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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政】国家发改委就《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2023-04-16 互联网佚名1830
核心提示:国家发改委就《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适用于包括动力电池在内的各类千速电池。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等组成联合体完成回收目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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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怎样废旧铅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国家发改委就《铅蓄电池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适用于包括动力电池在内的各类千倍速电池。 意见稿建立铅蓄电池回收利用协同机制,制定并发布铅蓄电池回收率标准目标。 到2025年底,标准回报率达到60%以上,目标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负责完成回收目标,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鼓励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组成联合体,完成回收目标责任。

新政原文如下:

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方案的议案》《通知》(国办发[2016]99号)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要求,为规范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和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水平,控制环境污染。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铅蓄电池板,包括用作启动板、电源板、工业板的各种铅蓄电池板。

第三条(管理职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建立铅蓄电池回收利用协同机制。 国家发改委负责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的制度设计和监管,负责铅蓄电池生产和资源化利用的规范化管理。 生态环境部负责铅蓄电池生产、回收、利用和处置的环境管理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标准、标签制定和市场监管。

第二章基本制度

第四条(回收目标) 国家实行铅蓄电池回收目标责任制,制定并发布铅蓄电池标准回收率目标。 到2025年底,标准回收率达到60%以上,国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回收目标。 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负责通过自行回收、与社会回收企业合作等方式完成回收目标,并于年底前提交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每年三月。 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等联合体完成回收目标责任。 生产企业退货率=(初步独立回收废旧铅蓄电池+合作回收)÷前两年对外销售加权平均数×100%。 进口企业生产退回率=(初期废铅蓄电池自愿回收+合作回收)÷前两年进口加权平均数×100%。 新设立的生产企业从下一年起承担回收指标责任,生产和进口不足2年的,以上一年度对外销量(进口量)为基准。 生产过程中形成的边角废料、次品、库存等未进入消耗系统的物料和产品,不计入年退货率预估范围。

第五条(统一编码)国家对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实行统一编码制度,编码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环境。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编码标准,在铅蓄电池产品的明显位置标注产品代码。 产品编码应在铅蓄电池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不可破解、清晰可读。 对于统一编码实施前市场上有库存的电池,回收网点在回收时统一贴上符合国家统一编码标准的回收编码。

第六条(备案制度) 国家对铅蓄电池生命周期中的关键节点实行电子登记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收集、贮存、运输、再利用铅蓄电池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登记,记录废铅蓄电池的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 名录标准体例由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组织借助部际协作机制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信息管理) 建立“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统”,对铅蓄电池的生产(进口)、销售、收集、贮存、运输、资源利用等情况,按照标准进行电子记录国家规定的样式。 注册信息,每季度前15日内将上季度注册信息上传至铅蓄电池全寿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第三方验证) 国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提交的年度目标完成报告进行验证,验证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体系。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核查工作,并对核查过程和结果承担责任; 核查结果在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征信) 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回收利用目标完成情况、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对严重失信企业实行联合部委处罚。

第三章回收、贮存和运输

第十条(合法经营) 从事铅蓄电池销售、收集、储存、运输和资源化利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得开展相应业务。

第十一条(分类管理)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在电池组装时加注电解液密封后的防拆标志,进口企业在电池密封处加装防拆标志。 对防拆标志完整、无破损的废铅板在收集、暂存、贮存、运输等环节免予危险废物管理; 电气面板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制定。

第十二条(逆向回收网络)鼓励生产企业依托机动车维修网点和蓄电池销售网络,建立废铅蓄电池逆向回收网络体系,并将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备案为废铅蓄电池回收网点、中转库. 鼓励生产企业采取“以旧换新”“售一收”等商业策略,提高逆向退货率。

第十三条(共建回收网络)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标准化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和无害化处理企业加强合作,共同建设废旧铅蓄电池回收网络体系,促进铅的规范回收蓄电池。

第十四条(网点备案) 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网点、中转库、集中库区,必须按不同类型向市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未备案的,不得开展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暂存、贮存、运输等业务。

A型:主要用于回收网点暂存,允许暂存量不超过3吨,允许暂存时间不超过30天;

B型:主要用于中转储存,允许储存量不超过5000吨,允许储存时间不超过180天。

C型:主要用于集中存储,对允许的存储容量和存储时间没有限制。 各回收节点主体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备案方式,严禁超期、超量存放废旧铅酸蓄电池。

对A类、B类、C类场所实行差异化环境管理,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不同类型贮存场所的环境管理规范和相应的危险废物分类经营许可条件.

第十五条(分批备案)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标准化回收利用企业、资源化利用企业(含再生铅企业、大型铅炼钢企业等)贮存库、集中贮存库等申请本市通告经济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批次备案,对其申报的备案单位履行企业管理义务,对其违法回收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一)申请省份企业销售(回收)网络覆盖50%以上的市县;

(二)企业在申请省份具有5000吨以上的中转仓储能力;

(三)企业建立回收网络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

(四)企业建立了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按照“集中申请、分批审查、国家备案、连带责任”的原则,分批审查备案,颁发相应类别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务院。

第十六条(中转储场布局) 市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规模、人口规模、环境承载力和资源价值等情况设置中转储场。该地区的铅蓄电池。 合理规划布局,避免乱施工。

第四章资源杠杆

第十七条(合理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铅酸蓄电池市场规模、年产废铅酸蓄电池和回收利用体系,合理规划布局和规模,鼓励相关企业企业建设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利用项目,杜绝重复建设。

第18条(公园管理)资源利用废物储存电池的项目应位于工业园区,具有一致的功能定位和完整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 原有分布的现有企业要逐步退出城市,进入园区,实现园区布局。

第十九条(原料管理) 废铅蓄电池的回收 企业应当采购合法的废铅蓄电池,严禁收购非法来源的粗铅; 以全酸液投标废铅蓄电池,不得要求酸液复水后放空采购; 废铅蓄电池不得长期存放,集中存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条(生产管理) 废铅蓄电池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采用符合《再生铅工业管理办法》要求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不得使用严禁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由国家。 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二级及以上。 严禁露天粉碎废铅蓄电池,严禁将废铅蓄电池中的废酸液直接排放。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铅蓄电池销售、收集、贮存、运输和资源化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未完成废铅蓄电池年度回收利用指标的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国家相关补贴资金,不得享受相关税收减免优惠,不得批准企业新建项目。

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产品进行编码、未及时报送有关数据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行跨部门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回收企业将回收的废铅蓄电池销售给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再生铅企业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整改无效的,予以注销,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回收企业将废铅蓄电池交给未持有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再生铅企业接收未执行危废转运单的废铅蓄电池,收购注酸废铅蓄电池、非法废铅蓄电池超期存放的,从源头上处理粗铅和废铅膏等含铅废物,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回收企业将生产的再生原料销售给不符合国家新产业政策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怎样废旧铅蓄电池的回收利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整改无效的,予以注销,计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铅蓄电池回收利用部际工作机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当年、月日起试行,自当年、月、日起施行。

术语和定义

(1)铅蓄电池是指由电解液、元器件和容器组成的装置,它们将接收到的电能以物理能的形式储存起来,与电路接通后释放能量。 .

(二)废铅蓄电池,是指已经失去原有价值或者虽未失去价值但在生产、生活等活动中被丢弃、报废的镍镉蓄电池。

(三)收集,是指废铅蓄电池经营单位收集散落的废铅蓄电池的活动。

(四)暂存,是指将废旧铅蓄电池暂存于收集点的活动。

(五)贮存,是指将废铅蓄电池存放在废铅蓄电池经营单位设立的专门贮存设施或者场所(不包括收集点)的活动。

 
标签: 铅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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