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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10月,《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即将实施,垃圾不分类将受到处罚!

   2023-09-08 互联网佚名1050
核心提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基础设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可回收物分拣、拆解等场所的集中布局,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采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餐厨垃圾管理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形成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

本市生活垃圾以堆肥垃圾、可回收物、危险垃圾、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创新发展、系统推进的原则,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统一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生活垃圾处理,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宁波废旧物资回收,对本行政区域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就地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回收物回收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回收物的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处置、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工作,组织村民(居民)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协议,动员、引导、督促村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健全生产领域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流通、消费。

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处理义务,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器具,减少生活垃圾的形成。

第九条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废物的形成。 生产、销售、进口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

再生资源、物业管理、环卫、环保、酒店、餐饮等相关行业商会要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引导和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

第十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市按照“谁产生垃圾,谁产生垃圾,谁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卫、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管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需要批准。

生活垃圾管理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制度,确定设施总体布局,协调生活垃圾处置,并与固体废物利用和处理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相衔接。场地建设规划等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管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协调组织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垃圾收集站、转运站建设。并设置小垃圾、装修垃圾等中转、分拣、拆解站点,提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效率。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基础设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可回收物分类、拆解等场所集中布局,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基地。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垃圾房,确定固定垃圾收集点,提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以下简称收集容器)。

现有新建住宅村没有配套垃圾房或者垃圾房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又无固定垃圾收集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补充(扩充或者修改)。 )来构建并完成收集容器。

其他农村地区要根据实际需要,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垃圾房,并配备收集容器。 具体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收集容器配置、更新方法和垃圾房、收集容器的使用手册,明确放置、标识、使用等要求。对收集容器贴上标签,并向社会公布。

新建住宅村更新所需的收集容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市容环卫部门的规定配备,并纳入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行政处置有偿制度。

区、县(市)人民政府跨行政区域出口处置生活垃圾的,应当向处置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支付补偿费。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分类交割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放置生活垃圾到指定地点,不得随意丢弃:

(1)堆肥废物首先过滤除去水分,然后放入堆肥废物收集容器中;

(二)可回收物可放入可回收收集容器或者回收设施,或者交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三)将危险废物放入危险废物收集容器或者交给专业回收经营者;

(4)将其他垃圾放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

其中,不能放入收集容器的小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应由预约收集单位收集; 不能立即处理的,应置于临时存放点(点)或垃圾房,尽快处理。 生活垃圾在处置前应装袋或捆扎。

新村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定期排放和危险废物定点收集登记制度。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手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农业废物以及病死、死因不明的植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严禁放入收集容器或者垃圾房。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区和管理负责人制度:

(一)实行物业管理管理的新建住宅村,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履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单位(组织)担任管理责任人; 不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管理负责人;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管理;

(三)宾馆、饭店、商店、商业广场、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担任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车站、港口、汽车站、文化、体育、娱乐场所、风景绿地、旅游景区(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担任管理责任人;

(五)轨道交通、公路、隧道等管理范围,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在建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由建设单位担任管理责任人;

(七)小型群众性活动,由主办方或者场馆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城市公路、桥梁、人行地下通道、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当地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区办事处。

第十九条 管理负责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管理责任区域内的垃圾房、垃圾收集点设置收集容器,并在显着位置设置公示牌。在管理责任区的地点公示垃圾房、垃圾收集点的布局。 、分类安置行为规范,以及管理负责人和预约征集单位的姓名、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鼓励有条件的管理责任区采取上门收集、集中投放等措施,减少或取消垃圾收集点和收集容器。

第二十条 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将收集容器分类收集至垃圾房或者收集容器收集点,交由收运单位收集运输。 管理人员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时,应当单独包装运输,严禁分类垃圾混合收集。

管理责任区内的垃圾房不具备收运车辆和装载作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管理负责人与收运单位协商以确定收集点。

确需临时将收集点设在城市公路两侧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申请指定专用停车位。收运车辆根据收运作业的需要。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管理负责人应当定期清理垃圾房、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和收集点,对垃圾房、垃圾收集点和收集容器进行维护和修理,保持正常使用和清洁,包括堆肥垃圾和其他垃圾。垃圾。 应该是本田日清吧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员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按照规定妥善存放。 ; 不听劝告的,应立即向市容环卫部门举报。 或者,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并可以在管理责任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新建住宅村的垃圾房不具备暂存小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负责人管理。确定暂存地点(点)。

现场小件垃圾、装修垃圾的拆解、分类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第四章 分类收运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区内形成的生活垃圾,由有关单位组织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分类收集、清运。

农村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分类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单位分类运输。

回收物也可以由单位和个人移交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管理负责人负责收集、运输。

小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由形成单位和个人自行或者委托单位运输。 但事先约定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运输的,由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自行运输或者由市容环境委托单位运输。 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城镇化管理区域内受委托从事生活垃圾商业性收运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镇生活垃圾商业性收运服务许可证,签订收运经营合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城镇化管理区域生活垃圾收运运营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确定集运运营时间时,应考虑噪声扰民、城市交通高峰时段等因素。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标识的密闭车辆,避免废水滴落、扬尘等;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路线分类运输,并按规定运输至指定地点;

(三)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过程中不得遗弃、沿途散落;

(四)按照市容环卫部门的规定,实时、如实记录收集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和运输去向;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接收的回收物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 收运单位发现管理人员混合收集生活垃圾的,应当要求其重新收集并按规定交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回收的,应当尽快向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第二十九条 堆肥垃圾等垃圾商业性收运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收运作业。

因突发事件暂停收运作业或者需要在允许期限内暂停收运作业的,应当按照签订的作业服务合同执行。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障收运活动正常进行。

第三十条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新建居民村、商场、超市、便利店设立便民回收网点或者回收设施,建设预约回收平台,公开交易目录和价格,提供指定回收等服务。回收和上门回收。 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率。

第五章 分类处置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堆肥废物由专业处置企业通过生化处理、堆肥等方式处置;

(二)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通过资源回收、利用等方式处置的;

(三)危险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应当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企业通过焚烧发电、供热等资源化方式处置,或者在卫生填埋场填埋处置。

小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将由相关处置企业通过资源化等方式处置,或交由消费场所处置。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取消原生生活垃圾直接填埋处置方式,但因紧急情况处置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堆肥废物等废物商业化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商业化处置服务许可证,并签订处置运营合同。

鼓励处置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三十三条 堆肥废物和其他废物商业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处置设施、设备宁波废旧物资回收,并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二)按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形成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避免二次污染;

(三)按照处置运营合同接收交付处置的生活垃圾;

(四)按照规定检查评价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定期进行水、气体、土壤等环境影响检测,并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五)按照市容环卫部门的规定,如实记录接收、处置的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质量、数量以及回收产品的品种、数量;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堆肥垃圾等垃圾商业性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止处置作业。

因设施维护、调整等原因暂停处置的,或者在许可令范围内需要暂停处置作业的,应当凭与市容环卫部门签订的作业合同提出申请。 市容环卫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处置活动正常进行。

第三十五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支持农村采取餐厨垃圾、风能开发等多种方式,促进农村农村发展。对该地区产生的废物进行堆肥。 就地处置。

提倡就地就地处置的,应当符合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 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并将处置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六章 教育指导与推广

第三十六条 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科普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将生活垃圾分类识别、收集容器标识等常识作为教育内容,培养学龄前儿童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良好习惯; 其他教育机构应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日常教育,培训中学生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生活垃圾的习惯。

第三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履行分类发放义务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对工作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并监督他们的工作。 工作人员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第三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宣传栏、简报、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广泛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并结合法制教育、节日文化娱乐等活动,组织向村(居)民进行分类发放。活动。 开展生活垃圾宣传教育,提高村民(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第三十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宣传,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共同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

第四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农业农村、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司法行政、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 开展公开活动,提高公众分类意识。

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开展垃圾分类、源头减量的公益法制宣传,营造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一条 支持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科技创新,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无害化处置、再生利用等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研发和应用资源。

鼓励市场主体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信息平台,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与回收企业信息互通,促进线上线下回收利用一体化发展。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新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政府合作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订阅服务等。借助等。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低附加值回收物回收利用的新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回收利用低附加值回收物。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通过互赠礼品、物资等方式动员村(居)民。奖励等。提高了市民分类生活垃圾的积极性。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农业农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宣传教育。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督促机关、有关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发挥表率作用。发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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