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通过扫描二维码向你们店支付了3000元的欠款,如果我没有收到货,你们店就应该把货退回给我!” 在法庭上,张某的上诉看似合理,但法院会支持吗?
仅凭汇款账簿,能否认定双方存在销售协议? 看看法庭怎么说!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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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经营一家饮料零售业务。 2022年9月3日,张某在某网购平台上看到宋某发布的红酒批发信息,遂打电话给宋某购买饮料。 双方就饮品品牌、数量、价格等达成一致后,张某跟随宋某拍摄了所提供的收款码,并通过陌陌扫码支付了欠款3000元,并发送了付款截图给宋某。 随后,宋某拒绝按照约定发货,张某也未能与宋某取得联系。
随后,张某注意到宋某提供的支付码的账户名称为“首选便利店”,于是张某从网上找到了该便利店经营者李某的电话号码,并与宋某汇报了交易过程。给他。 便利店收货码扫码支付3000元,并电话通知李某。 没想到李某并不知道宋某经常到李某经营的便利店购物,并有该便利店支付码的照片。 2022年9月3日,宋某前往便利店订购香烟,并向接线员李某展示了3000元付款的截图(即张某发给宋某的付款截图),经查,李某确实收到了该笔款项。 。 货款已付,他向宋某支付了相应价值的香烟。
张某认为自己实际上已将3000元欠款支付给了“某优选便利店”,应视为与该便利店建立了销售协议,于是将便利店告至内乡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缴纳欠款3000元。 支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协议的签订应当是买卖双方就买卖意向达成一致二手机械买卖合同,包括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 本案中,对于张某声称与“某百便利店”有购销协议关系并要求其支付货款,虽然张某发送了宋某发送的付款码照片(被“某某便利店”收到),最佳便利店”)付款码)并通过扫描二维码支付3000元,便利店实际收到货款。 但仅凭转让行为并不能认定张某与“某优选便利店”之间存在销售协议。 根据交易协议、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相关证据,认定销售协议是否成立。 双方对协议的品牌、数量、价格等要素均未达成一致,双方未达成销售协议。 事实上,仅凭汇款账簿并不能判断双方是否存在销售协议。
宋某是张某签署涉案饮料购销协议的交易对手。 双方就饮料购销事宜达成一致。 3000元货款已收到,但宋某根据张某发送的3000元付款凭证与“某优选便利店”签订了卷烟销售协议,“某优选便利店”也向宋某支付了相应价值的香烟,宋某实际上从张某的付款行为中受益。 在宋某未按照约定向张某配送饮料的情况下,张某不应向“优选便利店”主张权利二手机械买卖合同,而应向宋某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张某针对“某优选便利店”的诉讼请求。
法庭声明
销售协议是协议的一种,创建协议的要求实际上适用于创建销售协议的要求。 协议成立的条件一般包括: 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方,即实际缔约方。 在销售协议中,双方分别是卖方和买方; 2. 当事人具有订立协议的刑事权力和行为能力; 3、就协议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等基本事实适合证明,因此争议较少。 标的要件和协议要件普遍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买卖协议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 在双方没有签署书面销售协议的情况下,一方仅凭货款账簿主张建立销售协议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考虑销售协议是否成立的认定。 本案中,张某主张的饮料销售协议要素并非与“某优选便利店”协商达成,双方并未达成销售协议。 事实上,仅通过账本转让是不可能将一方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的,且认定双方已经建立了买卖协议关系。 涉案饮料销售协议当事人应为张某、宋某。 双方就饮料品牌、数量、价格等达成一致后,张某按照宋某的要求支付了价款,而宋某也实际上从张某的付价行为中获益。 当一方拒绝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张某可以向宋某主张违约责任,如要求解除协议、退还已支付的欠款等。
法院在此提醒:买卖协议作为典型协议之一,是生活中最常见的协议类型。 一般涉及房屋、汽车、建材、机械设备等大型交易,买卖双方往往签订书面销售协议,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市场交易的便利,会出现很多“不遇到”现实情况。 交易中,双方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完成交易,无需签署书面销售协议。 这些交易方式虽然节省了时间和成本,但一旦出现纠纷,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成了两难的选择。 因此,无论交易金额大小,都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通话录音、聊天记录、转账簿等,同时要明确交易对方主体到交易。 对于大额交易,需要签订书面销售协议,对交易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履约期限、履约地点、结算方式等条款作出明确约定,以便以避免法律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签订协议。
书面是指能够有形地表达其内容的协议、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
只有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短消息等方式,才能有形地表达所包含的内容,并且可以随时查阅的数据电文才被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协议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法、包装形式、检验标准以及技术、结算方式、合同中使用的词语及其有效性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协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协议,一方主张存在买卖协议关系依据提货单、收据、结算单据、发票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形式、交易习惯等相关证据,认定销售协议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