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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旧汽车轮胎综合利用条件行业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和《废旧汽车轮胎综合利用行业标准规定》

   2023-08-31 互联网佚名1600
核心提示:《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修订征求意见稿)》《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修订征求意见稿)》(四)鼓励轮胎生产企业开展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五)本规范条件中的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已建成从事废旧轮胎加工利用业务的企业。《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为引导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行业健康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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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要求(修订征求意见稿)》

2.《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及行业标准公布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2019 年 12 月 10 日

附件1.《废旧汽车轮胎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修订征求意见稿)》

1. 一般原则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引导循环经济健康发展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产业,避免环境污染,促进产业升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技术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范的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下的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是指对废旧轮胎进行加工,实现资源化利用。 其中包括旧轮胎翻新、再生橡胶、胶粉生产、废旧轮胎热裂解等。

(3)旧轮胎翻新是节约资源、实现轮胎减量化的首选途径; 废旧轮胎回收的步骤为再生橡胶、胶粉、热裂解。 鼓励使用再生橡胶、胶粉作为部分或全部产品生产原料。

(四)鼓励轮胎生产企业开展废旧轮胎综合利用。

(五)本规范条件中的废旧汽车轮胎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为从事废旧汽车轮胎加工利用业务而设立的企业。

(六)规范性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事后登记和强制性性质。

2、项目选址及企业布局

(一)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新产业政策和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建设满足标准化设计要求。

(二)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划确定或者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等严禁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的区域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区域以及有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学研究、行政办公场所等区域,不得新建、搬迁、兴建企业。

(三)企业产能设计应与废旧轮胎可回收量相适应。

(四)企业厂区耕地使用手续合法(租赁协议不得超过15年),厂区面积与生产区面积应一致与综合处理能力相匹配,废旧轮胎存放场地应当符合回收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技术、设备及工艺

(一)企业应采用节能环保、清洁高效、智能化的新技术新工艺,选用人工效率高、能耗指标合理、密封性好、污染物产生排放量低、本质安全、资源综合利用。 高产武器及辅助设施,采用先进的产品质量监控设备。

(2)内胎翻新应建立稳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企业应配备轮胎悬挂导轨、数控磨床、数控硫化罐设备,使用高压充气检测、激光测量机等产品质量监控设备,对翻新轮胎产品实施全面检验。 过程质量管理。

(三)鼓励企业优先使用政府部门印发的《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中列出的技术武器。 废旧轮胎不宜采用人工破碎,而应采用整胎破碎机。 粉碎、分级应采用人工技术和武器,鼓励采用人工集控生产线生产胶粉。 再生橡胶采用环保、智能连续生产设备,鼓励采用螺杆塑化法生产。 精炼、成型应采用联锁设备。 应该使用热裂解来连续地、手动地生产武器。

(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组织建设智能鞋厂,应用手动智能武器,逐步实现智能化管理。

4、资源利用和能源消耗

(1)资源利用

改进轮胎翻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橡胶、废旧轮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橡胶、废钢丝、废纤维、废气净化产生的烟尘等二次固体废物,鼓励企业全部回收利用; 企业不具备追索条件的,应完善登记和转让备案制度,并委托其他企业协助处置。 未经许可,不得丢弃、倾倒、焚烧、填埋。

(二)能源消耗指标

1、轮胎翻新能耗:预硫化法综合能耗高于15千瓦时/标准换算条; 该成型方法综合能耗高于18千瓦时/标准折算棒。

2、废旧轮胎处理能耗:从整胎破碎开始,再生胶生产综合能耗高于850千瓦时/吨(不含螺杆塑化武器); 胶粉生产综合能耗高于350千瓦时/吨(40目及以上除外); 热裂解处理综合能耗高于200千瓦时/吨,其中破碎工序能耗高于120千瓦时/吨,热裂解工序能耗高于80千瓦时/吨。

5、环境保护

(一)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按照规定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遵守法律;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把环境保护落实到各个环节。 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规范,举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企业应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三)翻新轮胎修补、抛光、涂胶等作业区域应配备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控制要求的除尘和废气净化装置,对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形成水和烟。 处理。

(四)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核发技术规范,在规定期限内申领排污许可证,并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和信息公开要求。

1、废旧汽车轮胎破碎破碎作业区域应安装烟尘收集和高效除尘设施,有效减少烟尘排放。

2、再生橡胶生产应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配备合适、高效的废气处理设施,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和《恶臭排放标准》的要求污染物”; 配备污水处理设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等废旧轮胎回收利用法规,排放达到《废水综合排放标准》,鼓励废水循环利用。

3、热解武器废气排放应符合《石油物理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采用严格的热裂解炭黑处置管理,避免污染转移或二次污染。

(5)环境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企业所在地有地方相关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标准执行。

(七)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检测标准对其排放的污染物进行自检,并保存原始检测记录。 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安装手动污染物排放检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废旧轮胎回收利用法规,保证检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

六、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

(一)鼓励企业筹建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配备专业检验检测设备,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岗位操作程序、工作流程、岗位职责,确保检验数据完整、可追溯。

(二)企业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翻新轮胎产品质量应符合《载重汽车用翻新轮胎》、《轿车用翻新轮胎》、《航空用翻新轮胎》、《工程机械用翻新轮胎》等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四)再生橡胶制品质量应符合《再生橡胶》、《再生丁基橡胶》等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5)橡胶粉产品质量应符合《硫化橡胶粉》、《道路废旧轮胎用硫化橡胶粉》等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六)热解产品质量应符合《废汽车轮胎热解炭黑》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七)鼓励企业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体系。 工程技术人员、工人技术人员和工人应当定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健全职工教育档案。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七、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

(一)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各项行政许可手续。依法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消防设备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制定突发暴雨应急预案。

(二)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五级及以上水平的企业,应当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三)废旧轮胎综合利用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企业的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当依法进行审查、验收。

(四)企业生产环境应当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激励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五)企业用工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八、附则

(一)本监管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境内的企业。

(二)本规范性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新政策发生修订的,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3)本规范条件自当年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宣布,自2012年12月起废止《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第32号)。同一时间。

附件2.《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及行业标准公布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1. 一般原则

第一条 为引导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健康发展,提高行业发展水平,根据《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为“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废旧轮胎综合回收利用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监管条件》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企业自愿申请。

2. 申请与验证

第四条 申请遵守《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成并投入运营二年(含)以上;

(2)符合《规范条件》的要求。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可向当地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提交《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标准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

第六条 同一企业法人在不同地址设有多个工厂、生产车间的,各工厂、生产车间必须单独提交《申请表》,并在公告申请时同时提交。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要求对申请公示的企业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并报送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材料和初审意见。

三、审核与公告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确定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 同一企业法人拥有的位于不同地址的多个工厂或生产车间,必须符合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要求,方可纳入符合《监管条件》的企业名录。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予以公示。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查相关情况; 对无异议的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发布。

四、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公告企业应当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将上一年度的《废旧轮胎综合回收利用行业规范》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部每年3月31日。 情况落实情况及企业发展报告》(见附件2,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公布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测,每年4月30日将监督检测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企业监管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申请公示的企业或者公示的企业不符合《规范条件》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分析研究,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降耗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第十三条 公告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条件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公告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相关信息与《监管条件》一致的,应及时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一年内完成整改升级,并补充必要的证明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进行初步核查,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初步检查意见进行核实,仍符合《规范条件》的,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公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移出公示名单: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新产业政策的行为;

(二)提交的相关材料虚假的;

(三)拒绝举行年度自查或者提交《年度报告》的;

(4)未能保持符合《规范条件》的要求;

(五)拒绝接受监督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六)关闭、退出、停止生产1年以上(含1年)的;

(七)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或者环境污染、交通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因违规被注销的企业,经过两年整改并取得资格后,可以重新申请公告。 对于拟取消公告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提前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报,并听取其陈述和理由。

第十五条 国家或地方有关管理部门可根据《监管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措施,公布的企业可作为相关新政策支持的参考。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当年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3年3月14日发布了《行业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住建部〔2013〕86号)。废除。

废旧轮胎回收处理政策_废旧轮胎回收利用法规_废旧轮胎回收利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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