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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项目环评能否批复?

   2023-08-10 互联网佚名1250
核心提示:《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二、生产经营规模”中对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塑料再生造粒等几类新建、已建企业的废塑料处理能力进行了限定。请问输液瓶(袋)回收利用要求是否要符合工信部(2015第81号)《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规定要求?《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是推荐规范还是强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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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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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的国务院组成部门2008年3月11日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并实施产业规划、新的产业政策和标准; 测试行业的日常运作; 推动重大技术武器研发和自主创新; 管理通讯业; 指导和推动信息化建设; 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等。 作为行业管理部门,主要管理规划、新政策、标准,指导行业发展,但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按照“行业管理要负责环境保护、生产管理要负责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坚决扛起环境保护政治责任。 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生态文明建设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按照“一岗两责”的要求做好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一书第248页);

为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行业标准条件。 其中,2019年及以后发布的行业标准条件明确不具备事后登记和强制行政审批条件,而部分2019年之前发布的现行标准并不清楚是否具有事后处理和强制行政审批条件那么实际建设项目不符合《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的要求,是否可以进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呢? 因此,我专门从工信部主任的邮箱中查询了回复的内容。 详情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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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信箱回复统计明细

一、标题:《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中生产经营规模存疑

问:各位领导您好! 在《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2.生产经营规模》中,PET再生瓶片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企业、塑料再生造粒等各类新废塑料而老牌企业的废塑料处理能力有限。 存在三个疑点:①上述规范条件中对废塑料加工能力的限制是对原料加工能力的限制还是对产品产值的限制? ②如果废塑料回收企业处理加工多种废塑料,那么上述规范条件下的废塑料加工能力限制是指单一种类废塑料的处理能力限制吗? 还是对各种废塑料的总量有限制? ③上述标准条件要求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面积。 有具体的数字指标参考值吗? 请明示,谢谢!

回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废塑料加工能力限制是对产能的规定,不是对产值的规定; 2、处理能力的估算是总数的估算; 3、厂区作业面积没有规定具体数值。 评审专家根据计算依据判断是否满足要求,并在打分时确定能得多少分。 感谢您对我科的关注和支持。

2、标题:关于行业准入条件的一些问题

问:您好! 我公司拟从事废旧塑料的回收和加工。 通过查询相关文件获悉,贵部于2015年12月21日发布了《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和《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有疑点如下: 1、从事废塑料回收加工是否需要符合《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中的相关要求,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建设? 二、通过收集相关信息,我注意到贵部在给平板玻璃行业的答复中提到“准入条件是专门为引导行业发展水平的提高,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而设定的条件” 。 请问此类行业准入条件和规范性条件是否只是指导新政策,而不是作为后续项目备案、环评、安评、信用等手续的后置条件? 还是只针对平板玻璃行业? 感谢你的回复!

回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这不是强制性的。 《条件》主要是建立行业典范、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3、标题:关于《废塑料综合利用工业标准条件》适用范围的咨询

问:十部委印发的国卫医发〔2020〕3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物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第四条,注射剂瓶(袋)回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引导综合利用行业组织建立废塑料处理工艺,引导行业标准健康发展,培育跨区域骨干企业。 请问注射剂瓶(袋)的回收利用要求是否必须符合住建部(2015年第81号)《废塑料综合回收行业标准条件》的要求?

答: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是指导性文件,不属于后置或强制性文件。

4、标题:《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中生产经营规模存疑

问:您好,我对《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中生产经营规模的要求有些疑问,想向贵部咨询。 问题是这样的:比如某企业主要进行废旧塑料的回收造粒,但过程中涉及到后端原料破碎和一小部分原料的清洗。 这些公司是否仍被归类为塑料回收和造粒公司? 是否仍是5000吨的生产经营规模下限? 此类企业是否需要实施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企业:新建企业的废塑料年处理能力是否不超过3万吨?

回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这些企业可归类为塑料回收造粒企业。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中的规模要求仅针对自愿申请公布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的企业,并非对整个行业的限制性条件。 新项目没有限制。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网址:

5、标题:废塑料回收利用企业规模准入事项

内容:尊敬的主任:贵部印发的《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标准规定》(2015年第81号)中,对新建企业规模有如下限制:“(六)破碎、废塑料清洗分选企业类型: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高于3万吨;(7)塑料回收造粒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高于3万吨。不高于5000吨;废旧塑料经过破碎、清洗、挤出、造粒,将塑料颗粒进一步加工成塑料制品。在生产规模上,是否实现“3万吨/年的破碎、分选、清洗废塑料”还是满足企业“塑料回收造粒5000吨/年”的要求?

回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为指导性文件,对企业生产经营没有行政审批要求,对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没有硬性要求。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网址:

6、标题:废塑料综合利用标准条件是强制性要求还是指导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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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您好! 我们公司要处理废塑料。 根据《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中的生产规模要求,“新建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企业,废塑料年处理能力不高于3万吨”,我想问 请告诉我处理能力要求是强制性要求还是指导性要求。 规模必须达到3万吨吗? 谢谢你!

回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对于想要申报行业标准的企业有强制性要求,对于不申报行业标准的企业没有这样的强制性要求。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网址:

7、标题:废旧塑料破碎及清洗能力问题

内容:您好! 我公司从事废塑料加工。 根据《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中的生产规模要求,“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新建企业,废塑料年处理能力不高于3万吨”,我们向您询问该处理能力要求是强制性要求还是指导性要求。 如果一定要达到3万吨规模,能否建成投产? 根据当前实际处理能力投产!

回复:您好,《废塑料综合利用条件行业标准》是对申请行业标准的企业的强制性要求,对未申请行业标准的企业没有此强制性要求。

8、标题:《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是否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后条件(参考)

内容:市长您好:根据工信部2015年第79号公告,各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项目投资审批(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等工作、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安全监管等应以《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为依据。 如果拟建项目生产规模、占地面积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该项目环评是否应不予核准?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是推荐性标准还是强制性标准?

回复:您好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感谢您的留言。 《矿物油综合利用条件行业标准》是企业自愿申报,不具有强制性。 不直接影响项目环评。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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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邮箱回复内容摘要

综合上述工信部对《废塑料综合利用条件行业标准》的回复,可以充分说明以下问题:

(一)关于文件性质:《规范条件》是指导性文件,不具有后置性、强制性。 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行政审批要求,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没有强制性要求。 主要目的是建立行业模型,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2)关于强制性要求:对自愿申报行业标准的企业有强制性要求,对不申报行业标准的企业无强制性要求。 不是整个行业的限制条件,对新建项目没有限制;

(三)废塑料加工能力限制是对产能的规定,而不是对产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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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塑料全面依托行业标准条件》引证

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7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由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或法规、行政法规引用并强制执行。规范性文件。 如果具有强制执行力,引用的内容必须执行,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本身的法律效力不变。 未查到《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对现行各类生态环境强制性标准或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引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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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

综上所述:《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不宜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后令性、强制性文件。 除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执行外,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不应受到《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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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论“废塑料全面依托行业达标企业”

2016年12月至今废矿物油回收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先后五批公布了符合《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

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是指采用数学力学方法对热塑性废塑料进行再生的企业。 企业类型主要包括PET再生瓶片企业、废旧塑料破碎清洗分选企业、塑料回收造粒企业等。

废塑料中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的综合利用,不包括受有害物质污染的废塑料包装、农药、废一次性医用塑料制品等塑料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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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所有榜单进行了总结,供行业从业者参考。

第五批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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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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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

发布时间: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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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

发布时间: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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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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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环保主义者,废塑料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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