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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暂停罚单,增加企业所得税。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该如何应对?

   2023-04-04 互联网佚名1050
核心提示:而在近期的废旧物资行业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中,为了防范回收企业虚开犯罪及由此引发的行政执法风险,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停止回收企业领购及开具发票,同时,要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发生收购业务必须取得对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自行填写的收购凭证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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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物资的回收是指_物资回收_泉州回收物资

◎华税税务纠纷组

导读:随着“打假打假”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和废旧物资行业税务大检查的召开,税务机关更加关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证行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近日,税务机关通过对金三系统开票数据的统计分析,对部分省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数亿、上亿票据产生了疑虑。 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收据管理,但通过停止销售收据、不通过自制标书缴纳税后款项等方式限制回收企业的开票行为,对正常运作形成负面影响废旧物资回收业务经营影响。 对此,本文将结合税法,对税务局禁票的合法性及招标账簿税后支付的问题进行分析,为经营单位的追回提供建议。连续运行。

废旧物资回收业务的特殊性在于,小钢厂、工程建设公司等资源借贷企业不愿意花费时间、精力和成本竞购大量股东出售的废旧物资。 “蛋糕”,承接了招投标、简单筛选、初加工等琐碎环节。 而且,最初稳定的三方关系因税收优惠的变化而变得矛盾:小钢厂、工程建设公司等资源借用企业要求回收经营单位提供增值税专用票据抵扣,否则不成交; 而在2008年“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新政策取消后,回收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增值税凭据才能抵扣产值和过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这样的要求与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现实背道而驰,因为股东不愿意为回收企业向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票据。 虽然股东开具的收据显示税率(征收率)只有3%; 考虑到执法风险,部分税务机关因未能对股东与回收经营单位购销交易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促使回收经营单位印制和销售“一刀切”,选择停发。擅自填写单据。 招标账簿维持企业正常经营,在税收征管中,此类账簿可能造成税后缴纳困难和增加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为发展当地废旧物资产业,不少地区仍存在回收经营单位使用自制标书的默认心态,允许回收企业通过标书缴纳税后企业所得税。 在近期废旧物资行业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中,为防范回收企业虚开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由此带来的行政执法风险,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对回收企业采取取缔措施。接收采购和开具收据。 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展招标业务必须取得对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自行填写的招标账簿不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导致回收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我们认为,税务机关的这种处理方式违法,不符合废旧物资行业目前的经营状况,应依法及时予以纠正。

1.税务机关禁售销售收据没有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纠正

(一)税务机关禁销销售收据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绝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没收其税款。收据或停止向其出售收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还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没收其票据或者停止向其出售票据。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护照的通知》(地税发[2006]38号)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换发税务登记护照或者补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逾期不改正,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扣押或者停发销售票据;需要补发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代为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也明确强调,各级税务机关要确保民营企业等企业一视同仁,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入境,无违规不罚单”原则,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少打扰甚至不打扰,防止企业正常经营。企业因征税不当而关停,除举报等有明显违规线索的情况外物资回收,所有税务侦查措施均在利用税务大数据评估分析发现税务风险后采取。企业实地了解、核实涉税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 ,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不接受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停止销售收据。 同时,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出具《关于收缴和停止销售票据的决定书》。

(二)纳税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暂停收据属于税收行政处罚措施,因为在税务机关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不同类型的暂停销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需要针对不同情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救济措施。

1、送达《关于销售收据的收、止决定书》

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程序,作出并送达决定,但纳税人对决定的实质性内容不满意,认为不存在《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增值税法》或《增值税专用票据使用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救济途径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未做出决定书,仅口头下达暂停销售收货处罚

如果税务机关未依法作出决定,仅口头告知纳税人停止开具发票的处罚,则该行政处罚本身无效。 没有相关决定书,纳税人如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的解释》(法市[2018]1号)第63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不制作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证明行政行为存在,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结。” 根据该规定,即使纳税人没有《关于收缴和停止销售票据的决定书》,只要有其他证据证明税务机关确实停止销售票据,也可以向税务机关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停止销售票据。

3.实质性暂停开发票不受暂停开发票处罚

不仅是上述的停售票据行政处罚,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即税务机关不实施并承认已实施停售票据行政处罚,但当纳税人收到依法购买收据,仍属回避或不予受理。 这些行为已构成停票的实体处罚,但纳税人未就该实体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义务依法向纳税人提供票据,对上述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关税肯定会严重影响纳税人。 正常生产经营。 纳税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税务机关的这些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税务机关收到购票申请后不出售票据的行政不作为违反规定。 . 并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出售收据。

2、发票不是唯一的“税前缴费账​​簿”,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允许缴纳

(一)税务机关严控自制标书,降低回收企业税收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账簿税后补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核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证明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费用实际发生,并基于各类税后支付账簿均为税后支付账簿这一事实,“税前支付账簿”的概念间接明确了“发票是税后支付的账簿”。不是唯一的税后支付的账簿”。

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一般情况下,回收企业在向已办理税务登记的销售商投标时,应取得收据(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收据)作为付款簿; 回收企业对小额、零星经营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投标货物,税务机关开具的收据、采购账簿和内部账簿可作为付款依据。 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新政规定的门槛。”以目前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亿元和以免缴纳增值税为标准,回收企业将从单个个体每年可发出的再生商品招标书数量不得超过120万册,若单个个体销售量超过上述规定,回收企业的相关费用仍需凭票据(包括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票据)税后缴纳,这种要求与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实际情况相悖。因为回收企业需要应对竞标对象多、收购量大的需求,回收企业无法直接向股东竞标货品,因此往往会出现一些大户先卖零散的货品。 集中招标,然后将货物卖给回收公司。 这种情况促使大户大量抛售,单个大户每年的抛售量接近几千万甚至上千万,尤其是废钢、废金属等总价高的。 对此,部分税务机关选择停止代缴“一刀切”,原因是未能对大户与回收企业的购销交易真实性进行核查,而回收企业受限于规模卖方的经营,不能获得全部税收。 账簿核算成本,从而促使回收企业擅自印制、填写招标账簿,以维持企业经营。

目前,部分地方税务部门通知回收企业自行制作标书,税后不缴纳,导致回收企业停滞不前,极大地影响了废旧物资行业的发展。 同时,税务机关将对回收企业2018年经营情况和开票情况进行检查,对获得财政退税或财政补贴的企业进行税收处理整顿。 对核查中发现的虚假申报、骗税等问题,将及时进行税务稽查或征税。 如果移交公安,回收企业将面临很大的涉税风险。

(二)回收企业应规范交易方式,加强税收风险评估和管理

在新税收政策的不利环境下,废旧物资回收业务行业规模不断扩大。 据商务部《中国再生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报告(2018)》显示,2017年我国十大再生资源回收总量为2.82亿吨,同比下降11%合计7550.7万元,环比下降28.7%。 从这个下滑的数据可以看出,废旧物资行业依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虽然目前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依法应当取得收据,但由于特殊的实际困难,回收企业根本无法取得收据。 法律界有句话叫“法不强,难为人”。 同样,如果企业根本无法取得收据,企业自然也无需承担按规定取得收据和税后缴纳的义务。 但这种情况很少见,税法相关制度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税务公司之间经常会发生较大的纠纷。 为此,回收企业应通过完善交易模式、优化交易链条、在开展业务时完善交易资料等方式,加大内部风险防控力度,如对废旧物资的进、销、存等一一进行真实、准确的记录。 购销业务台账附有称重单、承兑单、付款账簿等证明交易真实性的资料。 通过相关账簿的旁证,可以从实质层面争取企业所得税税后缴纳。 企业只有提供完整的材料证明其业务真实发生物资回收,且成本支出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税务机关应当允许企业税后缴纳。 据悉,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回收企业,要及时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调整不规范、不合规的经营行为,建立业务资料,防范违规隐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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