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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铅蓄电池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07-28 互联网佚名2020
核心提示: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关于《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附件:《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等组成联合体完成回收目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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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铅蓄电池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铅蓄电池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要求,规范废铅回收再生利用蓄电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了《铅蓄电池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咨询期为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8月23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咨询”栏目,进入借助《铅储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电池回收利用公众咨询》栏目,填写反馈表,提出意见和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铅蓄电池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 年 8 月 14 日

铅蓄电池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方案的建议》《通知》(国办发[2016]99号)及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要求为规范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和资源化利用怎样废旧铅蓄电池的回收利用,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治理环境污染。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铅蓄电池屏包括用作启动屏、电力屏、工业屏的各种铅蓄电池屏。

第三条(管理职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铅蓄电池回收利用协作机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的制度设计和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铅蓄电池生产和资源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负责铅蓄电池的生产、回收、利用和维护。 对于处置环节的环境管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标准、标签的制定和市场监管。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四条(回收目标) 国家实行铅蓄电池回收目标责任制,制定并发布铅蓄电池标准回收率目标。 到2025年底,标准回收率达到60%以上,国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回收目标。

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负责通过自行回收、与社会回收公司合作等方式完成回收目标,并于年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每年三月。 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等联合体完成回收目标责任。

生产企业退货率=(废旧铅蓄电池初始独立回收+合作回收)÷前两年对外销售加权平均数×100%。

进口企业生产退货率=(废铅蓄电池年初自愿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两年进口量加权平均值×100%。

新设立的生产企业从下一年度起承担回收目标责任,生产、进口不满两年的,以上一年度对外销售量(进口量)为基准。 未进入消耗系统的物料和产品,如边角废料、次品、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库存等,不纳入年退货率的预计范围。

第五条(统一编码)国家对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实行统一编码制度,编码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科技部、生态环境部。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编码标准在铅蓄电池产品的明显位置标注产品编码。 产品编码应在铅蓄电池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不易被破解且清晰可读。

对于统一编码实施前市场上库存的电池,回收网络在回收时将统一贴上符合国家统一编码标准的回收编码。

第六条(记录制度) 国家对铅蓄电池生命周期关键节点实行电子登记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收集、储存、运输、再利用铅蓄电池的企业应当按要求填写登记册,记录废铅蓄电池的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 名录标准样式由铅蓄电池回收组织借助部际合作机制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信息管理)建设“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统”,铅蓄电池的生产(进口)、销售、收集、储存、运输、资源利用等情况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电子记录。国家规定的标准款式。 登记信息,每季度前15天内将上季度登记信息上传至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第三方核查) 国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提交的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进行核查,核查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体系。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核查工作,并对核查过程和结果承担责任; 核查结果在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信用征信)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回收目标完成情况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对严重失信企业联合部委进行处罚。

第三章回收、贮存和运输

第十条(合法经营) 从事铅蓄电池销售、收集、储存、运输、资源利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商业。

第十一条(分类管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在电池组装时电解液密封后加装防拆标志,进口企业在电池密封位置加装防拆标志。

对未损坏、防拆标识齐全的废铅储存板,在收集、暂存、贮存、运输环节有条件免除危险废物管理; 电气面板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第十二条(逆向回收网络)鼓励生产企业依托机动车维修网点和电池销售网络建设废铅蓄电池逆向回收网络体系,将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备案为废铅蓄电池回收网点、中转库。 鼓励生产企业采取“以旧换新”、“售一收”等商业策略,提高逆向退货率。

第十三条(共建回收网络)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规范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和无害化处理企业加强合作,共同构建废旧铅蓄电池回收网络体系,促进铅蓄电池规范回收蓄电池。

第十四条(网点备案) 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回收网点、中转储存、集中储存必须按照不同类型向市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未备案的,不得开展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暂存、储存、运输等业务。

A型:主要用于回收网点暂存,允许暂存量不超过3吨,允许暂存时间不超过30天;

B型:主要用于中转储存,允许储存量不超过5000吨,允许储存时间不超过180天。

C型:主要用于集中存储,允许存储容量和存储时间没有限制。

各回收节点主体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备案类型,严禁超期存放超量使用的铅酸蓄电池。

对A、B、C类场所实施差别化环境管理,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不同类型贮存场所的环境管理规范及相应的分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条件。

第十五条(批量备案)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标准化回收企业、资源利用企业(含再生铅企业、大型铅炼钢企业等)储存仓库、集中储存仓库等适用市通报经济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批量备案,并对其申报的备案单位履行企业管理义务,对其违法回收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一)申请省份企业销售(回收)网络覆盖50%以上的市县;

(二)企业在申请省份拥有5000吨以上中转仓储能力;

(三)企业已建立回收网络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

(四)企业建立了铅蓄电池回收利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按照“集中申报、批量审核、全国备案、连带责任”的原则进行批量审核备案,颁发相应类别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向生态环境部报告。

第十六条(中转堆放场布局)市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规模、人口规模、环境承载力和资源价值设置中转堆放场。该地区的铅蓄电池。 合理规划布局,避免无序建设。

第四章 资源杠杆

第十七条(合理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铅酸蓄电池市场规模、每年形成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及回收体系,合理规划布局和规模,鼓励相关企业建设。企业建设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项目,防止重复建设。

第十八条(园区管理) 废铅蓄电池资源化利用项目应当位于功能定位一致、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工业园区内。 原有分布的现有企业要逐步退出城市,进入园区,实现园区布局。

第十九条(原材料管理)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 企业应当购买合法的废铅蓄电池板,严禁从非法来源购买粗铅; 应投标全含酸液中的废铅储存极板,不得要求排空酸液后才购买; 废铅储存板不宜长期存放,集中存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生产管理) 废铅蓄电池资源化企业应当采用符合《再生铅工业条例》要求的生产工艺和装备,不得使用国家严禁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国家。 铅工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二级及以上。 严禁露天破碎废铅蓄电池,严禁直接排放废铅蓄电池中的废酸。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铅蓄电池销售、收集、储存、运输、资源利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并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未完成废旧铅蓄电池年度回收利用目标的生产企业,不得申请相关国家补贴资金,不得享受相关税收减免和优惠,不得批准企业新建项目。

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产品进行编码、未及时报送相关数据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改正。实行部门间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 回收企业向再生铅企业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废旧铅蓄电池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整改无效的,注销记录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 回收企业将废铅蓄电池交给未持有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管理许可证的企业,再生铅企业接收未落实危险废物移交表的废铅蓄电池板,购买注酸废品蓄铅板、非法来源粗铅和废铅膏等含铅废弃物、逾期存放废铅蓄板的,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资源型企业将生产的再生原料销售给不符合国家新产业政策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怎样废旧铅蓄电池的回收利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整改无效的,注销记录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铅蓄电池回收利用部际工作机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试行,并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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