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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工信部:《新能源汽车用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修订)

   2023-05-11 互联网佚名1730
核心提示:附件:1: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修订征求意见稿).2: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修订征求意见稿)改扩建综合利用企业布局应与所在地区(省级区域)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和废旧动力蓄电池产生量相适应。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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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能源汽车综合利用行业标准废动力蓄电池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pdf

2019 年 9 月 30 日

附件一

新能源汽车废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一般原则

(一)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提高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务院发[2012]22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部发〔2018〕43号)等管理要求,制定本规范条件。

(2)本标准条件中的动力蓄电池和废动力蓄电池是指《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动力蓄电池和废动力蓄电池。 超级电容器等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综合使用可参照本规范的条件。

(3)本规范综合借用是指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借用过程,主要包括分步借用和资源再生借用。 元素回收率是指按一定生产工序从废旧动力蓄电池中回收的目标元素重量乘以原动力蓄电池中相应元素重量的百分比。 材料返焦比是指废旧动力蓄电池按一定生产工序回收的材料重量乘以原动力蓄电池中相应材料重量的百分比。 综合回焦比是指回收的各种目标元素的重量之和减去原动机蓄电池中相应元素的重量之和的百分比。

(四)本规范条件中的综合借贷企业,是指组织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借​​贷或回收业务的企业。

1、梯次利用是指将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验、分类、拆解、电池修复或重组,形成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以下简称“梯次产品”),从而应用于其他领域的过程.

2、回收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选、修材或炼钢,再作为资源利用的过程。

二、企业布局及项目选址

(一)新建、改建和综合借贷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新产业政策和城乡建设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规划等要求区域规划。 满足标准化设计要求。

(二)新建、改建、改建企业布局应与辖区(市辖区)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和废弃动力蓄电池形成量相适应。 鼓励基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参与新增综合举债项目。

(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等法律法规严禁建设的区域,综合借款企业不得新建、改建、扩建。 已在上述区域投产的综合借款企业,必须按照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合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技术、设备及工艺

(一)一般要求

综合依托企业厂区条件、设施设备、工艺技术、可追溯性等新建、改建、改建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耕地使用手续合法(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15年)。 厂区面积、经营场所面积应与企业综合利用能力相适应。 作业场地应满足硬化、漏水、耐腐蚀等要求。

2、选用人工生产效率高、能耗指标先进、环保达标、资源利用率高的生产设备和设施,采用节能环保、清洁高效、智能化的新技术、新工艺。消除高耗煤和污染。 不生产、销售、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淘汰的落后工艺、工艺、设备和产品。

3、应有专门的符合耐腐蚀、坚固、防火、绝缘等特点的分类收储设施,有毒有害的二氧化碳、废水和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并有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设备。

4.应符合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追溯管理的相关要求,具有追溯信息系统、代码识别等信息化追溯等辅助设施设备。

(二)阶段性协助要求

1、具备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废动力蓄电池剩余容量、一致性、循环寿命、安全性等主要性能指标的测量技术和设备,以及清晰、分步的判断方法,可对不同类型的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检验、分选、拆解、电池修复或重组成梯级电池产品。

2、配备机械化或人工拆解废动力蓄电池设备,采用无损拆解工艺。 拥有产品质量安全性能检测等技术装备和工艺流程,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3) 回收要求

1、借助于废旧动力蓄电池安全拆解和资源化再生的机械化作业平台和工艺,包括动力蓄电池单体的人工破碎分选设备。

2、通过奥氏法或干法等工业应用,实现材料修复或元素提取,实现电子元器件、金属、石墨、塑料、橡胶、隔膜、电解液等零部件材料的回收利用并进行合理的回收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污染控制措施,对不可靠残留物制定标准化处置方案。 鼓励采用环境效益好、回收效率高的可再生技术、设备和工艺。

4、资源综合利用与煤炭消费

(一)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应根据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拆解技术资料,提高综合救助水平,遵循先救后救、分步救助的原则。

1.综合借用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废旧动力蓄电池存放、分期借用和再生标准执行,积极参与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标准体系的研究、制定和实施。

2.从事梯次利用综合利用的企业,应根据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剩余容量、一致性、安全性等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符合梯次利用的安全、环保、性能和质量要求. 鼓励电池分类重组用于基站备份、储能、充换电等领域,提高综合利用经济效益。 同时,建立既定的产品梯次回收体系,确保报废梯次产品的标准化回收,交给从事回收的综合回收公司。

3、从事回收综合利用的企业要积极开展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等资源化回收利用技术、设备、工艺的开发和应用,努力提高废旧电力资源化利用水平蓄电池资源。 通过炼铁或材料修复等形式,确保主要有价金属得到有效回收。 其中,镍、钴、锰的综合回收率不高于98%,锂元素的回收率不高于85%,稀土等其他主要有价金属的综合回收率不应高于97%。 若采用材料修复工艺,材料回收率不应高于90%。

4、综合利用过程中形成的电子元器件、金属、石墨、塑料、橡胶、隔膜、电解液等零部件材料应回收利用,合理处理,保证无残留物的环保处置。 没有相应处置能力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集中处置。

(2) 能源消耗

综合利用企业应完善能源使用评价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水、电、天然气等)计量仪器。 加大对运输、拆解、储存、拆解、检测、利用等各环节煤炭消耗量的控制力度,增加煤炭综合消耗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从事再生循环利用的综合回收企业,工艺污水的回收率应达到90%以上。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工艺和武器。

五、环保要求

(一)新建、改建和综合借用企业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按照环保“三同时”要求,建设配套环保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组织完成环保预检,预检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

(二)综合利用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废电子元器件与材料的回收利用,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鼓励企业持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贮存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根据废物的危险特性,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2、综合利用过程中形成的易燃、易爆、有毒的二氧化碳残留物,在贮存前必须进行预处理稳定化处理,否则按易燃易爆危险品贮存。

3、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污水、废气、工业固废的,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环保收集处理设施设备,保证其正常使用。 企业应具备污水、废水处理在线检测装置。

4.综合借款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有泥沙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5、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具体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类别执行。

6.综合利用过程中形成的工业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三)从事回收、借贷业务的综合借贷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定期举行清洁生产初审,初审考核合格。

(四)综合利用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的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环保制度,健全环保检查制度,具备突发环境风暴或污染风暴的应急设施和处理预案。

六、产品质量与职业教育

(一)综合利用 企业应筹备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编制岗位操作规程和工作规程,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权限,确保诚信检查数据。 配备相应的经验证合格并满足使用年限的检验检测设备。

(二)综合利用企业应制定不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质量和残留污染物/含量的企业标准,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完整的信息化生产过程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废储能板的来源、主要参数(型号、容量、产品代码等)、拆解检验、综合利用、产品流向和废弃物处理措施等,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数据库,提升信息化管理和技术水平。

(四)综合利用 企业应当完善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和职工教育档案。 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应接受定期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如钳工证等)持证上岗。

七、安全生产、个人健康与社会责任

(一)综合借款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程序。 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条件,有效控制工作环境烟尘、噪声,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器材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规定责令达标。

(二)新建、改建、改建的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企业安全设施设计、生产和使用前,应当依法进行审查验收。

(三)综合借款企业的经营环境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规范》和《工作场所有害物质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4)废旧动力蓄电池的运输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尽量保证电池结构完整。 运输前应根据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安全特性进行分类,并根据相关标准采用相应的运输方案。 、防爆、绝缘、隔热等安全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五)综合利用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制度、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并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附件二

新能源汽车综合利用行业标准废动力蓄电池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一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管理,提高行业发展水平,根据《废弃物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制定本办法。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日本、香港、澳门)各类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借款企业(以下简称“综合借款人”) ).

第三条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动态管理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协助办理公告管理相关工作,企业自愿提出申请。

二、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企业按照《规范条件》公告申请综合借款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与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相关的业务;

(2) 符合《规范条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现有综合借款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废电子元器件与材料的回收利用,如实补充《新能源汽车废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公告申请》 《申请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

第六条 同一企业法人在不同地址拥有多个工厂或生产车间的,各工厂或生产车间在申请标准审查时必须分别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

第七条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第四条的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具体初审意见(五)提交企业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

三、审核及公告

第八条 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查,确定企业名单。符合《规范条件》的要求。 同一企业法人拥有的位于不同地址的多个工厂或生产车间,必须均符合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要求,方可列入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应当在网站上予以公示。 对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企业,将组织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对无异议的企业,将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4、监督管理

第十条 进入公示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报送《新能源汽车废动力蓄电池综合依托执行行业标准条件》和年度报告关于企业发展情况(见附件2,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推进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对列入公示名单的地方企业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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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对企业规范行为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申请公告的企业或者被公告的企业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社会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二条 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加强对行业发展状况的分析研究,组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能降耗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第十三条 公示企业必须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与《规范条件》有关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早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在一年内完成整改升级,并补充必要的证明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在初步检查后组织相关机构和专家报告。 核对初步审查意见,对仍符合“标准条件”的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被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申请将其移出公告名单:

(1) 未能保持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三)提交的有关材料或者生产经营情况有造假的;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五)涉及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的车祸,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新产业政策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的企业,经整改满二年,可以重新申请规范公告。

公告的取消,应提前通过当地工信部门告知企业,并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国家或地方有关管理部门可根据《规范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措施,列入公告的公司名单将作为相关新政策支持的参考。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责任人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20月20日起施行。2016年3月1日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用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人民政府公告)中华民国2016年第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公示申请表

2、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及企业发展年度报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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