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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税税务纠纷组
简介:自2008年《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取消废旧物资销售免征增值税新政以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纷纷被困。 因缺少销售发票而承担大额增值税的困境,虚开票的问题越来越严重。 2017年以来,税务机关以江浙等12个省市为重点,组织开展废旧物资行业专项征税活动。 广东、上海等地废钢虚收问题持续发酵。 结合废旧物资回收业务的特点,为解决现存的多税、虚缴等问题,笔者建议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规范业务流程,发现和预防隐患,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税务风险。 同时,积极探索企业改革,用好税收优惠新政策,减轻税收负担,谋求更好发展。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符合国家节约资源、净化环境、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战略。 而且,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税收优惠新政策实施多年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是再生资源减税新政的本质在于“利用”,而不是“回收”。 废旧物资回收事业部仅为流通渠道,不对废旧物资进行加工再生产。 对他们适用新的税收政策不符合新政策的初衷。 二是按照新政原规定,废旧物资投标人自行开具发票抵税,不利于税务机关管理。 事实证明,近年来,税务机关在检查中也发现,大量废旧物资招标单位存在抵扣销项税额的情况,且存在超范围抵扣的严重情况。 三是利用关联公司虚列采购或隐瞒收入,即废旧物资招标单位虚报销售额,虚报废旧物资借用单位的销售价格。 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即将印发《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的通知》(财税[2008]免征增值税第1号), “生产企业增值税” 通常纳税人购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税务机关督办的普通收据上注明金额的10%征收。 “抵扣销项税”新政,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收据不再使用,不再作为抵扣销项税的增值税抵扣账簿。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增值税销售抵扣不足问题日益突出。
一、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征管现状
废旧物资回收业务的特殊性在于,小钢厂、工程建设公司等资源借贷企业不愿意花费时间、精力和成本竞购大量股东出售的废旧物资。 “蛋糕”,承接了招投标、简单筛选、初加工等琐碎环节。 而且,最初稳定的三方关系因税收优惠的变化而变得矛盾:小钢厂、工程建设公司等资源借用企业要求回收经营单位提供增值税专用票据抵扣,否则不成交; 而在2008年“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新政策取消后,回收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增值税凭据才能抵扣产值和过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这样的要求有悖于废旧物资行业回收的现实。 股东不愿意为回收企业向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票据。 虽然股东出具的收据显示,税率(收益率)仅为3%。 可见,从股东到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环节,增值税链条是断裂的。 由于增值税销项税抵扣权难以实现,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实际上承担了股东应征收的增值税,从而降低了回收行业的税收成本。
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试图通过减少业务量来填补附加税负。 而且,在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小钢厂等废品回收企业的需求量也有所减少,业务量缩减难度加大。 因此,一些不法分子会在收据上动用肢体谋取利益。 随着“打假打假”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和废旧物资行业税务大检查的召开,税务机关更加关注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发行专项值的行为——增加了税收收入。 近日,税务机关通过对金三系统开票数据的统计分析,对部分省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数亿、上亿票据产生了疑虑。 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收据管理,但通过停止销售收据、不通过自制标书缴纳税后款项等方式限制回收企业的开票行为物资回收,对正常运作形成负面影响废旧物资回收业务经营影响。
二、关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风险防控的建议
基于废旧物资行业的特殊性,回收企业在业务经营、税收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漏洞和缺陷,而在税务纠纷形成后,回收企业也无从积极应对。 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如下:
(1) 必须妥善保管重要的业务经营账簿
《企业所得税税后缴纳账簿管理办法》规定,税后缴纳账簿按来源分为内部账簿和外部账簿。 内部账簿是指企业为核算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而制作的原始会计账簿。 内部会计账簿的编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对外账簿是指在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发生时从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用以证明总额的账簿,包括但不限于收据(包括纸质收据和电子收据)、财务票据、纳税账簿, 收货簿, 拆分订单等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为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合计金额为发票(含本人开具的发票)税务机关按规定)作为税后缴款账簿; 对方为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的,合计金额为税务机关出具的收据或收款账簿和内部账户账簿作为税后支付账簿,收款账簿应当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支出项目、缴费金额等相关信息。
新政策下,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无法取得股东投标收据作为税后账簿的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因此,需要重视内部账簿的重要作用,妥善保管投标资料账簿、支付凭证、散户个人信息等资料作为成本支付账簿。
(二)“散户-回收企业-制造企业”的交易模式是典型的行业惯例,符合税法相关规定
鉴于废旧物资回收业务的特殊性物资回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93号)非常规定:股东将中标的废旧物资直接交付给买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根据上述双方的实际业务分别进行财务购销,将货款转给股东,并发行同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因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实支付了等额货款并销售了等额货物。 因此,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票据的行为不符合相关税收规定,不应认定为虚假。 打开。 上述规定实际上认可了“散户-回收企业-制造企业”的三方交易模式。
回收企业如有上述交易行为,应结合废旧物资行业特殊税收政策和企业账簿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并积极与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沟通。
(三)积极谋求业务变革
目前,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资源综合利用的征收和退税上,体现了国家支持资源再利用的新政策导向。 因此,笔者建议传统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积极探索业务变革。
一、新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分为直接免征、即征即退、先征即退。 其中,新的利益分享政策统一采用立即退出的形式。 因此,符合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所列资源开展回收业务,针对企业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需求,并尽可能降低增值税税额。 负担转嫁给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2、传统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争取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 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纳税额销售额500亿元以下,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将登记转移至2018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可按3%的生产率向税务局申请开具专用发票,可大大减轻税负。
结论: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目前面临的税收问题与行业经营特点和国家新的税收政策密切相关。 应对税收问题,国家有必要进一步调整和制定新的相关税收政策,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也有必要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加强管理和应对,尤其是在当前形势下相关新税收政策不稳定的。
因此,华水律师建议,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首先应通过完善交易模式、优化交易链条、完善交易材料等方式,加大内部风险防控力度,防止虚假收据的形成。 其次,遇到金三制度风险提示、税务机关协助查办案件等情况,税务律师在面对税务检查时,应进行法律风险分析,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专业沟通。方式。 最后,对于已经进入税务行政程序或民事司法程序的案件,要及时聘请律师提供司法救济,从事实认定、法律依据等角度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核心法律问题。申请、证据证明力等问题,并积极与承办机关沟通,督促司法机关积极学习有利案件的正确处理和做法,准确保障国税,同时让涉案人员承担相应的公平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