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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3-04-26 互联网佚名1910
核心提示: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制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年第2期

《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办法实施细则》经商务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同意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 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钟山主任

何立峰书记

苗圩

赵克志书记

导演黄润秋

李小鹏

肖亚庆

2020 年 7 月 18 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为,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例。机动车》(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

第三条 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组织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 与监督管理有关。

第五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 市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市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照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假车票交易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并依法处置。

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的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法进行处理和规定。

市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造、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检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资格认定和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 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南等相关技术资料。

第八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拆除经营场所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和安全要求,不得在市政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建设;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场地、设施设备、存放、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

(4)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有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的处置方案;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向拆解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商务主管部门或通过“全国车辆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提出书面申请商务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编制申请报告(应注明申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地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二)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与利用_汽车报废拆解与材料回收利用_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技术

(三)申请企业章程;

(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护照;

(五)拆除经营场所的耕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或者租赁期超过10年的耕地租赁协议或者耕地使用权转租协议、房屋租赁证明材料的;

(六)申请企业购买或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收据或融资租赁协议等权属证明;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文件;

(八)申请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申请企业拆解作业规范、安全规程和固废处置方案。

上述材料能够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初审机关可以不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

第十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收到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方式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方式的,应当自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正的内容告知申请企业。

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拆解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方式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后,应当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初步核查和审查。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金融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超过20人。检验评审专家组由5名以上偶数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应具有专业代表性。

专家组应当按照本规定规定的资质认证条件进行现场初检复审,并如实填写《现场初检复审意见表》。 现场预检评审专家对现场预检评审意见负责。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参照商务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现场初查复核意见书示范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现场初查复核意见书》意见表”。

第十二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对资质认定申请材料和《现场初步审查审查意见书》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以通过网站提交申请市商务主管部门与“全国机动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 “系统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申请有异议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组织听证会、专家评审、等;“服务”系统审核申请,创建企业账号,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不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市商务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证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相关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现场初审复审、听证会等所需时间不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预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四条 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售《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回收拆解企业拟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车辆流通信息管理网》向分支机构注册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申请服务”系统,上传上述材料的电子档:

(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

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

第十六条 回收拆解企业的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车辆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和变更后信息。信息变更的日期。 拆解经营场所核发的《营业执照》,经拆解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拆解经营场所扩建、改建、扩建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 申请符合资格认证条件的,换发《资格认证书》; 不符合资质证明要求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证明书》。

第三章回收拆解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查验机动车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逐一登记车辆型号、车牌号、车辆识别码、发动机号等信息。车辆依据汽车报废拆解与材料回收利用,并带回以下证件: 卡:

(一)机动车登记证原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三)机动车号牌。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核实报废机动车的车型、车牌号、车辆识别码、发动机号等实车信息与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信息是否一致。

未提供本条第一款所列三证件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护照和授权委托书; 机动车所有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打印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单位授权委托书、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后,回收拆解企业应当通过“全国车辆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如实录入机动车信息,复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传前合影拆解机动车,拆解机动车后上传拆解后合影。 上传的照片应包括机动车拆解前的整体外观、拆解后的情况、车辆识别号。 对按照规定由公安机关监督拆解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拆解后复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登记证明和《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证明》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的车主。

第二十条 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尾气后处理装置不齐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不齐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机动车前叉(或车身)、底盘缺失的,按汽车缺失处理汽车报废拆解与材料回收利用,回收拆解企业不予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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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被抵押、质押的,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回收拆解企业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涉嫌财物或者用作抢劫、抢劫等犯罪活动工具,涉嫌伪造、变造车牌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车辆识别代码和发动机编号。 已经复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当作废。

第二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证书》需要补发或者作废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收回已核发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证书》,并报当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拆解作业现场所在地。 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国车辆通行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进行修改,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将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作业场所进行拆解,严禁以任何形式买卖报废机动车和拼装车辆。 对回收报废的中巴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公安机关应当就地拆解或者进行视频监控。 回收拆解企业要积极配合报废机动车监管拆解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建立覆盖生产经营、生产经营、生产经营、生产经营、生产经营等全过程的电子监控系统。录像至少保存1年。

第二十五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拆解产品的种类、数量、流向、存放、利用、处置等信息,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补充申报; 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运输、转移和处置危险废物。

第 4 章回收行为准则

第二十六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清单,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纳入《全国车辆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制定的标识规则,对报废机动车转运再制造的“五大总成”进行编码,轮对应当录入原车识别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报废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储能装置进行拆解、收集、贮存、运输。强化全过程安全管理。

回收拆解企业应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码、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检验与追溯综合管理平台》储能电池回收”系统。

第二十八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符合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由具备再制造能力的企业进行再制造回收; 如果不适合制造,则应作为废金属出售给炼钢或破碎公司。

第二十九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国家强制性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可以转让的,可以转让,但应当标注“废机动车回收”字样。部分”。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废气后处理装置和危险废物,应当如实记录,交由有资质的企业拆解处置,不得转让、出售给其他企业。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动力蓄电池,应销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设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符合国家动力蓄电池梯次使用管理相关要求的梯次借用公司,或废旧动力蓄电池。 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

第三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组装机动车。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不得修理报废机动车。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选择一次公开”的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区域,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

(二)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

(三)符合使用《资格证书》的规定;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5)“五大总成”等部件处置。

第三十三条 市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测措施:

(一)走进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相关场所进行检测;

(二)询问与监督检测项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请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测试有关数据信息系统,复制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市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回收拆解企业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吊销其《资格证书》。

回收拆解企业停止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12个月以上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被吊销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

回收拆解企业违反本规定,将受到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严禁企业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证明。行政处罚生效之日。

第三十五条 各级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回收拆解企业监管信息共享,及时共享回收拆解企业资质等信息。证明、变更、吊销、回收拆解企业的行政处罚,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机动车照片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市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回收拆解企业信用档案,将企业依法受理的违法违规处理决定记入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资质证书》、《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证明》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的式样由商务部、市商务主管部门规定负责打印和接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伪造、变造。

第三十八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初审复审专家库管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专家在初审复审过程中违反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原则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专家调整至现场初审复审专家库,不再入选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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