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准本市工商供暖维修、回收、销毁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备案(第七批)的通知
沪环企[2021]98号
各相关单位:
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细则》和《关于对加热、修复、回收、销毁等业务中含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经营活动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上海环保保防〔2014〕244号),市部分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的工商业供暖和灭火系统的维修、回收、销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现将初审结果及有关监督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审核结果
经我局初审,另有48家企业通过了含ODS的工商业供暖灭火系统的维修、回收、销毁(名单见附件)。
截至目前,全市共有7批次345家企业在本市注册上海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从事含ODS的工业和商业供热、灭火系统的维修、回收、销毁等经营活动。
二、监督管理要求
已通过备案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办法》、《制冷剂使用技术规范》等要求,规范经营活动,完整保存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原始数据,以供备案使用。至少3年上海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次年1月底前登记。 相关规定补充《上海市含ODS供热、灭火系统维修、报废及ODS回收、回收、销毁业务单位活动年度报告表》,上报上年度ODS回收处置量,并参加生态环保部门按量组织相关培训,确保一线操作人员每三年至少接受一次专业培训。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已通过备案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对违规企业依法严厉取缔。
附件:北京市从事含ODS的工商业供热修复、回收、销毁经营活动企业名录(第七批)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 年 4 月 15 日
附录
广州市从事含ODS工商业供暖维修、回收、销毁等经营活动企业名录(第七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