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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军谈税收】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税收困境

   2023-07-30 互联网佚名1320
核心提示:78号文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此一来,没有可供抵扣的进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增值税税负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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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沿革

1.税制改革

1994年,我国开始税制改革,其中颁布了《增值税暂行规定》。 根据细则,对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以投入产出项目的形式核算。

2.“先返后返”政策

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旧税制转新税制过程中面临的实际困难。 财政部、国家地税总局发布财税字[1995]24号《关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征收和返还增值税的通知》(1999年11月19日起施行)。 物资作业的增值税通常是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在估算增值税前,先征收70%的增值税废旧物资回收 增值税,然后返还。

三、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07年,商务部颁布2007年第8号令,规定商务部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注册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备案。

4.“销售环节豁免+10%预估扣除”政策

财政部、国家地税总局发布财税[2001]78号《关于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增值税新政的通知》(2009年1月1日暂停实施)。 78号文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税务机关监管的普通收据上注明的金额,可按10%的税率扣除销项税额。

5、取消“销售免征+10%预估扣除”政策

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08]157号《关于更新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的通知》。 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购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收据注明金额的10%计算并由税务机关监管“销项税额预计扣除”新政策。 据悉,原来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不再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抵扣账簿抵扣销项税额。

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地税[200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收入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营业增值税通常销售废旧物资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纳税人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抵扣账簿。 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收入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账簿核算抵扣销项税额。

6.最新新政

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实施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真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对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来说,一方面废旧物资回收 增值税,他们在向股东竞购时往往无法获得专用收据。 另一方面,出售给生产企业(回收企业)时,需要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没有可抵扣的销售项目,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增值税非常高。

正是这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生存困难,导致现实中大量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虚开专票。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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