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旨在推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回收利用作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基础和核心环节,承担着各种零散废旧物资的收集和初步处理任务,是实现循环经济的重要手段和保障。
目前,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面临两个痛点:一是销售额不能抵扣,进项增值税税率高; 其次,产出成本难以确认,存在两大痛点:所得税风险。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制定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新政策的公告》(第40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新政策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通常出售其竞标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按照3%的生产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估算征收增值税,也可以选择采用通常计税方法估算征收增值税。 新颁布的《公告》解决了废旧物资回收增值税高的痛点。
《公告》还强调:“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依法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给予财政返还和奖励的,依法追究责任。” ” 这意味着,过去通过地方财政退税新政策,开票企业无需报关的时代正式结束。
代开是指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理开立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不报关开立; 二是凭报关开通。
无需报关开立,是指付款人委托他人代开立的,未与出票人发生货物交易或者提供服务、接受服务,也没有与其他人发生货物交易或者提供服务、接受服务的行为。人们。 关系。
有报关意味着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不存在关系,也不存在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之间的关系,而是付款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 关系。 只是与货物交易或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有关系的企业,因故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这些情况下,要求他人开具收据的付款人似乎拥有一定的纳税权利,但由于交易方无法开具收据,因此很难实现。
资源加工利用企业找第三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原因有:(1)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与某些个人购销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但因个人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企业转让货物后,未能抵扣销项税,导致企业成本减少。 因此,企业要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找没有实际发生过交易的第三方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我国现行《增值税暂行规定》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买方要求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卖方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开具的金额和数量存在差异,导致部分买卖双方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了获得销项税额抵免,买卖双方只能使用第三方公司代为开具税票。 增值税专用收据。
《公告》堵住了新政虚报增值税的漏洞。 虚报增值税的案件不仅存在于私营企业,在国有控股企业中也时有发生。
2021年3月19日,在《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换股吸收合并关联交易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公司所属两家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
2020年7月萧山废旧物资回收,国家税务总局荆州税务局稽查局对葛洲坝中信做出如下税务处理决定:经审查葛洲坝中信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涉税情况,确定葛洲坝自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中信应缴纳税款共计约1.86亿元(其中增值税9200元,企业所得税9400元)。 纳税14800元,罚款利息2800元,纳税总额3900元(增值税0100元,企业所得税0370元)及相应的罚款信息; 而开具的1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5元,税额:26元),全部是定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来说,如何向村民订购再生资源,如何获取成本账簿? 有专家回答:村民会开具回收账本(需要签名),同时回收公司会制作内部账本。 (相关账本应注明公民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建议注明公民个人手机号码等)。 这样,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工作量是巨大的,需要专业的公司来承接这项服务业务。
个体工商户集中申请废旧物资报关开立的思路值得探索。 根据现行规定,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1%的税率开具发票。 期待海外、绿账本、新回收网、ZZ91等企业开发废旧物资追溯系统,拓展新商机。
对于废旧物资加工企业,如果是适用通常计税方法的普通纳税人,则可按税率3%的专用发票按票面所列销项税额规定抵扣; 如果采用简易计算法纳税模式,销项税额不能抵扣。 为此,3月1日后,由于部分回收企业采取简单计税方式,预计短期内废旧物资价格将会上涨。
同时萧山废旧物资回收,《指导意见》第五条强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制定支持低附加值回收物回收利用的新政策。 依法落实和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新政策。 研究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新的税收政策,规范经营主体的税收行为。
回收利用作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基础和核心环节,承担着各种零散废旧物资的收集和初步处理任务,是实现循环经济的重要手段和保障。 行业健康快速发展需要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新政策,解决行业税收困境。 也要求司法机关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加深对增值税立法原则的理解,落实民法谦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