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主冒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废旧五金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为了防止海关查扣,往往采用各种隐蔽的手段,而海关通常会从4个细节入手,以确定废旧五金的真正主人。
海关通过货物贸易信息,发现货主是废金属的真实订货人
货物贸易信息通常记录在废旧金属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协议、交易账簿以及交易双方之间的陌陌、电子邮件等通讯记录中。
该信息包含大量货物标记,如货物平均价格、货物图片、集装箱号等。
单次发货过程中,商品的平均价格、商品照片、海运箱号就像是每个人唯一的身份证号码,是独一无二的,是区分不同商品的依据。
朱诺之下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根,因为每一根枝叶总有一个独特的地方。 商品的总价、形状、集装箱号等标记是每件商品的唯一性,不可能与其他商品完全重叠。
如果货主不及时通过清除协议、交易账簿、陌陌、电子邮件等通讯记录,删除货物交易信息,这些信息和丰富的货物标记可能会被海关在查处时发现。
掌握该类货物的贸易信息后,为核实信息中提及的废弃物是否已经清关进境,海关会立即对信息中记载的货物进行标记,并交由持证厂商核实。提供清关文件、交易协议等清关文件。 货物标示以供比较。
如果比对结果显示两份信息标注的货物各处一致,则说明发货人向境外供应商订购的报废五金是同一批次的报废五金。
在这些“两个人同时订购同一件商品”的情况下,海关会遵循“一件物品不能卖两次”的原则,判断两个订购者中的一个一定是假的,所以认定没有进口资质的发货人有借助他人许可证销售废旧金属的行为。
1.周明聪贩卖垃圾案(2016)苏行中120号
(1) 买卖协议,否认与台湾希升、周明聪签订的买卖协议;…… (5) 清关进口柜号、封条号、重量。 将9箱的货柜号和对应的封条号,重量以公斤为负。
本套证据证明,(发货人)分别与(境外货源)、周明聪(持证厂家)签订外贸销售协议和内销协议,并委托大连华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清关进口。 产品名称为废电机、废电缆电缆、废五金家电主要为再生铜。
2.梁X 2贩卖垃圾罪(2021)粤兴中534号
(一)从上述两个邮箱中提取的经梁兆阙(发货人)签字确认的对数表和发票,显示了涉案162个集装箱的品名、柜号、到港日期、重量、单价、单价。 否认 2016年至2017年期间,他使用、电邮、支付KK或他的供应商(货源)发给他的采购废塑料的对数表、发票等电邮及附件。 ……(3)从上述邮箱中取出付款通知单,上面写着:梁兆缺向KK(货源)订购废塑料,KK要求他收取30%的预付款和预付款( 4)梁兆阙签名 本人承认从邮箱中提取台湾涉案废塑料重量单,否认他利用邮箱支付清关人林某斌的许可货款并寄往我从2016年到2017年,在台湾磅单等邮件中,飞扬在台塑采购的废品。
发货人向牌照转让厂商的汇款记录显示发货人为真实付款人
有的货主要求获得许可的厂家与供应商签订协议并付款,然后自己将相应的价款支付给厂家,隐瞒自己是真正的付款人。
按理说,持有牌照的厂商是与供应商交易的主体,所有应付款应由厂商独立支付,货主不应出现在两者的交易中。
事实上,如果业主与厂家有“采购加工过的废旧五金”等其他交易关系,也会向厂家付款。
但货主基于其他交易关系向制造商支付的货款,不应与制造商向供应商支付的货款在时间和金额上有密切关系。
例如,1月12日厂家向供应商欠款30万元,1月13日货主立即向厂家欠款30万元,两次汇款金额完全相同,时间间隔太短了。 相同的数量是可能的。
如果偶然巧合,可以解释为巧合,但如果多次重复,只能说明两次汇款确实是一样的金额,厂家只是一个合法的“壳子”来垫付代表货主,而货主才是货款的真正承担者。
在海关调查过程中,货主的汇款记录也可能会被核查,并与持牌制造商向境外供应商的汇款记录进行比对。
从货主、制造商、供应商之间的汇款记录时间和金额,可以判断货主是否为真正的付款人。
1.韩家庆贩卖废品案(2020)辛2702行在1号
阿拉山口海关反挪用局从交通银行伊宁区支行获取(转让牌照生产企业)的对公账号、流量和余额,否认韩嘉庆帮周建(实际所有人)注销外部核查,以及 外部核查对应的进口货物货主为周建的事实。
2.方永草贩卖垃圾案(2021)粤01刑初69号
被告方永草(发货人)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73,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5日的汇款交易明细,账号为62×× ×72 2016年2020年1月1日至11月5日的汇款交易明细,否认被告人方永草与同案被告人陈某丹(许可厂商)之间的资金往来。
海关通过报关公司制作的《货物代收工作单》、《货物操作联系单》等工作单据,查明货主为真正的报关委托人。
一些大型清关公司会同时对接多个货主。 为方便管理,公司员工会制作《收货工作单》、《货物作业联系单》等工作文件,记录不同货主的委托情况。
然而,此类工作文件可能成为货主被海关发现的导火索。
由于发货人本身不具备废金属进口资质,不能作为报关委托人,工作单据中明确记载某批次废金属受发货人委托清关。
这些案件无疑存在矛盾,为海关开展调查提供了方向。
例如,发货人A委托之前的清关公司进口60吨废铝,那么发货人A的联系方式、需要进口的废物种类、托运完成时间都会记录在A的工作单据中。清关公司。
海关查验工作单据后发现,单据记载的内容与实际存在矛盾:发货人A没有持有进口废铝的许可证,但工作单据中却记载了A委托进口废铝60吨,但委托已经完成。
此时,只有两种可能:
第一,60吨废铝不存在,工单是假的,上面记载的所有人也不存在;
二、该60吨废铝确实清关进境,工作单真实,所记载货主为货主。
此时,海协会将批单中记录的货物重量、运费、清关费用等独特的货标与报关单、报关单和报关单中记录的货标进行比对。海关扣留的其他货物进口资料。 如果标记基本相同,则说明这60吨废铝确实是进口的。
由于工作表中记录的货物到货已被核实属实,因此该工作表中记录的清关委托方也很可能是真实的。
这时青岛二手设备进口报关,海关会倾向于认为A是这批废旧五金的实际拥有者,进而展开进一步调查。
1.黄少斌贩卖垃圾案(2019)粤兴终1639号
高美达(清关公司)否认上海海关禁毒局从高美达办公笔记本中查获员工制作的关于黄少斌(发货人)工作单的“工作单”,其中包括客户代码和订单日期,重量、运费等信息,黄少斌是委托高美达卖废品的客户。
2.贩卖废物罪(2016)鲁行中538号
(清关公司)货物操作联系单和一次性费用记录被拒绝。 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作为代理公司,冒用他人《废物进口许可证》为(货主)从境外订购废塑料869.624吨,并支付代理费的事实,其中“货物操作” Sheet”与李3记录的注册日记账中记载的缴费金额和时间一致。
海关通过运费查询汇总表、提单、铁路货物信息表等运费信息查明货主为废金属的最终借款人
根据法律规定,有资质的生产企业进口的废弃物,经生产企业无害化处理后方可销售,不得委托他人加工。
这意味着报关后废旧金属运输的目的地只能是生产企业的经营所在地。
查询运输公司提供的运费查询汇总表、提单、铁路货物信息表等物流状态查询表,海关可直接从货物运输起止点看出未运输废旧金属按照清关协议,在离开海关后,凭许可证交给制造商,但直接运输到其他地方。
除了直接告诉海关许可生产商没有按规定处理废弃物外,这些情况都会让海关产生疑虑:有没有可能这些废弃物的最终使用方才是货物的真正拥有者?
例如,某批次废旧金属的清关数据显示,报关该废品进口的持证厂家位于广州,但出货信息显示,该废品清关后直接运往上海,甚至没有途经江门。
所以,只能得出一个解释:这批废旧金属本来就不是运往广州的,最终借用废旧五金的人根本不是有执照的厂家。
在这些情况下,废旧金属的最终目的地更有可能是货主经营地,海关会以此为线索展开进一步调查。
苟、王凯贩卖垃圾案(2020)新刑终71号
海关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信息表和铁路货物信息表被拒,报关单号记录显示,货主经营单位2010年12月17日进口废塑料,重量51.94吨,水单号青岛二手设备进口报关,高铁运至南京西站。
总结
实践中,海关会综合使用以下四个细节来判断货主是否借用他人证件销售废金属。 如果主人在一个细节上有瑕疵,就会有暴露的风险。 如果四个细节同时出现问题,基本可以认定为卖废品:
1、通过货物贸易信息,海关发现货主为废金属的真实订货人;
2、车主向牌照转让厂商的汇款记录显示车主为真实付款人;
3. 海关通过报关公司准备的《货物代收工作单》、《货物操作联系单》等工作单据查明货主为真实报关委托人;
4、海关通过运费查询汇总单、提单、铁路货物信息单等运费信息查明货主为废旧金属的最终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