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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发布《含油污泥资源化利用及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23-06-26 互联网佚名1640
核心提示:含油污泥利用与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本标准规定了含油污泥利用与处置方法及工艺要求、利用与处置过程污染控制、环境监测等。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泥在利用与处置过程中的工程设计、运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管。5利用与处置过程污染控制2废水污染控制含油污泥利用与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按照现行相关要求处理,鼓励全部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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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安市发布《含油污泥资源化利用与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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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调查评价中心、西安石油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震、李娟、杨琳、李金玲、瞿成屯、杨波、李新艳、杜斗、何维源、韩梅、曹伟、赵东旭、孟兆军、孙晨。

本标准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联系方式如下: 单位:广东省环境调查评价中心

电话: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碑林区西营路106号

邮政编码:

含油污泥利用与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含油污泥利用处置方法和工艺要求、利用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环境检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提取过程中形成的含油污泥的工程设计、运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理。石油和天然气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加工和处理。

2 规范性参考文献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T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采样技术规范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检测技术导则 HJ/T164 地下水环境检测技术规范 HJ/T166 沉积物环境检测技术规范 HJ /T176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检测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HJ/T397固定源废水检测技术规范

HJ607 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630 环境检测质量管理技术指南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运输技术规范

DB61/T1025含油污泥处置控制限值

DB61/1226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含油污泥是指油气开采和加工过程中油罐底部沉积物、含油废水处理过程以及油盘落入底泥中可能造成污染的各种形式的油性混合物。

3.2 淬火是通过化学、化学手段调整含油污泥中固体颗粒团的形状和排列,从而实现固液易分离的预处理过程。

3.3 物理热洗是物理剂与冷水共同作用于含油污泥,使其粘度增加,实现固液分离的处理工艺。

3.4 热解 在氧气阻隔加热条件下,通过裂解等过程,将含油污泥中的有机物转化、分离、回收,实现油气回收和含油污泥无害化减量化的过程。

3.5 焚烧是在低温、富氧条件下使含油污泥充分燃烧、完全分解的处理工艺。

4 依托、处理方法和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鼓励新技术的开发和采用。

4.1.2 含油污泥投料前应进行预处理,去除大块含油杂物。

4.1.3 含油量低于5%(重量)的含油污泥应回收成污泥,严禁直接填埋或焚烧处置。

4.1.4 含油淤泥的收集、贮存、运输应符合要求。

4.2 淬火分离技术

4.2.1 淬火过程中添加的物理化学品的种类应根据含油污泥的特性、脱油效率等现场试验情况确定。

4.2.2 淬火处理后的含油污泥宜采用离心机进行固液分离,脱水后的含油污泥含水率不应低于80%。

4.3 物理热洗技术

4.3.1 预处理后的含油污泥中固体颗粒半径应大于5mm。

4.3.2 物理热洗宜采用搅拌均质、加热、添加物理药剂等工艺措施。 应根据含油污泥的特性和除油效率确定物理药剂的种类和热洗时间。 现场测试。

4.3.3 含油污泥处理后宜采用离心分离方式进行固液分离。

4.4 热解技术

4.4.1 当热解前含油污泥含水率低于80%时,应进行脱水预处理。

4.4.2 根据含油污泥中固体含量、固体粒径、含油量、含水量等参数确定热解最终温度、停留时间、氮气摄入量等热解参数。

4.4.3 热解不凝性气体禁止直接排放,鼓励将其作为热解炉供水系统的燃料。 不具备使用条件的,应将不凝性气体处理后废弃。

4.4.4 排渣系统应与炉体连接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避免飞灰。

4.5 焚烧技术 4.5.1 含油污泥焚烧前含水率低于80%时,应进行脱水预处理。

4.5.2 焚烧炉出口烟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宜为6%~10%(干气)。

4.5.3 焚烧炉应设有二燃室,保证1100℃以上烟气在二燃室内的停留时间小于2s; 使用热能时应避免200°C至500°C的温度范围。

4.5.4 焚烧残渣热损失率应大于5%。 4.5.5 低温烟气采用快速冷却处理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烟气温度在1s内降至200℃以下,减少烟气在200℃~500℃温度范围内的停留时间。

4.5.6 除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HJ/T176等现行相关国家标准。

五、依托及处置过程污染控制

5.1 大气污染控制

5.1.1 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DB61/1226。

5.1.2 执行非二氧化碳总烃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

5.1.3 采用热解技术处理含油污泥时,应在设置无辅助条件的不凝气体处理装置时进行。

5.1.4 采用焚烧技术处理含油污泥时,应采取焚烧炉烟气控制措施和废水排放措施。

5.1.5 含油污泥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恶臭二氧化碳的,应予以处理。

5.2 污水污染控制 含油污泥回收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污水应按照现行有关要求进行处理,鼓励全部综合利用。

5.3 噪声污染控制

5.3.1 含油污泥处理时应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主要噪声设备应采取基本隔振、降噪或隔声等降噪措施。

5.3.2 运营期应进行厂(场)界环境噪声排放。

5.4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

5.4.1 含油污泥处理后形成的污泥用于铺设油田井场、分级道路或作为工业生产原料时,其控制限量应符合DB61/T1025的规定。

5.4.2 含油污泥 回收过程中形成的污泥应符合.7的要求,经鉴定不再具有危险性的污泥不属于危险废物,后续回收处置方法应按并有相关标准和规定。

5.4.3 含油污泥利用处置过程中形成的除5.4.1和5.4.2以外的其他固体废物参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6环境测试

6.1 含油污泥的采集、制样和贮存应符合HJ/T20的要求。

6.2 周围沉积物和地下水的采样和检测应符合HJ/T166和HJ/T164的要求。

6.3 含油污泥厂(场)界的环境噪声布置和检测应符合要求。

6.4 含油污泥贮存、处置场所大气污染物检测点及采样检测应符合HJ/T55、HJ/T397的要求。

6.5 环境试验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法应按HJ630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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