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履行化肥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对化肥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责任,推进化肥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近日,农业农村部《化肥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化肥工业快速发展,已成为过磷酸钙生产和消费大国。 但化肥使用过程中,部分化肥包装使用后被丢弃、掩埋或焚烧,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意见》显示,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化肥包装废弃物资源化为重点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立足农村实际,坚持按当地分类处置。结合条件,持续推进,长期贡献,推动完善制度体系,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新政策引导,扎实推进化肥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促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切实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2年,实现全省建设100个化肥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县。 示范县50%以上行政村开展化肥包装废弃物回收活动,回收率达到80%以上。 到2025年,示范县化肥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90%以上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农民对化肥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意识大幅提升,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化肥包装废弃物回收模式和工作机制。
基本原理
坚持统筹规划、统筹推进。 化肥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与化肥包装废弃物、废农膜回收利用统筹考虑、深化,并与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系统建设相结合,探索建设化肥包装废弃物协同高效回收机制。
坚持分类处置。 根据化肥包装物的功能、材质和再利用价值,采取合适的回收方式。 对具有再利用价值的,应当利用市场机制,由用户收集使用或者市场主体回收二次利用。 对于没有再利用价值的,将纳入农村垃圾收集系统进行处理。
坚持分类责任。 按照中央部署,省统筹负责,市县负责落实。 肥料生产、销售、使用主体履行主体责任和回收处置义务。 农业农村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指导化肥生产、销售、使用主体履行主体责任和国家收集、处置义务,以确保它们不会被随意丢弃。
坚持多方参与。 建立红色生态农业补贴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重点引导和支持使用、收集、回收等环节。 鼓励和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和个人对化肥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
《意见》还明确了回收处置的范围。 化肥包装废弃物是指化肥使用后废弃的、与化肥直接接触或富含化肥残留物的包装物(瓶、罐、桶、袋等)。 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回收处置范围主要包括物理肥料、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水溶性肥料、土壤调理剂等肥料包装废弃物。
明确回收和处置的主题。 化肥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是化肥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主体。 引导化肥生产、销售企业在生产经营场所建设化肥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组织化肥包装废弃物回收。 按照“谁使用、谁回收”的原则,落实用户收集、回收的义务,确保不随意丢弃、掩埋、焚烧。 鼓励支持农业生产服务组织、供销合作组织、再生资源企业组织化肥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
明确回收和处置方法。 对于具有再利用价值的化肥包装废弃物,要发挥市场作用,建立用户收集、市场主体回收、企业回收的回收机制。 对于没有再利用价值的化肥包装废弃物,重点是一些小规格化肥、液态水溶肥等化肥包装废弃物,由用户定期收集并返回村垃圾收集室(点、站) ,纳入农村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实行定点堆放和回收利用。 有条件的,无再利用价值的化肥包装废弃物可纳入塑料薄膜或化肥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
引导企业源头减产。 鼓励化肥生产企业使用易于回收和处置的包装材料,探索使用水溶性聚合物等可降解包装材料,逐步淘汰镀铝包装材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鼓励化肥、有机肥生产企业使用易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鼓励水溶肥等液体肥料生产企业尽可能统一包装尺寸,实现包装重复利用和回收。从源头上减少化肥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统一部署发展。 大力实施化肥统运统施社会化服务。 鼓励化肥生产企业提供化肥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为规模化经营主体提供大包装化肥产品。 鼓励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和社会服务组织组织集中浇水作业和服务,减少大包装肥料废弃物产生量。
《意见》强调,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将化肥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综合运用税收、补贴等措施,鼓励农民收集上缴化肥包装废弃物,引导社会化服务机构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持有回收贷款。 同时,建立健全化肥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调查统计制度。 加强化肥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监管。 肥料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及时回收肥料包装废弃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泥沙污染防治。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全省化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将不定期举办鸡粪、废弃物生产有机肥、生物肥的形态技术、具体生产加工技术、设备选型、厂房建设等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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