综合管理平台”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回收溯源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采集动力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信息,并进行监控。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责任。

第二条【新模式实施时间】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新取得《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含进口新能源汽车)汽车)实行可追溯管理。

第三条【量产车实施时间】

对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取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含进口新能源汽车),追溯管理实施时间推迟12个月。

第四条【已生产车辆实施时间】

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经生产或者进口但未纳入追溯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将相关追溯信息上传至追溯管理平台。

第五条【梯次利用产品实施时间】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对级联电池产品实施追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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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编码标识要求】

蓄电池生产和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放汽车动力蓄电池代码备案制度的通知》(中机函[2018]号)要求,对蓄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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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申请程序要求和信息公开】

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综合利用企业应在追溯管理平台申请账号(申请材料见附表1、2)。 各企业应在追溯管理平台上传追溯信息(见附件3)。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追溯管理平台上传回收服务网点信息(见附件4),并在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生产信息上传要求】

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国内新能源汽车出厂合格证签发后7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进口商应在进口新能源汽车通关并完成检验检疫后7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九条【销售信息上传要求】

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销售者应当在车辆销售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提交备案信息,并在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告知车主更新备案信息的要求和程序。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自车辆销售许可证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备案信息更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条【维护信息上传要求】

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维修企业、电池租赁企业回收利用,在动力电池维修更换后,应当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告信息。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动力电池维修或更换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追溯信息。

第十一条【回收信息上传要求】 回收服务网点应当在回收、交接废旧动力电池后,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回收并上交废旧动力电池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二条【其他关联方信息上传要求】

未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维修商、租赁商等,应当按照第九条规定通过追溯管理平台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时限上传信息至追溯管理平台在第 9 条和第 10 条中。

第十三条【报废信息上传要求】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收到报废新能源汽车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废旧动力电池拆解移交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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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梯次使用信息上传要求】

梯次利用企业应在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梯次利用电池在生产、检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回收上交。 上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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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回收信息上传要求】

回收企业应在收到废旧动力电池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完成回收和最终处理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六条【企业追溯责任要求】

汽车生产、电池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追溯管理,确保追溯信息准确、真实。

第十七条【地方监督管理要求】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相关企业履行追溯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术语定义的引用】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第十九条【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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