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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来了!

   2023-08-11 互联网佚名1080
核心提示:上海市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市商务部门负责实施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组织实施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相关监督管理;区商务部门对本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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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商条例[2022]8号

广州市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为,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令第29号),制定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国务院第7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办法实施条例》(部令2020年第2号)根据商务部(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

第三条 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产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体系建设,提高回收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本市商务、发展改造、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的监督管理。

市商务部门负责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的资质认定,组织实施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相关监督管理。这个城市; 对解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指导协调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配合商务部门开展报废机动车底盘、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再制造工作(以下统称“五位总经理”)。 “诚”)对再制造环节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实施规范管理,配合指导汽车零部件再制造。

市、区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假票交易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处置他们依法。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汽车报废拆解与材料回收利用,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相关法律法规。

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执法权。

第五条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闵行新区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5]56号),市商务部门委托闵行新区商务部门开展闵行新区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证。

第六条 本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相关行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纠纷调解等服务,开展行业检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优化服务环境。

第二章 资格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国家实行回收拆解企业资质制度。 未经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 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南等相关技术资料。

第八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拆除的经营场所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市政区域、商业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场地、设施设备、储存、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 拆解企业经营面积不得超过12000平方米,仓储与拆解场地应当在同一块土地内;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的要求;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有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适当的处置方案。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编制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地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二)申请营业执照;

(三)申请制定公司章程;

(四)申领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护照;

(五)拆除经营场所农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或者农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或者转租协议、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购买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收据、融资租赁协议等权属证明;

(七)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准文件;

(八)应聘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申请企业拆解作业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处置方案。

如果上述材料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获取,初审机关将不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

企业应当如实提交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资质认定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申请企业应通过商务部“全国车辆流通信息管理申请服务”系统提出申请,并向拆解经营场所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位于。

(2) 领土接受。 区商务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方式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方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企业,由申请企业予以补充、更正。

(三)材料报告。 区商务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并在商务部“全国车辆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中批准。

(四)专家评审。 市商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成立5人以上的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初查和审查。 该专家组由市商务部门从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组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现场预检审查,如实填写预检审查意见,并对预检审查意见负责。

市商务部门要建立由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金融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 专家库数量不应超过20人。

(五)公告。 市商务主管部门对资质认定申请材料和专家组现场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市商务主管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商务部和“全国车辆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 5个工作日。 申请人认为其申请不符合认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认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示期间,如对申请有异议,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通过组织听证会、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核实。 经核实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颁发资格证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或者公示期间有异议但经核实不成立的,市商务部门对企业在《全国车辆流通信息管理应用》中的申请予以批准。服务”系统,创建企业账号,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相关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汽车报废拆解与材料回收利用,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告知申请企业延长的理由。

组织现场初审评审、听证会或者专家评审复评所需时间不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预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企业所需时间。

第十二条 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售《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拟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后30日内,通过“全国车辆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注册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的电子档案:

(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

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

第十四条 回收拆解企业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车辆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信息。信息更改的日期。 市商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凭《资格证书》换发。

第十五条 回收拆解企业扩建、改建、扩建经营场所的,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市商务部门补发《资质认定函》;

第十六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取得资质认证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

第三章 回收拆解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市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设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平台,加强与市商务局“全国车辆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的数据连接。商务部,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证书》流程信息共享和无纸化办理。

第十八条 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核对机动车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车辆型号、车牌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信息。车辆基础,并收回以下证件: 卡:

(一)机动车登记证原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三)机动车号牌。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核对报废机动车的车型、车牌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等实车信息与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信息是否一致。

未提供本条第一款所列证明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若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受委托人的有效护照和授权委托书,完成实名认证; 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打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打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打印件、单位授权委托书、负责人身份证件。

第十九条 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后,应当通过本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数字监管服务平台如实录入机动车信息,上传机动车拆解前的合影,上传拆解后的拆解信息。机动车辆的拆解。 解决后合影。 上传的照片应包括机动车拆解前的整体外观、拆解后的状况以及车辆的识别号码。

机动车拆解后,市商务部门首先审核相关拆解照片,由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数字化监管服务平台生成电子版《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通过二维码可查询《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证明》的真实性、完整性。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移交给机动车所有人,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查看并下载《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证明》电子表格。

第二十条 回收拆解企业在机动车未完全拆解前,不得通过上传不真实的拆解照片等方式出具电子版《报废机动车回收证书》。

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废气后处理装置、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不齐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负责它的真实性。 机动车前叉(或车身)、底盘缺失的,应认定为车缺失,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电子版《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被查封、扣押、抵押、质押、盗窃、抢夺、诈骗的,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电子版《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回收拆解企业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涉嫌财物或者被用作抢劫、抢劫等犯罪活动的工具,涉嫌伪造、变造车牌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车辆识别码和发动机号码。 已生成的电子版《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证明》应当作废。

第二十三条 电子版《报废机动车回收证书》需要变更或者失效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市商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市商务部门通过本市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数字化监管服务平台修改相关信息,并通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在其资质认可的拆解经营场所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严禁以任何形式交易报废机动车或者组装车辆。 回收的校车、报废小型货车、重卡等商用车应当现场拆解或者在公安机关视频监控下进行拆解。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报废机动车监管拆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构建生产经营全覆盖,并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音视频监管规定的电子监控系统,视频应当保存至少1年。

第二十六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建立固体废物管理表,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拆解品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通过“国家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补充报告; 制定危险废物管理方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储存、运输、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第四章 回收行为准则

第二十七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清单,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录入《全国车辆流通库》。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

回收拆解企业应按照商务部制定的标识规则对转入再制造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进行编码,轮对应录入原车辆识别代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新能源动力蓄电池回收管理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或其他类型储能装置进行拆解、收集、拆解。汽车。 储存、运输、回收等环节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

回收拆解企业应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码以及动力蓄电池的编号、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检验及追溯综合管理平台”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和本市新能源汽车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系统。

第二十九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符合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进行再制造回收; 如果不适合制造,则应作为废金属出售给炼钢或破碎公司。

第三十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人身、财产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可以转让,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汽车回收零件”。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废气后处理装置和危险废物应当如实记录,交有资质的企业拆解处置,不得转让或者出售给其他企业。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动力蓄电池应出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络,或者符合国家动力蓄电池梯次使用管理相关要求的梯次借用公司,或废旧动力蓄电池。 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

第三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组装机组。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不得修理报废机动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的管理。 不具备检验资质的人员不得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检验,非企业从业人员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不得报废机动车。 回收拆解信息管理平台企业账号应当由非企业从业人员使用。

第三十四条 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抽取、一公开”的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情况。以下几个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

(二)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

(三)遵守《资格证书》使用的情况;

(四)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证明》;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的处置;

(六)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对车辆检验、报废拆解、注销登记业务申请的合规性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区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下列监督检测措施:

(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相关场所进行检测;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项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并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测试有关数据信息系统,复制有关信息和数据;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六条 区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回收拆解企业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

回收拆解企业停止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超过12个月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市商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市商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资质证书》被吊销或者吊销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

回收拆解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将受到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并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严禁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证。行政处罚生效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 本市商务、发展改造、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回收拆解企业监管信息共享,共享资质认证、变更、备案等信息。并及时注销、回收拆解企业行政处罚情况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机动车照片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建立联合监督机制。 商务部门吊销或者吊销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证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将撤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注销登记业务的授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反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违反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予以临时或者暂停其业务代理机构委托,抄送商务部门。 商务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惩戒。 回收拆解企业违反规定申请经营,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if a crime is , the shall be for civil to law.

39 The shall, in with , on the and , build files for and and , and enter the made by to of laws and in with the law into the files, and to the in time.

40 The " " shall be and by the , and the " of of Motor " and " Form of of Motor and " shall pass the on and of motor in this city. The is , and the and saves it as , and no unit or is to trade or forge or alter it.

41 The of the of the on-site , and a . If an the of , , , and the , the shall the to the on-site , and shall not be again.

第六章附则

42 The legal to the and of motor shall be in with the of the " " and " ".

43 that have the for motor the of the " " apply for a new to the of these .

44 If the clues of in the " " in the and work, and falls the scope of the list of in which the its power of in a , it shall it to the for and carry out law .

45 These shall be by the of , the and , the and , the , the , the , and the and .

46 These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1, 2023 and shall be valid until 31,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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