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通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执行问答
日前,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发布 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订 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订. 通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条例,2015年2月15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1号发布,原国家质量监督总局令第184号修订, 检验检疫 2016年10月18日 2018年4月 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2018年4月 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后的《进出境检验检疫报关企业管理办法》 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同时废止。
第一个问题
报关单位和报关企业有什么区别?
答: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报关单位备案管理条例》向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办理通关手续,报关企业可以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通关手续。
第二个问题
申请报关单位备案有哪些要求?
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方可申请备案; 其中,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第三个问题
如果备案条件中另有规定,又是什么情况?
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自贸试验区所在行政区域(市、县)内的企业苏州二手机械进口报关,为什么需要注册为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四个问题
公司因业务需要准备在某城市设立分公司,该分公司是否也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
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申请报关单位备案的,其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
第五个问题
是否可以同时获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备案?
答:《备案管理条例》取消对报关单位“双重身份”的限制,即在省内,允许申请人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的身份进行备案.
第六个问题
非贸易进出口活动是否需要申请报关单位备案?
答: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类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
1.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2. 携带少量样品进出境的单位;
3.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
4.接受捐赠、馈赠、国际援助或者提供对外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
5.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第七个问题
清关人员需要备案吗?
答:海关不再对通关人员进行备案。
问题八
所在地海关因搬迁或其他原因发生变更,报关单位应在变更前或变更后向海关提出申请?
答:报关单位因搬迁或其他原因变更所在地的,应当向变更后的海关提出申请。
问题9
报关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和注销手续?
答:1、因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法定事由停牌;
2.已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注销登记或者营业执照;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无效;
4.临时备案单位丧失主体资格的;
5、其他依法应当取消的情形。
报关单位备案、注销前,应当办理相关报关手续。
此外,报关单位已在海关备案注销的,由其所属分支机构代为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问题十
海关是否会对报关单位进行现场查验?
答:海关可以对报关单位的备案情况进行监督、实地检查,并依法咨询或要求报关单位报送相关材料。 报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苏州二手机械进口报关,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一题
报关单位备案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报关单位备案全年有效。 临时备案有效期为1年,之后可以申请新的备案。
问题12
报关单位通过哪些渠道获取备案信息?
答:海关初审通过报关单位备案后,备案信息将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报关单位也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线复印备案凭证。
投稿单位:北京海关企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