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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服务4S店业务法律合规要点分析

   2023-07-07 互联网佚名890
核心提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并于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修订)》,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零配件的贷款。1--2014)》,对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的开业具体要求如下:汽车举升机、喷烤漆房及设备等涉及安全的产品应通过交通产品认证。汽车4S店的衍生业务包括汽车金融保险服务、二手车经销及交易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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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的全称是汽车销售与服务4S店。 是一家集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售后服务()、信息反馈()于一体的四合一汽车销售企业。 4S店是汽车经销商中的主流经营模式,也是我国普通消费者购车的主要渠道。 在国家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财政补贴、降低购置税、放宽汽车贷款限制等促进汽车消费相关新政策的背景下,汽车销售行业依然充满潜力。 本文主要关注4S店相关的主营业务。 法律合规问题分析总结。

1.汽车经销业务

4S店一般与整车生产企业签订授权经销协议,在特定授权区域从事特定车辆品牌的车辆销售。 据悉,授权经销协议通常还包括销售权、促销方式、服务标准、销售流程等协议。 根据商务部发布并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供应商以授权经销商方式销售车辆的,授权时限(不含店面建设期)通常为不高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对于新车销售,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通常是车辆经销商备案

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汽车经销商是指获取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省级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 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并及时通过省车辆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销售车辆数量、车型等信息。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发布前已设立的汽车经销商,虽然已按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取得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废止《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仍应自《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通过省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相关规定。 违反上述备案要求的,由市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

进口汽车对外销售备案

如果4S店销售的产品涉及进口车辆二手标牌设备,根据《进口车辆检验管理办法(2018年4月修订)》,检验合格的进口车辆由口岸海关签发《进境货物检验合格证》。检疫证明”,每辆车均应以单一形式出具《进口机动车辆检验单》,并对进口车辆进行质量检验[1],必须附有《质量检验报告》 《进货检验检疫合格证》。 进口汽车销售单位凭海关出具的《进口机动车检验单》及其他相关检验报告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汽车对外销售备案手续。

汽车金融抵押

如果4S店现金不足以向品牌厂家购买新车,可以向商业建设银行、农村合作建设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经批准经营车辆抵押业务的非建行金融机构办理住房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汽车抵押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经销商车辆抵押是指抵押人为购买汽车而从汽车经销商处获得的抵押。和备件。 。 经销车辆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1年。 4S店作为债务人申请经销商车辆抵押的,还应具有车辆生产企业出具的代销车辆证明,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且经销商、经销商的中层管理人员、经销商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代经销商受理按揭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等证明文件。

2、车辆售后服务

4S店与品牌厂商的授权经销协议中规定的业务模式,除了新车销售外二手标牌设备,通常还包括品牌配件的销售以及维修、保养、美容等一系列售后服务。 对于超出保修期的维修保养服务,4S店自行支付相应的劳务费和配件成本,并通过捕捉相应的工时和保养维修配件的价差来获得收入。 对于汽车售后服务,需要关注车辆维修企业的相关资质以及车辆维修产生的废弃物、污染物排放涉及的环保合规问题。

车辆维修业务备案

事实上,一开始,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企业都需要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而该许可证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颁发的2018年7月28日(国发[2018]28号)已撤销。 根据《道路运输规则(2022年修订)》规定,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机动车修理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市场申请相关登记手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报请当地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道路运输规则(2022年修订)》的规定分别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根据《机动车修理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经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登记或者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修理一类、二类或者III类车辆应在当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 经营活动应当备案,并按照统一标准自行制作的《机动车修理标志牌》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着位置。 据悉,《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还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限额和收费标准,缴纳合理费用,并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单位报告他们执行的机动车辆维修时间。 总价标准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处置

4S店售后维修服务中的污染物主要是钣金喷涂业务形成的废水,需要经过专门的吸附设施过滤处理后排放。 为此,在店面建设阶段,如果未来预计开展钣金喷涂等污染业务,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但需取得环保部门的批准,并严格按照审批结果开展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竣工后,实际交付环保部门进行预检,未获得预检后方可投入使用。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细则》,考虑到废水、废液及其他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以及对环境的影响,4S店需向当地环保部门取得排污许可证。车辆维修过程中的环境。 据悉,进行车辆清洗、修理等活动,还应当按照《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废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一般简称“排污许可证”)。 》和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排水废水处理细则(2020年5月1日实施)》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车辆清洗、汽车维修活动,排放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向水务部门申请核发《污水排放排水管网许可证》。

机动车维修过程中除了废水和污水外,还会形成废防冻液、废润滑油、废油抹布、含油漆的废包装物、废活性炭、过滤棉等固体危险废物。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完善危险废物管理表格,如实记录相关信息,通过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

4S店的维修服务通常可以达到车辆翻新和整车维修的水平,且维修场地较大,通常需要取得一类或二类维修备案资质。 根据《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1--2014)》,汽车修理企业开业具体要求如下:

第四条

人员条件

4.1应有维修公司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检员、维修销售人员、维修价格结算人员、机修工、电修工、钣金(车身修理工) )人和油漆(车身喷涂)人。 从业人员资格应当符合GB/的规定,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 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的数量应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至少配备2名维修质量检验人员。

4.3 机修人员、电修人员、钣金人员、喷漆人员,一级企业应各不少于2人; 二类企业每人不少于1人。

4.4 其他岗位从业人员,每家一类企业应配备至少一名从业人员,不得兼职。 二级企业允许一人兼任两职,并可兼任一名。

4.5 从事燃气汽车修理的企业应当至少有1名熟悉供油系统专业技术、经培训并持证上岗的专职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

第五条

组织管理条件

基本要求:

5.1.1 应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制,设立经营、技术、业务、质量、配件、检验、档案、设备、生产、安全环保等管理部门,并设置负责人。分配的。

5.1.2 健全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5.1.3 应有现行有效的与车辆维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文件。

管理:

5.2.1 应有规范的业务流程、公开的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投诉受理程序等,并明示营业执照、标志、配件价格、工作时间、价格标准。

5.2.2 完善和落实价格备案公告、汽车修理协议、汽车修理费用结算清单、汽车修理记录、统计信息报送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

5.2.3 修理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和修理档案应实行电子化管理。

质量控制:

5.3.1 应建立车辆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口登记、检验、竣工及交付证书管理、车辆维修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备件管理、文件有效控制和人员培训等制度。改进并实施。

5.3.2 车辆修理档案应包括修理协议、进场、过程、竣工检验记录、竣工证明收据、修理结算清单、材料清单等。

5.3.3 备件管理制度应明确备件采购、初检、仓库管理、信息追溯、备件登记及表格、索赔等要求。

5.3.4 应具有所修理车型的修理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保证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第六条

安全条件

6.1 应健全并落实与其修理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

6.2 应制定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工作站或设备上清晰展示。

6.3 使用和储存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烟雾、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安全防护设施应有明显的警示、禁止标志。

6.4 生产厂房、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等各项要求,安全消防设施安装位置应明确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6.5 应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七条

环境保护

7.1 对废油、废液、废气、废水(以下简称“四废”)、废电池板、废汽车轮胎、石棉等应有集中收集、有效处理、清洁化的环境保护管理- 含有废物和危险废物。 制度并有效落实。 应明确危险物质储存区域,必要时采取隔离和控制措施。

7.2 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四废”处理及照明、通风、除尘、净化、降噪等作业环境和设施,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7.3 涂装车间应设有专门的污水排放和处理设施。 若采用干磨工艺,应有烟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并应设有通风设备。

7.4 调试车间或调试站应配备车辆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第八条

设施条件

接待室

8.1.1 应设有接待室。 一类企业接待室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二类企业接待室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

8.1.2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种证件、照片、主要车型、作业项目、工作时间定额及平均价格等,并应有供顾客休息的设施。

停车场

8.2.1 应有与所修车型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并保证车辆平稳行驶。 一级企业停车场面积不超过200m2,二级企业停车场面积不超过150m2。 不占用公共土地。

8.2.2 租赁停车场应有合法的书面协议,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8.2.3 停车场地面应平坦、坚实,并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标志。

生产工厂及场地

8.3.1 生产厂房面积应能满足表1至表4所列工位布局、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正常运行,并与其业务经营相适应。 一类企业生产厂房面积不大于800m2,二类企业生产厂房面积不大于200m2。

8.3.2 生产车间应设有装配修理间。 一类企业装配修理间面积不大于30m2,二类企业不大于20m2,并设置装配修理所需的工作台、拆装工具、测量仪器等向上。

8.3.3 生产厂内应设有预检站,预检站应有相应的故障诊断和检测设备。

8.3.4 租赁生产厂房应有合法的书面协议,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8.3.5 生产车间地面应平坦、坚实。

8.3.6 从事燃气汽车修理的企业应当有专门的修理车间。 厂房应为永久性建筑,不得使用可燃建筑材料。 面积应当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厂房内通风良好,不得堆放可能危及安全的物品。 厂房周围5m范围内不得有危及安全的设施。

8.3.7 从事燃气汽车修理的企业还应当有专门的气密性检测和泄压作业场所,场所可以位于室内。 应远离火源,并有明显的防明火、防静电标志。

第九条

设备状况

9.1 应配备所需的仪器仪表、专用设备、检测设备和通用设备,其规模和数量应与其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9.2 从事营运车辆二次维修的企业应当配备符合GB/规定的全部出厂检验项目的计量设备。

9.3 各类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9.4 车辆举升机、喷漆房及设备等安全相关产品应通过交通运输产品认证。

9.5 外购设备应有合法的协议,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9.3和9.4的要求。

3、衍生品业务

汽车4S店衍生业务包括汽车金融保险服务、二手车经销及交易等服务。

汽车金融及保险服务

许多4S店在从事销售活动时,还开展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广车险的业务。 通过向车主推广合作保险公司的相关车险产品、在店内直接为保险公司签发新车保单、续保车险保单等方式,向保险公司支付佣金,因此存在4S店被拒的风险被认定为兼营保险代理业务。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代理人监管条例》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应当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相关许可。 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

在《中国保监会关于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部分保险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的通知》(银监机发[2012]324号,以下简称“324号文”)发布前, 4S店可同时取得保险代理资格,从事保险促销业务。 但根据324号文,自2012年3月起,暂停金融机构、邮政机构以外的所有保险兼营机构的资质审批。 因此,自324号文发布以来,不再批准新开4S店代理保险业务。

二手车经销及交易业务

4S店的二手车经销和交易业务模式一般包括直接购买二手车进行转售、为车主提供优质以旧换新服务、为车主出售汽车提供中介服务并支付代理佣金等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的企业。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业务。 提供二手车置换、收购、维修、销售等二手车经销服务的4S店属于二手车经营主体,需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两个月内向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报告二手车经营情况。二手车交易量。 、交易金额等信息通过当地商务局报送市商务主管部门。

[笔记]

[1]质量检验:质量检验及其标准、方法等应在协议或协议附件中明确规定。 进口协议中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照《进出口汽车质量检验规定》(SN/T0791-1999)检验。 全批次首次进口新型汽车总量小于300辆(含300辆,按同协议、同型号、同厂家估算)或总量小于100万辆港币(含100万美元)进行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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