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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几天的文章中,我们提到增值税即征即退涉及很多行业和领域,其中之一就是资源、产品和服务的综合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的尊称是从税法角度的别称,实践中相关行业主要是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 明天我们来说说一份与这个行业关联度很高的增值税单据。
2022年3月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定资源增值税综合利用新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简称4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一、2021年第40号公告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再生资源回收借用行业主要涉及回收资源和借用资源两个环节,对应两类企业,一是回收企业,二是回收企业的下游借用企业。 事实上,现实中很多企业都是涉及这两个环节的综合性企业。
40号公告发布前,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5年第78号,以下简称(如“78号文件”),文件对五大类资源综合利用给予30%至100%,幅度从30%至100%不等。
对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来说,2010年底先征后退新政策到期后,回收环节不再出台新的增值税政策,这意味着对于回收企业来说,从2011年起经营情况 无新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我们先来看看这个行业的纳税历史。
2009年,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出售其申办免征增值税的废旧物资。 对于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人通常购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归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按开具普通收据注明金额的10%预计抵扣销项税。 相应的文件是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增值税新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 我们将此阶段称为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取消第一阶段阶段性法规,规定销售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 增值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通常购买再生资源,应当按照增值税规章规定的抵扣账簿抵扣销项税额。 原来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税款扣除账簿。
文件规定了三年的过渡期。 2010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实行按一定比例征收增值税。
第三阶段,2010年底过渡期结束后,没有新的政策出台。 再生资源企业在这段时间应该做什么?
如果没有税收优惠,则按照正常的增值税规定计算。 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出售其竞标的再生资源,通常需要按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符合条件的抵扣账簿抵扣销项税额。
第四阶段,直到2015年7月1日78号文实施,在企业的帮助下废旧物资回收 增值税,有了新的税收、退税政策。 不过,回收企业尝试过免税、先征税、增值税方面的退税。 改变。
逃避新政策并不能解决现实中的尴尬局面。 由于回收行业的特殊性,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无法从股东处取得增值税销售收据,且向废弃物产生企业订购再生资源的比例普遍较高,回收企业无法取得合规收据进行抵扣。 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选择按规定征收相应的增值税,而有的企业则铤而走险,用虚假的增值税发票来抵扣增加的销项税额。 除了行业内形成大量虚假发票外,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正当竞争。
第五阶段,即将到来的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 “十四五”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推进污染减排协同、推动红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发展再生资源回收产业。
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实现碳峰碳中和,可再生资源利用企业需要新的税收政策跟上时代。 一方面,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迫切需要寻找合理的销项税抵扣方案。
在此背景下,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公告,即第40号公告,确立资源综合利用和增值税新政策。
二、与原78号文件相比,新发布的40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和变化有哪些? 主要可以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增值税纳税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通常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这部分是回收企业销售抵扣的实用解决方案。
再生资源回收增值税一般情况下,纳税人竞价出售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生产率估算征收增值税,也可以选择适用普通税估算和征收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二是明确征税对象和范围。 三是明确不得违规返还或者奖励。
第二部分可以称为变化,是对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策的重大调整。
具体来说,确定纳税人申请立即退还资源的前提是取得符合规定的收据或账簿; 调整优化增值税纳税人一般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规定; 依据产品和服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进行调整。
明天我们讲一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税收历史以及最新的新政策。 如果您对这个行业有了解或者感兴趣,欢迎您留言讨论。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具体的要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