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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税税务纠纷组
导读:随着新税收政策的变化,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深陷增值税的困境。 在新政策变化的同时,税务机关利用金三系统的大数据,对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存货、资产等进行监控。 资金等信息的鉴定,加强了对废旧物资行业的检查。 各国税务机关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虚假申报案件频发。 不难预测,废旧物资行业的税收管控将成为未来几年税务机关的重点工作之一。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梳理往年和现有经营模式,规范业务流程,发现和防范隐患,积极应对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期华水律师首先为广大读者梳理了当前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税收困境
增值税实行“征收多少,扣除多少”的税收抵免制度。 企业销售自己的产品或者劳务,向买卖双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纳税额。 再次销售该环节时,可抵扣上一环节已缴纳的税款,仅对本环节增值部分收取税款。 这些层层扣减和环节的特点,就像一条链条,将纳税人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联系起来。 在这个链条中,增值税专用票上下联动。 收据关系到扣款链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也具有真实的货币价值。 正是这些币值,导致了自形成以来,伪造、倒卖、盗窃、虚开增值税专用票据等多种犯罪活动。 其中,虚假收据尤为严重。
在废旧物资行业,从1994年到2008年,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业务的增值税分阶段出台了先收后退、即征即退、免税等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直到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01]78号文,规定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免税新政策”和“生产企业通常缴纳增值税的人购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收据上注明金额的10%使用,受税务机关监管,按新抵扣政策抵扣销项税额,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享受我国增值税开征前最强的税收新政,这一阶段也成为了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新政策的重头戏。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数量和业务量聚集爆发式增长,“零售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垃圾用户”的交易模式,既解决了垃圾用户的收单难题,又分担了垃圾工作用户对废弃物的初步筛选和分类,有效促进了资源的循环利用,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2008年,由于新政策导向的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废旧物资回收资质,取消新的免税抵扣政策 财税[2001]78号 新政策出台后,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增值税抵扣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 原因是回收企业80%以上的供应商都是股东,而这些股东不愿意开具增值税发票。 即使发出,也只能适用3%的征收率,导致回收企业减产严重不足; 但从废旧物资生产企业订购的废旧物资占比较小,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销售抵扣仍有巨大差距。
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务风险的爆发点及动因
(一)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不参与货物运输,易引发无货交易嫌疑
在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中,由于运输和仓储环节需要花费大量成本,而且向股东采购废旧物资的交易又分散又多,实际运输入库和转运会增加采购量和销售成本。 为此,废旧物资企业之间买卖货物时,往往会约定暂时不实际交付货物,而是以“指令交付”或“指令交付”的形式完成货物所有权的买卖。 “财产修改”。 由于这种运输方式给人一种位于中间环节的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实际上并不参与货物运输的错觉,极易导致调查人员进行“无货交易”和“虚假交易”在税务检查或公安调查期间。 歧视。 对此,华水律师认为,废旧物资回收运营公司虽然没有参与实际运输,但法律意义上的“交付”已经发生。 商品。 “指令交付”、“占有修改”等概念性交付形式无法确认废旧物资购销的真实性。 对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从事回收业务时,应建立业务谈判和签约流程,明确相关协议条款,保存委托运输、货权转让、货款支付等相关账簿。一方面,要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同时保留数据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二)回收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的委托支付协议容易导致“回款”误判
为保证供货股东及时得到货款,在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中,生产企业欠回收公司货款,供货时直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股东。 生产企业取货后,生产企业和回收企业将按照购销协议约定办理正常的收付发单事宜。 对于回收企业的欠款,按照双方协议支付。 在上述资金往来过程中,存在着生产企业支付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再支付给生产企业的资金流转迹象。 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将其认定为“资金返还”,从而成为查明企业开具虚假票据的重要线索或证据之一。 对此废旧物资回收资质,华水律师认为,回收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所谓的“回款”现象与没有实物交易的回款有本质区别。 回收企业向生产企业支付资金的行为与双方之间的废旧物资采购无关。 只是民商事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交易。 进一步认定,回收企业的废铝采购业务构成虚假开盘。
(三)代股东开具发票易被认定为“虚开”
在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中,由于实际供货的股东不具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因此在销售货物后,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表。 由于股东人数众多,申请代开发票提交文件复杂,且需要股东承担开具发票应征税款,因此大部分股东不愿申请代开发票。 随着营改增试点的全面实施,经济活动对增值税收入的需求不断增加。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废品消费企业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销售抵扣和企业所得税。 纳税后,为满足下游采购商的需求,货主逐渐选择依赖有资质开具发票的回收商开展废旧物资销售业务。 挂靠经营也逐渐成为废旧物资行业回收业务的普遍做法。
在实践中,“挂靠”开票的做法在很多行业都很普遍。 关于关联方开具发票行为性质如何认定的问题,参见《关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分析尊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均明确:关联方实际向收票人销售的商品形式为关联方向收票人开具增值税专用票据的,不属于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票据的情形。
为此,在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中,股东通过挂靠关系从事经营活动,以关联方名义销售商品的,关联方为合法纳税人,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买者。 关联方的计费行为符合税法规定,不应认定为虚假计费。 而在实践中,由于各地执法环境和执法口径存在差异,部分地区也将上述代办开具的行为视为虚假收据予以处理。 应充分熟悉和掌握。 同时,对依法经营的企业,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补救。
三、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2017年以来,税务机关组织开展废旧物资行业专项征税,重点检查江浙等12个省市。 废旧物资行业虚假开户风险爆发,涉案企业陷入两难境地。 实践中,由于预防和打击虚假信息披露的职权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对于同一案件,受各种激励措施的影响,不同税务部门在打击力度、定性标准、处罚尺度等方面往往存在较大差异。 、公安、检察院、法院。 因此,华水律师建议,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首先应通过完善交易模式、优化交易链条、完善交易材料等方式,加大内部风险防控力度,防止虚假收据的形成。 其次,遇到金三制度风险提示、税务机关协助查办案件等情况,税务律师在面对税务检查时,应进行法律风险分析,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专业沟通。方式。 最后,对于已经进入税务行政程序或民事司法程序的案件,要及时聘请律师提供司法救济,从事实认定的角度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核心法律问题。 、法律适用和证据力,积极与承办机关沟通,督促司法机关积极学习有利案件的正确处理和做法,准确保障国家税收,同时让涉案人员案承担相应的公正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