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020年第21号公告发布了《废轮胎产业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
《规范条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回答:
橡胶是我国重要的战略资源,年消耗量占世界的30%。 然而,我国橡胶资源稀缺。 2019年消费量超1000万吨,产量约460万吨,其中天然橡胶产量约82万吨,合成橡胶产量约37.8亿吨。 10000吨,85%的天然橡胶和24%的合成橡胶依赖进口。 机动车行业是橡胶的主要消费市场,配套轮胎制造业的橡胶消费量占70%。 2019年我国汽车轮胎产量6.5亿条,国内消费3.8亿条废旧轮胎回收利用对策,机动车轮胎市场规模达17亿元。 近年来,报废产生的废轮胎数量迅速上升。 2019年废轮胎产生量约3.3亿条,其中汽车废轮胎约2.9亿条,占比88%。 我国废旧轮胎产量将继续增长。 废旧轮胎处置不当,不仅会带来环境影响和安全隐患废旧轮胎回收利用对策,还会造成资源浪费。
我国废轮胎综合利用产业发展迅速,废轮胎回收利用率逐年提高。 2019年,综合利用企业约1500家,从业人员10万人,回收量约2亿件,回收率约60%。 其中,轮胎翻新量约500万条标准转化胶条,再生胶产量约300万吨,胶粉产量约100万吨,热裂解处理能力约100万吨。
我部积极推进废旧轮胎回收利用。 2012年,发布轮胎翻新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 2013年发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公布了6批80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占行业总产能。 35%,占全行业总产值的55%。 入驻企业规模集中度和技术装备水平较高,代表行业先进,在行业中发挥了引领作用。 但产业布局仍有待优化,规模效应还不够突出。 特别是近年来,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得到快速提升,国家在环保、安全等领域的法规标准不断加严。 增加了新的具体要求,原有的准入条件已不能适应当前行业发展需要,亟待尽快修订。
问:
修订过程遵循了哪些原则?
回答:
修订工作立足适应政府职能转变新要求和行业发展新形势,立足行业现状特点,充分考虑未来发展趋势,突出市场作用,有效引导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向标准化、规模化、高价值化方向发展。 . 重点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明确管理定位,将规范性条件确定为指导性文件,以鼓励和引导为主,不设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和强制性;
二是强化绿色可持续发展要求,着力提升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和环保水平,鼓励应用自动化、智能化先进技术和装备,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地方、行业组织等各方作用,调动企业积极性。
问:
修订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回答:
制修订过程中,组织相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单位的专家,对轮胎翻新、再生胶及胶粉生产、热裂解等企业进行了广泛调研,分析了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现状我国和国外相关领域的管理体系。 对技术发展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础上,编制了《标准条件》初稿,并多次组织行业典型企业和专家进行研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部内司司局及有关方面,完成公示。 《规范条件》的最终发布,是充分征集各方意见,达成共识的结果。
问:
合并原来两个访问条件的内容有什么考虑?
回答: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废轮胎综合利用产业已形成旧轮胎翻新、废轮胎再生胶生产、废轮胎胶粉生产、废轮胎热裂解四大业务板块( ),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性废旧轮胎产业。 利用产业链。 立足我国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发展实际,为充分体现整个行业的整体性和协同性,我们将原胎翻新和废轮胎综合利用两个行业准入条件合并为一个行业标准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在相关内容表述上,既突出针对性,又体现差异化,更好地发挥政策引导作用。
问: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新变化?
回答:
与原准入条件和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相比,《规范条件》和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生产规模、工艺装备、环境保护和安全等方面,和管理要求。
(一)明确监管条件的适用范围。 变准入条件为规范条件,突出引导示范作用,明确企业适用范围为已设立企业。 将轮胎翻新和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的标准条件合二为一,体现了行业的诚信。
(二)删除企业经营规模要求。 不对产能规模提出数量要求,鼓励企业根据废旧轮胎可回收量和资源特点调整产能设计和基础投资,引导产业由注重规模向注重规模转变。内涵式高质量发展。
(3)改进工艺流程和设备要求。 针对轮胎翻新、再生胶、热裂解等不同领域,结合产业技术发展现状,细化对技术和装备的要求,对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提出要求。建议推进智能化发展。
(4)强化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增加环保排放标准、排污许可、安全生产管理、应急预案等要求,补充轮胎翻新、废旧轮胎加工能耗和材料回收处置要求,严格热裂解能耗指标,明确企业应提高内部管理机制,开展相关领域的管理体系认证。
(五)完善管理要求。 调整企业申报条件和时间,提高企业自查和建立年度报告机制的要求,细化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变更管理流程,突出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明确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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