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废物利用企业的货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向众多个体经营者竞标废旧物资。 这些回收方式占回收总量的90%以上。 这些人不愿意开具增值税收据。 企业销售抵扣严重不足。
二是向废弃物生产企业订购废旧物资。 这种中标比例比较小,与回收企业的销售抵扣还有很大的差距。 股东向废物利用企业出售废旧物资时不提供发票,导致废物利用企业存在所得税成本核算无根据和虚假发票两大风险,也造成个体户偷税漏税和违反工商登记规定。 进一步衍生出异地开发票等涉税问题,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是目前废旧物资行业最亟待解决的问题。 部分产业投资集团因难以解决回款问题,被迫取消投资相关产业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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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废旧物资行业存在的问题,我国还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支持。 号)中的“回收企业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按回收企业开票金额的10%抵扣销项税”,使税收新政策更加有力。 物料回收公司、不少废物利用公司设立“一对一”相关回收公司,以利申请上述新的税务优惠政策。 截至2011年,随着国家新政策的变化,废旧物资回收业务税收优惠新政策已全面取消,股东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所得税后缴纳账簿的问题瞬间减少物资回收公司注册,不少回收企业纷纷倒闭。 税收优惠新政策取消后,部分地区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不再使用专用发票和招标收据。 回收企业在向个人股东投标废旧物资时,需要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进行税务处理。 不过,虽然部分地区取消了专用发票,但招标发票的使用仍然保留。 允许回收企业自收采购,开具废旧物资招标收据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后缴纳的账簿。 投标发票增值税税率为零。 在这种税收待遇下,回收企业在发票使用、企业所得税税后缴纳等方面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 首先看《增值税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回收企业不属于免征的适用情形、减免零税率(个人销售(自用废旧物品除外),不能开具零税发票;其次,目前只有纳税人直接投标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账簿标有“采购”字样的可申请,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不适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要求的收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账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收。因此,对于回收企业来说,存在无法缴纳税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如果他们出具自己的废料招标收据,则可以征税。
针对当前打假发票的高压态势,一些假发票集中爆发的重点省市已经下发通知,限制使用发票进行废旧物资招标。 违反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后不得缴纳,企业开票行为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理。
针对回收企业开具发票难、增值税不能抵扣等问题,为发展当地废旧物资产业,不少地区成立了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主要是废钢铁)。 与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物资回收公司注册,按一定比例享受退税新政。 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地方税法的规定,地方政府有权支配地方税收的留成部分,并与企业签订“返还条款”,返还部分留成的部分。如果不超过保留百分比,则向纳税人征税。 合法有效,实质是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收入自主支配,鼓励和支持地方产业发展,回收企业享受退税是合理合法的。
目前,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进项税税率为13%,而销项税几乎为零。 回收企业向个体经营者收购废旧物资需要支付招标费用,但因未取得合法抵扣账簿,不得抵扣销项税。 除了不符合增值税征收“增值税”的基本原则外,也不符合国家支持资源节约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如果回收企业被迫缴纳按13%的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回收企业实质上承担了前一环节的负担。
所有税收,导致回收公司的税收极高。 因此,有必要对回收企业给予增值税优惠。 根据《立法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这项新的利润分成政策由国家财政、税务机关制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