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行业发展,住建部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管理暂行办法》 《蓄电池回收利用(征求意见稿)》,从设计、生产、回收责任、综合借用、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原文: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一般原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保障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日本、香港、香港除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动力蓄电池)回收使用管理, 和澳门)。
第三条【适用对象】在生产、使用、利用、贮存、运输过程中形成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回收利用。
第四条【组织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原则要求】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整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主体责任。 坚持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第六条【新政策引导】国家支持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科技攻关,引导校企合作,鼓励梯次回收再生,推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模式创新。
2、设计、生产、回收责任
第七条【设计阶段要求】动力蓄电池的设计开发应采用标准化、通用化、易拆装的结构设计,协商开放动力蓄电池的控制系统插座、通信合同等。 . 固定部件可拆卸,易于回收利用设计。 材料中的有害物质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尽可能使用再生材料。 新能源汽车的设计开发应遵循易拆装原则,便于动力蓄电池安全环保拆装。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时,应当提供动力蓄电池拆解、拆解、存放的技术资料。 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整车生产企业提供动力蓄电池拆解、贮存技术资料,必要时提供技术培训。
第八条【生产阶段要求】电池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编码标准要求对生产的动力蓄电池产品进行编码; 整车生产企业应当在追溯信息系统中建立动力蓄电池编码与新能源汽车的对应关系,并通过企业检测平台对动力蓄电池运行安全状况进行监控。 新能源汽车和动力蓄电池生产过程中每年报废的动力蓄电池,应当交由综合借贷企业处理。
第九条【回收阶段要求】 汽车生产企业负责对新能源汽车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废旧蓄电板进行回收,并与回收拆解公司合作对新能源汽车报废后形成的蓄电板进行回收利用。 发生重大变化(如破产、兼并重组等)的,应当提交变更备案责任书。
(一)整车生产企业应在本企业新能源汽车销售所在行政区域(至少地市级)内,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设立回收服务网点,并负责收集废旧储能极板、集中存储和交接 全面依托企业。
回收服务网点应当遵循便于销售、便于收集、便于储存、便于运输的原则,遵守当地城市规划和消防、环保、安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标示提醒信息.
(二)鼓励整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借用企业等通过多种方式合作共建共享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借用网络。
(三)整车生产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通过回购、以旧换新、补贴等措施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高用户交接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积极性。
第十条【销售阶段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委托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通过追溯信息系统记录用户(产权人)的追溯信息,并在用户信息被二次使用时及时告知用户更新追溯信息。手车交易变化。 要求和程序; 与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机构合作,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信息更新服务,并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拆解、更换过程中核对用户信息一致性。
第十一条 [使用和维修阶段要求]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动力蓄电池维修、拆解、更换和存放的技术信息,并告知用户废旧电能的回收利用要求和程序蓄电池。
具有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资质和能力的机构,应当按照维修指南、存放等技术资料要求,对动力蓄电池进行维修、拆解、更换,规范存放,并将废旧动力蓄电池交由回收服务网点或公司综合借款,不得转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动力蓄电池检修更换机构、电池租赁等经营企业应当在追溯信息系统中建立动力蓄电池代码与新能源汽车动态连接。
第十二条【报废阶段要求】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与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借款企业合作,共享新能源汽车报废信息。 回收服务网点要跟踪区域内新能源汽车回收情况,将报废新能源汽车拆解使用的储能板集中存放,通过收购等方式移交给综合借贷企业。
新能源汽车报废、回收、拆解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或者报废机动车拆解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用户责任要求】 新能源汽车用户(产权人)需要对动力蓄电池进行维修、拆解、更换时,应将新能源汽车送至具有动力蓄电池维修资质和能力的机构。 修理、拆卸和更换; 当新能源汽车符合报废要求时,将报废汽车送至回收拆解企业拆解蓄电板。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出售废旧动力蓄电池,擅自拆装、拆卸蓄电板,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收集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收集可参照《充电电池残渣及废零部件》(GB/-2011)等相关标准的要求,按照废旧动力蓄电池分类收集材料类别和危险程度及标识,应使用专用器具和包装,防止有害物质泄漏和扩散。
第十五条【贮存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的贮存,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2001)等标准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要求。
第十六条【运输要求】有关单位托运包装运输废旧动力蓄电池,应当根据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危险程度,执行国家相应的法规、政策和标准,可参照《锂原电池蓄电池和蓄电池在《运输安全要求》(-2008)中的规定。
3、综合利用
第十七条【综合回收利用的原则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应当按照先分级回收再再生利用的原则,多层次、多用途合理利用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增加煤炭综合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效,提高综合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益处。
第十八条【企业一般要求】综合借款企业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废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的规模、设备和工艺要求,鼓励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技术和武器,并进行级联借用和再生。
第十九条【梯次借用要求】梯次借用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整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整理,按照国家统一编码标准进行梯次借用。电池有编码和标签。
梯级借电企业在生产梯级借电产品过程中形成的废储能板,应交再生借电企业使用。
梯次借用企业应负责报废梯次借用电池的回收。 通过多种方式,自建、联建、共享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借用网络,集中存放转运至回收企业。
第二十条【对步进电池的要求】 步进电池产品应当通过步进电池产品标识进行识别,并贴有统一的步进电池产品标签。 不符合要求的步进电池产品不得生产、销售。
第二十一条【回收要求】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按照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资料进行拆解,进行再生; 对残渣进行环保无害化处理,按照国家环保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
4、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标准体系建设】会同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制定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拆解、拆解、包装运输、余能检验、梯次利用、材料回收等技术标准,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系统。 管理标准体系。
第二十三条【信息备案制度】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络备案制度,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本地区、市行业和主管部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信息。信息化部门应当定期上报本地区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信息,并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全省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追溯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动力蓄电池产品编码标准、追溯信息管理制度和相关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动力蓄电池产品来源可追、去向可追、并且可以控制节点。
第二十五条【分步产品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分步电池产品实施管理,研究制定分步电池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推动推广应用分步使用的电池产品。
第二十六条【激励新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财税优惠、产业基金、积分管理等激励新政策,研究探索动力蓄电池折旧交易等市场化模式,推动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
第二十七条【管理保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制度和规定。 市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积极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业组织回收动力蓄电池。 .
第二十八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5. 处罚
第二十九条【汽车企业处罚】外国汽车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 产品声明;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新能源汽车进口商,将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电池企业处罚】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被列入《企业目录》的境外电池生产企业,责令整改。 ; 未列入的,暂不受理《企业目录》申请。 动力蓄电池进口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综合利用企业处罚】综合利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列入《企业目录》的,责令改正、整顿。 ; 未列入的,暂不受理《企业目录》申请。
六、附则
第三十二条【章程解释】本办法由责任人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实施。
附表:术语和定义
1、动力蓄电池: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电池,由蓄电池组(组)和蓄电池管理系统组成,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络合物/镍动力蓄电池等。不含镍镉蓄电池。
2、废动力蓄电池是指:
(一)使用后的剩余容量或者充放电性能不能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行驶,或者动力蓄电池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
(二)报废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
(三)经工序报废的动力蓄电池组;
(四)电池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每年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五)其他需要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
上述废动力蓄电池包括废蓄电池组、蓄电池模块和单体蓄电池。
3、回收利用:统称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收集、分类、贮存、运输等过程。
4、拆解:从新能源汽车上拆下动力蓄电池的过程。
5、拆解:将废旧动力蓄电池逐级拆解,直至拆下单体蓄电池的过程。
6、贮存:废旧动力蓄电池收集、运输、梯次利用、再生利用过程中的贮存行为,包括暂存和区域集中贮存。
7、利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
八、分步协助:将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蓄电池组/蓄电池模块/单体蓄电池)应用到其他领域的过程,可一级利用,也可多级利用。
9、回收利用: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离、提纯、冶炼等过程,进行资源化利用。
10.汽车生产企业: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境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进口企业。
11、电池制造商:国外动力蓄电池制造商和动力蓄电池进口商。
12.回收拆解企业:经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十三。 综合借用企业:指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要求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梯级借用企业或再生借用企业。
14.梯次借用企业:即梯次借用电池生产企业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或其中的蓄电池组/蓄电池模块/单体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验、分类、拆解、重组,使其适用到其他领域的企业。
15.回收企业: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离、净化、冶炼,实现资源再生和原材料循环利用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