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旧机电产品,大家都不陌生。 有时小编也会从“某鱼”中淘到一些物美价廉的二手电器、办公电子产品。 而说到进出口,对于旧机电产品具体操作的复杂性,很多同学还是心有余悸。 即使到港后,也经常因前期筹划工作不足而被遣返。
一
旧机电产品范围
首先这个产品是不是老机电产品? 有的同事会说“used”是旧的,“”是新的。 是真的吗? 无法证实小编购买的产品确实是旧机电产品。 那么还有哪些属于旧机电产品呢?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旧机电产品”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第7号令第二条,《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工具、电子产品、电工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 .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电产品:
(一)已经使用(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除外),仍具有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2) 尚未使用,但已超过质保期(非质保期)的;
(3)未使用过,但存放时间过长,零部件有明显物理磨损的;
(4) 新旧零件混用;
(5) 翻新。
在上面的做法中,我们要注意两个关键点:
一、所谓“机电产品”,不仅限于《进出口税则》第十六至第二十一类产品,还包括部分第十五类产品。
二、旧机电产品不仅包括使用过的产品,还包括没有使用过(外观上可能看起来较新)但已经过期的产品,以及长期未使用且存放元器件的产品时间长了会造成明显的物理磨损。 不能仅从用与不用来判断。
进出口企业和报关公司在进口前需要了解货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旧机电产品。
二
旧机电产品报关
(一)法律法规
了解了旧机电产品的定义后,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旧机电产品进出口过程中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小编整理了与旧机电产品进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45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01年第37号公告《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严禁产品”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6号《废旧机电产品实施现场检验批次目录》批”
4、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五、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 公布人工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
6.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8年第5号《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七、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 公布人工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
8.海关总署令第238号关于公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7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37号,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
11、质检总局公告2003年第40号
通过这样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废旧机电产品的进口不仅仅是一项简单的清关业务,而应该作为一个项目来运作,因为它需要一步步衔接、完成每一项工作都循序渐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旧机电产品的顺利报关。
(2) 装运前预检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7号《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口岸检验、目的地检验和监督管理。 进口高危旧机电产品,价值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保等项目,仍需进行装运前检验。
装运前检验俗称装运前预检验。 在起运港装运前,海关或委托检验机构对旧机电产品是否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初步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40号第四条规定,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商品分为三类。 检验合格后,可在装运前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到港后进行到港检验。 货物需要进行装运前检验而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海关不接受货物到港后的报关。
出货前需要预检的二手机电产品范围:
(一)涉及人身健康、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小型二手设备。
(二)经国家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特需进口旧机电产品。
(三)生产8年以内(含8年)的机电产品。
符合上述条件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可免予装运前预检验。 装运前预检可委托授权机构进行。
一、装运前检验的主要项目
(一)安全、卫生、健康、环保、防欺诈、能源消耗等项目初步评价。
(2)核对商品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新旧、破损情况是否与协议、发票等贸易单证所列相符。
(三)是否包含、夹带严禁进口的货物。
完成装运前检验后,海关或报检机构将签发装运前预检验证书,并附上装运前检验报告。
二、装运前检验的主要项目
旧机电产品进口报关时,应先向口岸所在地海关申报,由海关确定质检地点;
二、列入《废旧机电产品分批现场查验目录》的货物,在第一进境口岸海关实施口岸查验,其余货物转运至目的地后,由当地海关进行目的地查验。
(三)旧机电产品分类管理要求
目前,我国将旧机电产品进口分为三类进行管控二手机械报关公司,并采取《重点旧机电产品目录》和《货物进口许可证件签发目录》两种管理模式。
第一类:国家严禁进口的旧机电产品
第二类:限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
第三类:旧机电产品免税进口
第四类:国家特批进境的旧机电产品
根据《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 已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旧机电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商务部负责旧机电产品进口重点管理工作;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负责审批重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申请,颁发《进口许可证》。
其中包括:
第一类:严禁进境的物品,无论新旧,一律不得进境;
第二类:限制进口旧机电产品,俗称重点旧机电产品,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体健康或安全、动物生命或健康、环境等方面的旧机电产品污染。 产品进境时,需按照《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装运前检验,对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重点旧机电产品目录》需要到商务部(不是当地商务部门)申请手工进口许可证;
第三类:自由贸易旧机电产品,不需要装运前预检,属于手工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二手机械报关公司,不需要提供手工进口许可证。那些不包括在内;
第四类:需经全国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入境(含严禁商品)。 海关负责全省重点旧机电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
小编补充说明,个人在合理范围内携带进境供自用的旧机电产品,按上述规定不予理赔。
(四)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前计划
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申请人应向商务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用途说明;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见附件2)。
(三)营业执照(打印件)。
(四)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生产周期证明文件。
(5) 进口单位申请人提供设备状态说明。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需要说明的是:翻新(含再制造),应由具有翻新业务资质的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旧船进口的,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具的《进口老船技术鉴定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检验局出具的《进口老渔船技术鉴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审批完毕后,凭批准文件申领《进口许可证》。
(五)独立查询是否需要装运前预检的方式
2014年以前,进口旧机电产品仍需办理《旧机电产品备案》,并按照2014年第2号有关规定对产品实行备案管理。
为方便企业,海关搭建了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信息服务平台。 企业可通过平台入驻申报。 申报完成后,系统会人工向企业发送存根,告知企业是否需要委托指定机构进行装运前预检等相关信息。 工作。
三
旧机电产品进口清关流程
下面,我就以流程图的形式为大家展示一下二手机电产品进出口报关流程。
旧设备申报进口后,将接受海关价格审查程序,核查产品申报价格是否合理。 、折旧率、设备原值”等相关信息,为海关核定进口完税价格做准备。 有的企业会问我们摊销率怎么估算。 这种摊销率的估算虽然属于财务管理的范畴,但海关也参考了固定资产摊销率的方法进行计价。 谁让我们做关务就是一块砖头,要搬到哪里去,这里给你估价方法。
设备摊销率的估算方法有两种:
第一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在预计摊销前,应当从固定资产原价中扣除折旧。资产。 折旧不得高于原价的10%; 如需少计或不计提折旧,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规定:
固定资产摊销采用直线法估计; 如需采用其他摊销方式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初步审查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规定:
固定资产预计摊销的最短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26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器等生产设备六年;
(三)电子设备、火车、轮船以外的交通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三年。
年摊销率的估算公式如下:
年摊销额=(原值-固定资产折旧)/使用寿命
年摊销率=年摊销额/固定资产原值
第二类:外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摊销的摊销允许支付。 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预计摊销; 不使用的固定资产,从不使用的次月起停止摊销。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预计折旧净额。 固定资产预计净折旧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预计摊销的最低年限如下:
(1) 房屋和建筑物 20 年;
(二)客机、火车、轮船、机械、机械等生产设备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四)客机、火车、轮船以外的交通工具4年;
(5) 对于电子设备,3 年。
年摊销率的估算公式如下:
年摊销额=(原值-固定资产折旧)/使用寿命
年摊销率=年摊销额/固定资产原值
海关对旧设备的估价办法参照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估价办法》的五种方法执行,分别为:
(一)同一商品成交价格的计价方法;
(二)类似商品成交价格的计价方法;
(三)折价估值方法;
(四)估价估价法;
(五)合理方法。
如果企业提供的证明是价格合理的证明,海关予以放行。 企业提供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申报价格高于海关五级价格库标准的,必须按以上五种方式办理稽查手续,以防减报企业通关费用,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关务担保手续,收取保证金,海关给予提前通关手续。
以上是我根据实际操作进行的个人整理和撰写,请大家多提宝贵意见,建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