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商业大学
一、哪些出口货物和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退(免)税新政策?
答:除实行增值税免征、征税新政策外,下列出口货物和服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新政策(免征退税):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者委托出口货物,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生产出口货物的企业。
出口货物是指报关后实际出境、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货物。 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
制造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维修、修理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指:
1.出口企业援外、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通关后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货运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广州园区)、中哈满洲里国际边境合作区中心(中国配套区)、保税货运中心(B型)(以下简称特区)向特区内单位或境外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商品【国家规定不得经营或限制经营的商品、卷烟、超出关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商品除外——免费商品经营企业]。 具体是指:(一)经海关放行并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国家批准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零售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价格统一,管理统一; (二)经国家批准的排除免税品经营企业,经海关清关并运入海关监管仓库的,专门针对首都机场口岸海关检疫区内免税店销售的货物。他们属于; 广州虹桥、浦东机场海关检疫区内免税店销售的商品。
(四)出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将中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建设项目抵押出售给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 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国外企业中标后转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海上油气勘探企业销售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公司或者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公司用于国际运输车辆的货物。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外国船舶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向外国船舶、远洋班轮销售的货物,以及外国民航供应公司生产、向外国和国际航班销售的民航乳制品。
七、出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销售特殊区域生产企业消耗的水(含蒸汽)、电力、燃气,进口至特殊区域而无需报关的。
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规定。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维修、修理服务。
提供加工、维修、修理服务,是指为复出口的进口货物或者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加工、维修、修理。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适用哪些估算方法?
答:外贸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新政策的货物和服务,应按规定执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免退税方式是指无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即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和服务,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并退还相应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新政策。
3、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退税率为适用税率。 准确了解出口商品的退税率,以国家税务总局适时发布的出口商品编码对应的退税率为准。 企业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对于已出口的本市出口企业,可在报关系统中查询。
退税率如有调整,除另有规定外,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含加工、修理、修理货物)通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退税专用) )。
(二)退税率特别规定:
1.外贸企业采购按简易法征税的出口货物和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的出口货物,退税率分别为简易法实际执行税率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上述出口货物已取得增值税专用票的,按照增值税专用票税率与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退税率。
二、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理货物的,加工、修理、修理费用的退税率按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3.中标机电产品、进入特殊区域通关并销售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消耗的列名原材料以及进口至特殊区域的水、电的出口企业,退税率为适用税率。 国家对列名原材料退税率进行调整的,列名原材料自调整之日起按照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分别清算、核算和申报退(免)税。 如果报关和核算不分开进行或定义不明确的,退税率将适用较低的税率。
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估算公式是什么? (委托加工、维修、修理的货物除外)
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维修、修理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算依据×出口退税率
增值税退(免)税计算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收据上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完税金额。
退税率高于适用税率的废旧物资回收 增值税,其差额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5、外贸企业委托加工、维修、修理货物后出口增值税的估算公式是什么?
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维修、修理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出口货物增值税应退税额=出口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计算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计算依据=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外贸企业应当将用于加工、维修、修理的原材料(保税加工的进口料件除外)按价格出售给受委托加工、维修、修理的生产企业。 收据。
退税率高于适用税率的,其差额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六、未预计抵扣出口销项税额的旧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退(免)税计算依据=增值税专用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完税价格×企业固定资产净值二手设备 ÷ 二手设备原值
废旧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废旧设备原值-废旧设备累计摊销
二手设备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已摊销的固定资产。
七、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退(免)税计算依据=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票据上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完税金额。
八、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收据上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收据上注明的金额或机电产品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完税价格。海关进口增值税。
九、哪些出口货物和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新政策?
答:(一)除适用增值税新政策的出口货物和服务外,下列出口货物和服务适用增值税新免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2)避孕药品及用品、旧书籍。
(三)软件产品。 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编码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 含有黄金和白金的物品、砖石和项链。 具体范围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新政的通知》(财税[2012]29号)附件7。 39)。
(五)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具体范围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新政的通知》(财税[2012]29号)附件8。 39)。
(6)二手设备。 具体范围是指购买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证明,但已完成其他相关检验的二手设备。
(七)非受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八)非上市生产企业采购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九)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关于农产品征税范围的说明》(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十)涂料、花生杏仁、黑小麦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出口免税货物。
(十一)外贸企业取得普通收据、废旧物资招标账簿、农产品招标收据、政府非税收入收据的货物。
(十二)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十三)特殊地区企业出口的特殊地区货物。
(十四)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以人民币现金为结算方式,从本省(区)边境口岸向周边国家出口货物进行正常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
(十五)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通关出口的货物。
2、下列货物和服务视为出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出口:
(一)经国家批准的免税商店销售的免税商品,包括进口免税商品和已实现退(免)税的商品。
(二)特殊地区企业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加工、维修、修理服务。
(三)同一特殊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域内企业之间的特殊区域内货物销售。
3.按照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要求未备案报检的出口货物(因出口货物交易形态特点,企业未进行相关备案报检的除外)不得申报退(免)税,按新的免税政策执行。 已申报退(免)税的,按正数冲减原申报金额。
4.无法核销的出口货物(视同核销的除外)。
对适用增值税新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服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按照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放弃免税,并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视为出口的规定。
(2)销项税处理的估算。
实行增值税新免税政策的货物和服务出口,其销项税额不得抵扣或退还,应转入成本。
10. 哪些出口货物和服务作为出口货物征收增值税?
答:货物和服务出口适用以下增值税新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或者视同出口按照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含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原材料上市、进口特殊领域水、电、海洋工程结构的机电产品]
(二)出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在特定区域销售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的。
3、出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因挪用出口退税而被税务机关取缔的。 增值税退(免)税期内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的货物报检。
5、出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增值税退(免)税账簿有伪造、假货的。
(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等采购账簿不实、伪造的;
(二)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后开具的,或者被认定为异常账户的;
(三)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页内容与供应商核算页内容不符的;
(四)提供的增值税专用票所载明的商品和服务与供应商实际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不相符的;
(五)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进货交易金额不符的;
(六)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品名、数量与供应商提货单、提货单以及相关国外运输收据等账簿上的相关内容不符的,金额为合理损失或损失;
(七)出口货物通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与退税申报相符的采购账本上所列货物的交货时间(供应商公司交货时间)或自营企业交货时间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商品;
(八)出口货物通关单所载明的出口货物与退税申报配套的采购账簿所载货物或者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一致的;
(九)出口货物通关单上的商品品名、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上载明的不符的,但数量、重量属于合理损耗或者超量的除外;
(十)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货物的;
(十一)供方销售的自产商品,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商品;
(十二)供应商公司所销售的采购商品属于虚假经营;
(十三)供货方销售的委托加工业务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属于虚假业务的;
(十四)出口货物水单、运单伪造、变造的;
(十五)通过报关银行等单位冒充他人出口货物为本企业出口货物取得出口货物通关单的。
(六)出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不予免税外汇的卷烟。
七、出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出口货物、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将空白出口货物通关单、出口结汇收汇单及其他退(免)税账册交给签订委托协议的报关公司、报关行或报关行境外进口商指定的公司(但须有协议规定或其他相关证明)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以自营企业名义出口,由本企业及其投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出口企业名义实际完成出口业务的。
(三)以自营名义出口,同一批出口货物既签订采购协议又签订代理出口协议(或合同)。
(四)出口货物经海关查验放行后,自行或者委托报关承运人更改货物海运水单或者其他运输单据上的品名、规格,导致出口货物无法通关的货物和运输水费。 或其他内容不一致的货运单据。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质量、征收或退税风险之一,即买卖双方不承担因货物质量问题索赔的责任。出口货物(协议中规定质量责任的除外); 因未按时收款而导致无法收汇的,不承担责任(协议中已同意承担收汇责任的除外); 因出口退(免)税申报材料、单据问题造成的不予退税的,不承担责任。
(六)出口企业未实质性参与出口经营活动,并接受中介机构介绍从事其他出口业务,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11、适用新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应纳增值税如何估算?
答: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进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出口货物消耗的进口货物加工保税进口料件数量)÷(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按征、退税率差额估算,不能免征或抵扣税额且已转入成本的,应将相应税额转入销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收益率)×收益率
十二、出口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退(免)税规定有哪些?
答:1、出口或者视同出口符合增值税退(免)税条件的货物,免征消费税。 如果属于外购出口货物,则退还上一环节征收的消费税。
出口货物消费税退还金额的计算依据,根据购进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按从价税率计算的消费税,为已征收的出口货物购进金额,未从出口应税消费品应税税额中扣除; 从消费品应税额中扣除的购进和出口货物数量; 属于复合消费税的,按照从价税率和具体数量的计税依据确定。
应退消费税税额=消费税从价固定税率退税计算依据×比例税率+消费税从量定额计算退税计算依据×固定税率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征新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缴纳上一环节已征收的消费税,不得在消费中扣除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三、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新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再缴纳上一环节已征收的消费税,不得再缴纳消费税。从出口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中扣除。
13、出口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有哪些?
答:(一)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设置、使用、保存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凭证及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装订、保管、保存备案、查验的。 (二)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者拒绝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证明、证明及资料的,税务机关给予处罚。 (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报检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进料加工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规定办理完毕后,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五)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以谎报出口或者其他误导方式挪用国家出口退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究私自挪用退税行为的,处一倍以上以下的罚款税额的五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挪用国家出口退税的废旧物资回收 增值税,由市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并按照下列规定暂停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1.挪用国家出口退税金额五亿元以下的,可以停止代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挪用国家出口退税金额5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可以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挪用国家出口退税金额50亿元以上250亿元以下,或者因挪用出口退税受到行政处罚,且在期限内挪用国家出口退税金额30亿元以上150亿元以下的两年内停止出口退税 不少于一年半但不超过五年。 四、挪用国家出口退税金额超过250亿元,或者因挪用出口退税受到行政处罚,两年内挪用国家出口退税金额超过150亿元的,停止出口退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五、停止申请出口退税的时间自市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