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7日16时24分,大连市一露天作业现场发生一起重物吊装车祸,造成1人死亡。
12月7日19时00分,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大连市公安局敖江大队防控派出所报案:“葫芦岛市露天作业现场发生一起重伤车祸,造成1人死亡。”
经现场勘察和综合分析,初步认定为特种设备事故。 随后,龙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事故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 根据《关于做好大连市“12.7”事故调查工作的通知》(沪龙政办[2021]1号)要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监察委、市公安局鳌江大队、区副大会相关人员组成的大连市“12.7”一般起重伤害交通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了两名专家对车祸进行全面调查。
交通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合法规范、务实高效”的原则,勘察交通事故现场,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材料,全面分析交通事故发生过程和原因。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2020年12月7日16时24分,在废钢切割过程中,大连市临时工、叉车操作员包某操作龙门吊遥控,将地面上的一根废铝管道(铁管半径300毫米,钢管长度,钢管重量约360公斤)吊起。 龙门吊行走的同时,吊起的铁管也同时长大。 他朝那个方向迈出了一步,伸手去够切割手柄。 这时,废铝管道靠近地面的一端触地,抓着铁管的厚板夹被手动松开。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
1、大连市铁丰公司(以下简称“铁丰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8日,注册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龙岗区北港街道白马铺镇,法定代表人:顾。 经营范围:再生料回收、批发; 报废车辆回收、拆解; 道路搜索和救援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陈某于2017年12月15日与铁峰公司签订交换协议,双方同意将铁峰公司的废铁站及加工设备交换给陈某使用,且只能交换场地和设备,工商执照和公司资质不进行交换或出售。 赎回后,场地仅限于陈先生拥有的原铁峰公司的加工设备。 因陈先生未能办理工商执照废旧物资回收管理规定,经咨询铁丰公司批准后,暂时使用铁丰公司的工商执照及相关资质。
(二)相关人员情况
1、陈先生,担任铁峰公司临时控制人,主持全面工作。
2、米莫家,铁峰公司临时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铁峰公司聘用的临时工包莫家负责吊装及现场管理。
4、铁峰公司临时工李某佳负责废品切割、分类。
5、铁峰公司雇用的负责废品切割、分类的临时工邵某甲,因车祸受重伤身亡。
(三)现场检查
鲍莫家吊装废铝管道时,吊带选择了2T板钩。 待吊装铁管的吊点选择为端部背面的法兰边缘位置(法兰长度为40mm,板钩法兰长度必须小于80mm,以保证安全吊装)。 此时,废铝管道靠近地面的一端触地,抓住铁管的厚板夹被手动松开。 沿着龙门吊小车行进的铁管势能朝邵阿的方向落下,将邵阿撞倒了。
三、事故过程、救援及经济损失
(一)车祸发生后
事故基本情况:2020年12月7日16时24分,铁峰公司临时聘请工人邵某甲切割废钢。 叉车操作员包某甲在地面操作龙门吊遥控吊运一根废铝管道(铁管半径300mm,钢管长度,钢管重量约360kg)。 他低下头,朝着悬挂物的方向迈出了一步,伸手接住了切割柄。 这时,废铝管道靠近地面的一端触地,抓着铁管的厚板夹被手动松开。
(二)搜救情况
车祸发生后,鲍某和李某上前查看邵某的情况。 那时,邵还有意识。 包立即前往办公室通知陈。 陈某先拨打了120,随后与鲍某一起赶赴现场。 他们把邵某抱到礼宾部等待120。120到达后,医生为邵某做了简单的检查、伤口包扎和心电图检查。 经过心电图检查和治疗后,他被宣布死亡。
(三)经济损失
预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96.1亿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受伤邵某安全意识差,没有注意到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有害诱因,在危险区域进行切割作业,未采取避险措施。 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吊装作业选用的电缆索具不能保证吊装铁管的稳定性,且吊装铁管的刚体尚未确认,也没有选择合适的吊装位置,因此无法保证吊装铁管的稳定性。 以上是造成事故的另一个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叉车操作员包莫家在地面操作龙门吊吊装铁管道,现场操作人员全部处于吊装危险区域,且废钢切割和吊装作业在同一工地废旧物资回收管理规定,构成交叉作业;
2、大连市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尚未完善。 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只是口头提及安全。 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和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作业现场监管不到位,现场违规人员无人劝导。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大连市“12.7”普通起重伤人事故为生产安全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除责任
铁峰公司聘用的临时工邵某甲,安全意识差,没有注意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和有害诱因,在危险区域进行切割作业,未采取避险措施。 造成此次车祸的,他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其因车祸死亡,建议免除其责任。
(二)对相关企业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
(一)大连市未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的; 第25条第1项和第4项;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对车祸负有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区应急局对其处以20亿元罚款。
2、米莫家,铁峰公司临时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建议区应急局对其处以1亿元罚款。
3、铁峰公司临时工阿宝,负责吊装及现场管理。 地面龙门吊遥控吊装铁质管道过程中,现场作业人员均处于吊装危险区域,不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通则》(.1-2010)第17.1 g)条、17.2.1条、7.2.5 a)1)条的相关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区应急局对其处以1000元罚款。
六、事故预防及整改措施
(一)泰安市要深刻吸取教训,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一是制定建立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是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三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交通事故隐患检查整改制度,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交通事故隐患。
(二)龙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组织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特种设备操作规范进行宣传教育,及时纠正操作中的违规行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类似交通事故再次发生。
大连《12.7》
平常举重伤害车祸调查组
2021 年 2 月 1 日
来源大连市龙岗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