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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分享:项目设备销售协议(编号0235)

   2023-03-01 互联网佚名820
核心提示:鉴于卖方拥有生产、销售设备及相关资料的专有权,买方为需要有意向卖方购买上述设备及相关资料。本合同标的为用于项目的设备。卖方的所有供货及服务必须使安装后的设备完全满足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不变价。交付地点:所有合同设备由卖方负责运至交货地点。技术资料采用邮寄方式的,买方所在地所属邮局的落地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鉴于买方拥有生产和销售该设备及相关材料的排他性权利,卖方必须有向买方订购上述设备及相关材料的意向。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签署如下协议,共同维护和执行。

第一条 协议标的

本协议的标的是项目中使用的设备。

1.1 设备名称

模型

尺寸

配件

数字。

1.2 买方的所有供应和服务必须使安装的设备完全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1.3 买方为卖方设计、制造并提供设备所需的其他辅助设备和材料。

1.4 卖方应就供货设备向卖方提供以下服务:设计、培训、安装、初试、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

第二条协议价

2.1 协议单价为人民币(小写)(¥元)。

2.2 协议单价包括制造、包装、税费、关税、设备及辅助设备商检费、安装调试、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提供技术资料和图纸)等所有费用,以及保修期保护。

2.3 协议单价明细如下:

2.3.1设备材料费:元(小写)(¥元)。

2.3.2辅助设备费:人民币(小写)(¥元)。

2.3.3 设计技术资料费及培训费:人民币(小写)(¥元)。

2.3.4 技术服务费:人民币(小写)(¥yuan)。

2.4 本协议价格为固定价格。

2.5 总价和数量与单价不一致的产品,以总价为准,并更正单价。

第三条支付

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单价由卖方按照以下方式和比例通过交通银行向买方支付。

协议单价的3.1%,以人民币(小写)(¥元)为单位,在卖方收到买方的下列收据并经初步审查无误后数日内支付给买方:

3.1.1 买方所在国有关当局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复印件,或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有关当局签发的证书副本。

3.1.2建行出具的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约定单价%的不可撤销保函原件及复印件。

3.1.3 金额为一联单据约定的单价。

3.1.4 需求支票一份。

3.1.5 商业收据一份。

买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数日内提交上述收据。

协议单价的3.2%,单位为人民币(小写)(¥元)。 买方按本协议交货时,卖方在收到买方提交的下列收货单并确认初检无误后,于数日内寄出每批交货单价。 支付给买方的百分比:

3.2.1 全套清洁无瑕疵的海运提单,空白提单,空白提单,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在目的港支付给本公司”;

3.2.2商业收据复印件一份;

3.2.3 视察一份;

3.2.4 单份详细包装;

3.2.5质量合格证复印件1份。

协议单价的3.3%,以人民币(小写)(¥yuan)为单位,在卖方收到下列收据并经初步审查无误后数日内支付给买方:

3.3.1商业收据复印件一份;

3.3.2双方代表按照本协议规定签署的交接初验证明复印件;

购买设备购销合同范本_设备购销合同书范本_二手设备购销合同

3.3.3 需求支票一份。

协议单价的3.4%,以人民币(小写)(¥元)计算,在本协议规定的保证期满后,卖方应在收到买方提交的下列收据后的数日内向买方付款并在初步审查后验证其是否正确:

3.4.1商品收据一份;

3.4.2双方代表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签署的保证期结束确认函复印件;

3.4.3 需求支票一份。

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建行费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由卖方承担,发生在中国境外的由买方承担。

第四条逾期付款

卖方未能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买方有权延期交货; 卖方在协议规定的付款时间后仍不付款的,买方有权解除协议,卖方应按货物总额的百分比人民币(小写)计算违约金( ¥元)支付给买家; 卖方未按约定日期向买方付款的,卖方还应支付由此造成的违约金。 直到还清货款。 如卖方在约定的付款日期后仍未付款,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买方赔偿。

第五条 设备交付

5.1 交货时间:买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分批交货。 交货日期以设备的民航部门/高铁部门/水运部门的运输时间戳为准。 该日期是按照本协议中的约定估算违约金的依据。

5.2 交货地点:所有约定的设备均由买方运至交货地点。 发货地点为机场(北站、港口)。 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应在买方交付货物后转移给卖方。

5.3 买方应在交货期前通过电报、电传或传真将约定设备的下列内容通知卖方。 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向买方确认交货地点和交货日期。

5.3.1 协议编号。

5.3.2 单位编号。

5.3.3 设备准备装运日期。

5.3.4 设备名称、编号和价格。

5.3.5 设备总毛重。

5.3.6 设备总体积。

5.3.7 包裹总数。

5.3.8 北站/港口/机场名称、车号/船号/机号、运单号。

5.3.9 重量超过20吨或规格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品名、重量、体积、件数。 每台该型号设备(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草图。

5.3.10 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和设备或在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振动等环境因素有特殊要求的物品)的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措施必须清楚标明。 以及如何应对突发情况。

5.4 逾期交货

买方未能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交货的,卖方有权延期付款; 卖方在协议规定的付款时间后仍不发货的,卖方有权解除协议,买方应按货物总额的%计算违约金 元(小写)(元)支付给卖家; 买方未能按协议约定的日期将货物交付给卖方的,买方还应支付由此造成的违约费用。 ‰ 计算直至交付。 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期后仍未交货的,卖方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

第 6 条 数据传送

6.1 买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1个月内将与约定设备有关的图纸、资料、技术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以航空或邮寄方式交付给卖方。

6.2 如果技术资料是空运的,以机场在技术资料空运托运单上加盖的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送达日期。 卖方应在一天内向买方发送一份带有到货戳日期的空运提单副本。 技术资料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以卖方所在地邮局盖章日期为技术资料实际送达日期。 卖方将在收到信息之日起将收据打印件发送给买方。

6.3 技术资料交付后24小时(或48小时)内,买方应将协议号、空运单号及日期、数据项号、件数、重量、航班等电报或电传通知卖方号,并发空运水单原件和技术资料装箱单复印件,由民航发给卖方。

第七条 包装

7.1 买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均应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和多次装卸装卸的坚固包装,以免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箱子损坏或设备和零件丢失。 并根据设备特点,按需增加防霉、防霉、生锈、腐蚀等保护措施,确保货物无任何损坏。 安全赶到约定设备的安装地点,以防损坏和腐蚀。

7.2 需方应在包装箱和捆包中对每个散装元器件进行标注,标明协议号、主机名、元器件名称,以及元器件在总装图中的零件号和零件号。 备件、工具除上述内容外,还需标明“备件”或“工具”。

7.3 买方应在每个包装箱的相邻四面用不褪色油漆用醒目易读的英文或汉字印刷下列标记:

7.3.1协议编号;

7.3.2 目的站/码头;

7.3.3 收件人;

7.3.4设备名称、台号、图号;

7.3.5 箱号/零件号;

7.3.6 毛重/净重(kg);

7.3.7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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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对于裸露的货物,上述相关内容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标示在设备本身上。 小件货物应有足够的托架或包装托架。

7.5 每个包装箱应附有详细的装箱单和合格证,包括零件的名称、数量、价格、单号和图号。 外购件包装内应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和技术说明(如有)。

7.6 需方交付的技术文件应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潮、防雨的包装,每包技术文件的封面应注明下列内容:

7.6.1 协议编号:

7.6.2 收件人;

7.6.3 目的地;

7.6.4 装运标志;

7.6.5 毛重/净重(kg);

7.6.6 箱号/零件号;

7.6.7 每包材料应附有技术资料明细表一式两份,注明技术资料的序号、代号、名称和页码。

7.7 因买家包装、保管不当造成货物损坏、丢失,无论何时何地发现,一经拒绝,买家应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丢失,卖方应立即向托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经营证明,并通知买方在____日内到场调查。 买家负责与船务部和保险公司交涉,卖家协助买家尽快处理。 同时,买方应尽快向卖方补货,以满足工期的需要。

第八条初步检验

8.1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买方应在接到卖方通知后及时到达现场,并会同卖方根据运单和装箱单核对货物的包装、外观、件数等。 如发现不符并经双方代表确认为买方责任的,由买方处理并解决。 货物送达现场后,卖方应尽快开箱检查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 卖方应当在开箱检验前一天通知买方开箱检验日期,买方应当派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卖方应当为买方检验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 验货时买方未按数量到场的,卖方有权开箱验货,验货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等有效,并作为买方验货的有效证据。向买方提出索赔。 如卖家未通知买家即开箱,或最后一批设备到货一个月后仍未开箱,后果由卖家自行承担。

8.2 现场检验发现因需方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缺陷、缺少或不符合协议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的,应制作记录并由需方代表签字。双方各持一份作为买方指示买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 买方委托卖方维修损坏设备的,全部维修费用由买方承担; 如非买方原因或由于买方原因,发现损坏或多余,买方应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尽快提供或更换相应部件,费用由卖方承担。

8.3 如果双方代表在联合检验时无法就检验记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商检局报关。 报关局出具的报关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查验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报关费由责任方承担。

8.4 保证期通常是指自签发协议设备的初次初步验证证书(签署最终初步验证证书)之日起一年或自买方交付的最后一批设备到达之日(签署最终初步验证证书)之日起数月。最终初步检验证书)或自买方装运的最后一批交付设备到达之日起的月数(签署最终和初步检验证书),以先到者为准。 保修期内,如发现买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和不符合约定,属于买方责任的,卖方有权向买方提出索赔。中国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 买方收到卖方索赔证明后,应立即无偿退货或加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退货费用和到安装地的风险(货物运抵目的港后风险由卖方承担) . 买方如对索赔有异议,应在收到买方索赔证明后两周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视为成立。 买家退货期限最迟为买家收到卖家索赔证明后1个月。

第九条 风险负担

9.1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交付前由买方承担,交付后由卖方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9.2 因卖方原因不能在约定期限内送达的,自违约之日起,卖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9.3 买方出售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自协议成立之日起,损坏、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9.4 买方未按约定交付与货物有关的报检单及资料的,不影响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9.5 货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卖方可以拒收货物或解除协议。 卖方拒收货物或解除协议的,货物损坏、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9.6 货物风险的转移不影响卖方因买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而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 本协议任何一方如因不可抗力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阻碍其履行期间终止。

10.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风暴影响的一方,应在最短时间内书面通知对方不可抗力风暴的发生,并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风暴的信息及影响。不可抗力风暴发生后____日内发生不可抗力风暴。 协议期限的适当证据和协议无法履行或需要推迟的书面信息。 声明不可抗力干扰已导致其履行本协议客观上不可能或不切实际的一方有义务尽一切合理努力消除或减少此类不可抗力干扰的影响。

10.3 当不可抗力发生时,双方应立即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 在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中止或消除后二手设备购销合同,双方须立即恢复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不能中止或消除,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缓履行协议,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无需承担责任。 当事人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得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10.4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之后发生的、不可预测或无法避免、尽管可以预见但又无法克服的受受影响方的不合理控制。 使义务的履行在客观上变得不可能或不切实际的任何干扰。 此类干扰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干旱、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无论是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法规等社会干扰二手设备购销合同, ETC。

第十一条协议终止

1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1.1.1一方进入解体或破产阶段;

11.1.2 一方被宣告破产或无力偿债;

11.1.3 本协议已经有效并完全履行;

11.1.4 双方同意提前解除协议;

11.1.5 根据仲裁机构的裁定,协议终止或中止。

11.2 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本协议的目的。

11.3 在协议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示或以自身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主要义务的。

11.4 一方按照约定履行约定的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

11.5 双方有其他违约或违规行为导致无法实现协议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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