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购销合同
合同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需方(甲方):
供应商(乙方):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煤炭采购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和销售,共同签订本合同。
一、煤种及产地:
2、交货数量及合同期限:
2.1 交货数量:
2.2 合同期限:
2.3 交货数量将分解为每个交货周期。 原则上一栏视为一批,每批货物的发货周期为3-7天。 具体发货数量和发货周期由双方根据各栏目加载。 协商数量并签订批次补充协议确定。
3、质量标准:
煤质指标
全水
(Mtar,%)
灰
(啊。%)
挥发物
(变量%)
总硫
(星星, %)
热值
(Qnet, ar,)
质量标准
≤15
≤10
≥25
≤0.6
≥ 5500
4. 交货地点、交货方式、收货人、货物权属及风险转移:
4.1 交货地点:到达地; 送货地点,。
4.2 发货方式: .
4.3 火车票收货人:
4.4 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合同签订生效后,合同项下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乙方及时将货物所有权转移给甲方,货物的所有权和灭失风险转移给甲方。
5.数量和质量的确认和验收
5.1 数量验收:双方约定的交货数量的结算依据二手设备购销合同,以港口进港铁路秤计量结果为准。
5.2 质量验收:双方同意对到港煤炭按栏目/时间进行检验,甲方委托其作为第三方检验机构。 第三方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对到港煤柱/时间进行取样、制样、检测、出证。 检查报告。 双方同意以上述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相应批次煤炭质量定价结算的依据。
5.3 第三方检验机构须留存仲裁煤样一份备查,各留两份供甲乙双方备查。 双方可对第三方检验机构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 质量检验报告各方各执一份,委托检验的一方应当自报告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报告原件或扫描件交对方方。
5.4 质检费。 一列/次煤炭进港时,质检费由甲方承担,并支付给第三方。 仲裁煤样的检验费用由提交方负担和支付。
5.5 异常情况处理
5.5.1 漏质、漏量检验:煤炭经铁路运抵港口时,因甲、乙双方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漏质、漏量的,双方约定质量、数量漏检所列货物将同批次发给甲方。 方煤以加权平均质量和数量作为结算依据。
5.5.2 双方现场人员按结算批次签字确认正常进厂煤的数量和质量。
5.5.3 如出现明显的质量、数量异常,双方应及时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结算价
6.1 结算价:指煤炭到港含增值税发票的一票价格。
结算价=基准价+质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6.1.1 基准价:当所供煤炭质量项目达到本合同第三条所称“质量标准”时,汽车板的港口交割基准价为每次交割后第三天的指数价格。栏目抵港减去港杂费和港建费(含税,以当期最终港实际发生的港建费和港杂费总额为准)下调20元/个执行吨(含税)。
6.1.2 结算基准热值奖惩评价标准:
以接收基准热值/kg为定价依据,当实际传递热值(Qnet,ar)≥/kg时,实际传递热值每增加1kcal/kg增加(批次基本价/基本热值5500大卡/公斤)元/吨; 每降低1大卡/公斤,价格降低(批次协议基准价/基本发热量5500大卡/公斤)元/吨; 实际交货时热量(Qnet,ar)≤,5300,kcal/kg,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双方不能就价格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拒收该批煤,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1.3奖惩评价标准:
收基全硫以0.6%为计价依据,硫磺实际交割符合规定范围,价格不作调整。 当含硫St,ad>0.6%时,价格每上涨0.01%,下调0.20元/吨; 当含硫St,ad>1.0%时,每高出1.0%0.01%,降价0.40元/吨。 吨; 当硫含量St,ad>1.5%时,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双方未能就价格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拒收该批煤,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硫磺奖惩考核标准分阶段积累。
以受水总量的15%作为定价标准,实际出水量在规定范围内的,价格不作调整。 当含水量Mt、ar>15%时,扣减总吨位的1%; 当含水量Mt,ar>18%时,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双方不能就价格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该批煤,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1.4 调整价格的其他因素:
6.1.4.1 如乙方完成向甲方实际交付该批次,且当日指数自平台发出之日起5日内变动超过20元,由双方协商确定基准价批次的。
6.1.4.2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政策变化对甲方或乙方成本造成较大影响的,双方可协商调整本合同的基准价。
6.2 来煤检验质量指标超过上述指标时(约定奖惩指标除外),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3 如发现进港煤炭煤矸石含量偏高,甲方有权从协议检验法检出煤矸石的实际比例中扣除相应的结算吨位。
6.4 如发现进港煤炭在卸货前或卸货前发热甚至自燃,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处理并承担损失,或另行书面补充协议经双方协商达成,乙方将按补充协议低价处理该批煤。 甲方
七、计费及支付方式
7.1结算方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按进货称重数量和检验报告质量确认的预结算金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方根据单列到港列车数量和检验报告质量,一次一栏与乙方结算。
7.2 付款方式:
7.2.1 甲方新开立银行账户为双方联名账户。
联管账号:
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
乙方使用甲方指定负责人XXX(身份证号:)的印章作为新开立账户行的预留印章,相关资料由甲方保存。审批(审核)U-联管账户密钥(电子密钥)由甲方保管,乙方负责人手机号码留在银行,用于短信通知。
7.2.2 乙方将人民币10,000元(大写字母: )汇入甲乙双方共同管理的账户作为预付款,专款专用。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双方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即每月向乙方交付的煤炭不少于5万吨,相关煤炭的质量标准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合同。
7.2.3 根据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将原煤运至列车发运平台后,甲方将合同价款的80%从双方共同管理的账户划转至甲方其他账户。 B 按入库单当日价格和单列数量(8400吨)。 %,甲方收到铁路客票和乙方开具的17%增值税全额发票后,按到港后3天相应列车的指标价格、质量奖惩价格调整,及轨道衡数据到港后,从双方共同管理的账户中划出剩余资金。
八、违约责任
8.1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除立即继续履行外,还应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2 乙方未能在合同期限内完成约定的交割量的,视为违约。 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退还双方共同管理账户内的资金给乙方,并按合同违约金赔偿甲方100万元。
8.3 双方共同管理的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本协议所列的进境货物,不得挪作他用。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挪用、抵押账户资金所有权,造成账户资金转移或损失的,对于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乙方共同承担对甲方的连带担保责任。
8.4甲方汇入共管账户10000元(资金:3000万元)后,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第一栏煤。 如不发行,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应承担相应损失。乙方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的任何债务与双方共同管理账户无关. 如联营账户因乙方债务纠纷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冻结,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筹集追加资金支付给甲方(与联营账户资金一致)。
9.表演权与义务
9.1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补充书面修改意见。 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 在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之前,所提出的修改意见视为无效。
9.2 双方均有责任确保顺利发货和正常收货。
9.3 双方承诺对双方在讨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属于对方所有且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或资料等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信息、文件提供者同意二手设备购销合同,对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0.特别约会
10.1 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本合同及批次补充协议规定及时供货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约定的宽限期内补货; 乙方逾期不补货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乙方应按甲方预付款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一次性退还甲方预付的剩余货款。 如因甲方资金不足而未能及时作出安排,宽限期届满后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也按本条款执行。
10.2 因违反供货质量指标,按本合同有关调价协议执行。 符合拒收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并拒付。 甲方选择拒收或拒付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限期改正或自行承担损失; 乙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措施仍不能满足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及批次补充协议,不支付货款,乙方退还货款。付了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10.3 乙方应立即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所有权转移给甲方,否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0.4 乙方保证本合同及甲方根据本合同采购的该批煤炭在交货地点以出售或质押的形式交付给甲方,且该煤炭合法,对甲方拥有完整的所有权。货物,仅转让给甲方,无其他权利。 权利和瑕疵的限制,无其他所有权、质押或其他权益纠纷。 货物所有权转移给甲方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任何方式对相应的货物权利提出任何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主张,并排除任何其他第三方提出的任何主张。
10.5 甲方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该批货物的结算单,并收到乙方开具的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后,应及时清算并清偿余款。按照合同。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11.不可抗力
11.1 一方因地震、雷电、火灾、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受影响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相关方可以免除其责任。
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尽快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将损失尽量减少。 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需要提供事故发生地当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
11.3 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
12.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违约、解除、终止和解释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14.其他
14.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及其有关附件、传真件等,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视为本合同有效的组成部分.
14.2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对本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由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4.3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方(甲方)
供应商(乙方)
单位名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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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代表
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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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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