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办公厅等关于整理废旧物资的意见
关于建设循环系统示范城市的通知
发改办环字[2022]35号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部门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有关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发改环字[2022]109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决定组织建设约60个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城市范围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一些常住人口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大中城市约60个。
2、施工时间
2022-2025 年。
三、建设主要内容
围绕《指导意见》有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网络,合理布局废旧物资回收场地,加强废旧物资分拣中心标准化建设,建因地制宜改造红色分拣中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加强重点联系企业制度建设,培育一批再生骨干企业,推进废旧物资回收专业化、标准化,提高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信息化水平。 二是提高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水平,促进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集聚发展,提高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技术水平。 三是推动二手商品交易和再制造产业发展,丰富二手商品交易渠道,建立二手商品交易管理制度,因地制宜推动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是建立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新政策保障体系,强化农用地等要素保障,加大投融资新政策支持力度,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四、建设目标
到2025年,约60个大中城市率先建立基本建成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对全省产生示范带动作用。 示范城市基本建立了便于交易、运输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实现了城市全覆盖、农村基本覆盖的回收网络。 . 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实现集群化发展,规模化、标准化、清洁化水平显着提高。 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加工水平处于国外领先水平。 城乡居民二手商品交易渠道和方式更加丰富,二手交易更加规范便捷。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保障体系日趋完善,新的监管政策更加有效。
五、工作程序
(一)确定示范城市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各地区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确定各地区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数量(附后)。 市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相关城市的工作积极性、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情况等,研究提出本地区示范城市名单。根据名额分配开展“零废弃城市”建设,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2年2月18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经初步审查总结,印发了全省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名单。
(二)编制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示范城市进行指导,结合实际制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2022年4月底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工信部等部门和国家发改委。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实施方案直接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城镇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等基本情况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依据,明确主要任务、预期目标、重点项目、组织实施、职责分工、进度安排等。 ,以及相关的扶持政策。
(三)开展示范城市建设。 示范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加强资金、用地等要素保障,按照下达的实施方案开展建设。 示范城市发改委将实施方案中的重点项目及时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按要求每季度更新项目进展情况。 因工作需要调整或新增重点项目的,应当及时按照项目管理索赔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发改委将做好省内有关重点项目的初审和确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新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对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提供帮助和协调施工过程中出现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予以支持。
(四)强化评价总结。 示范城市加强建设工作进度考核,年底前向市发改委、商务厅、工信厅、国家发改委通报年度进展情况每年11月,及时梳理经验做法,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充分发挥推广示范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交流典型经验做法,促进互学互鉴。
2025年底前,示范城市对当地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实事求是分析建设成果和存在问题,形成总结报告,初审后报发改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成绩显着的城市进行通报表彰,以适当方式在全省推广有效模式和典型做法。
附件: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指标安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办公室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办公室
2022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