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销售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宅:
身份证号码: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宅:
身份证号码:
关于机器的买卖,特此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就标书机的买卖达成一致。 甲方卖出,乙方买入。
第二条 交易总额为人民币。 乙方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付款。
(1) 当天(签约日)先支付定金。
(2) 甲方必须在当月日前在乙方总公司所在的工厂安装好后记中提到的机器。 乙方未付的余款在交货时一次性付清。
第三条 乙方付清第二条第(二)项余款后,甲方将标书机所有权转让给乙方。
第四条 甲方将机器交付给乙方之前,如发生故障、损坏或遗失,由甲方负责,即免除乙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第五条 甲方保证后标机的性能与规格书一致,必须在第三条交货前对机器进行测试以证明其性能。
第六条 标书机的质量和性能由甲方向乙方保修三年。 在此期间,如发生非乙方过错的自然故障,甲方有义务赔偿损失和修理。
第七条 如出现第六条情况,经甲方维修仍无法使用,或性能下降长达一个月,乙方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向甲方提出请求.
(1) 换取同型号机器。 条件是乙方按机器使用时间长短支付产品费用二手机械转让合同,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第二条总金额五分之一的金额。
(2) 归还机器。 但甲方可扣除乙方因使用上述(1)机器应支付的金额二手机械转让合同,并将剩余押金退还给乙方。关于使用机器的时间,计算方式与乙方是否使用无关它与否。 第三条规定,自甲方交付机器之日起至乙方要求归还机器之日止为使用时间。
第八条 如乙方未在第二条规定日期前支付余款换机,甲方无需电话通知,本合同视为无效,甲方可将机器退回。
乙方负责上述甲方的机器搬运费、安装费及搬回所需的一切费用。 除上述权利外,甲方仍可没收押金作为赔偿。
第九条 如甲方未能在第二条所列日期前交付机器,乙方可催促甲方在十日内交付机器。 甲方仍未在该期限内交货的,本合同视为无效。 乙方可要求甲方退还第二条规定的保证金及与保证金等额的损害赔偿金。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也可以使用当地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证。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