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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垃圾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9-09 互联网佚名1330
核心提示: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水平和质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监管和服务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垃圾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住宅建筑规范[2018]7号

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建筑垃圾混凝土回收利用水平和质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落实《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委、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公安执法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建筑垃圾混凝土回收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请遵守它们。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市交通委员会

市绿化市容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环保局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市交警执法局

2018 年 6 月 2 日

广州市建筑垃圾混凝土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建筑垃圾混凝土回收利用水平和质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这个城市的情况。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废弃建筑混凝土,是指本市建筑物和交通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缮过程中形成的废弃水泥混凝土。 房屋建筑工程中形成的建筑垃圾混凝土主要来源于地基、基础子工程以及室外设施和公路单元工程。 交通基础设施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混凝土主要来源于大坝和建筑物拆除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混凝土回收利用,是指建筑垃圾混凝土的收集、运输、利用、资源化利用以及资源化利用在建材产品中的推广应用。 资源利用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回收加工和回收产品的应用。 回收处理是指将建筑废弃混凝土破碎加工成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再生骨(粉)材料及其他再生产品的过程。 再生产品应用是指将建筑垃圾混凝土回收处理产生的再生骨(粉)材料应用于混凝土、预拌砂浆、墙体材料、路基等成品或半成品的过程。

第三条(总体目标)

坚持建筑垃圾混凝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建筑垃圾混凝土回收利用常态化长效机制和地方监管。

第四条(责任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筑垃圾混凝土回收利用的综合协调部门。 统一负责建筑垃圾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加强对建筑垃圾混凝土再生处理和再生产品应用的监督管理,推广资源型建材产品。

市交通委配合对本市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筑垃圾混凝土的回收处理和再生产品的应用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支持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和推广再生建材产品等部门,及时开展相关新政策研究。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推动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鼓励企业组织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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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负责按照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对本市建筑垃圾混凝土回收(临时)场地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对本市建筑垃圾混凝土回收(临时)场地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绿化市容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制定本市建筑垃圾混凝土再生利用设施所需场所专项规划,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批准。

市交警执法局负责对本市建筑垃圾混凝土回收管理中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区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建筑垃圾混凝土资源化利用进行监督和服务,并协调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信息系统)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交通委联合建设全市建筑垃圾混凝土回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建筑垃圾混凝土“收集、运输、处置、利用”全过程的数据采集和统计。

第六条(科学研究和标准制定)

本市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商会、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合作,推广建筑垃圾混凝土资源化利用,采用相关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时制定生产团体标准; 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建立再生产品应用标准体系。

第七条(推动新政)

本市支持通过项目建设回收建筑垃圾混凝土,对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市循环经济新政策的建设项目给予支持。

第八条(建筑垃圾混凝土的收集和管理)

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分包协议中明确回收建筑垃圾混凝土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委托监理单位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混凝土回收纳入监理范围。

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计建筑垃圾混凝土用量,以及预计现场使用量和地点,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部门; 属于边坡工程的上海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报施工图审查机构。 审图机构将对建筑垃圾混凝土的预计用量进行初步审核。 初审合格后,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再生处理协议管理)

本市房屋建筑和混凝土结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2000亿元及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缮工程复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签订《 《建筑垃圾混凝土回收加工企业》同建筑垃圾混凝土回收企业。 废旧混凝土回收协议》(以下简称《回收协议》),并完成《回收协议》信息报送。

第十条(施工现场管理)

建筑垃圾混凝土从工地运出时,施工单位应与监理单位、回收公司确认每批运输的数量,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将数量上报信息系统。 全部运输完成后,系统将生成一份经三方确认的《建筑垃圾混凝土回收协议履约声明》(以下简称《回收协议履约声明》)。 施工单位应在项目现场对建筑垃圾混凝土进行分类堆放,并采取防护措施,方便运输车辆装卸,运输单位应及时运出。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混凝土运输管理)

建筑垃圾混凝土的运输由《回收加工协议》规定的回收加工企业负责。 作为资源运输,不发放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回收企业可以自行组织运输,也可以委托运输企业组织运输。 运输车辆应携带回收企业出具的《建筑垃圾混凝土运输票据》。 运输单上须注明“运输企业”、“车牌号”、“项目名称”、“项目”。 “地点”、“加工地点地址”、“有效期”等可追溯信息。运输行为应当符合本市相关交通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混凝土运输费用)

运输距离在20公里(含)以内的,建筑垃圾混凝土运输单位不得向施工单位缴纳运输费; 运输距离超过20公里的,由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回收加工场所和企业)

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要求,各区相关单位应根据建筑垃圾混凝土回收处理场规划编制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规划场地建成前,应设置临时场地,用于建筑垃圾混凝土回收处理(以下简称“回收处理临时场地”)。

回收处理临时场地以“不新建摊位”为原则,主要依托现有大型建筑垃圾混凝土处理点和建筑垃圾综合处置场。 整改后,回收处理临时场地应符合北京大理石行业商会《上海市建筑垃圾混凝土临时回收场地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 回收加工企业生产的再生级配等再生产品,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管理。 区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标准要求,督促回收企业完成场地改造和建设,满足环保、安全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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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混凝土回收企业准入处理率应达到100%,利用率不高于95%。 荒地治理工程及其他需要建筑垃圾混凝土资源化利用的大型治理工程的现场连体处理场地,参照临时场地管理进行回收处理。

第十四条(再生产品质量保证)

回收加工企业严格控制再生骨(粉)材料等再生产品的出厂质量,出具质量保证证书,并通过信息系统登记再生骨(粉)材料等再生产品的数量和流向。

第十五条(再生产品强制使用制度)

本市硬度等级为C25及以下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合理使用再生级配。 同类材料回收分级副的替代率不得高于15%。

本市交通基础设施和大中型修缮工程,凡可以使用再生骨(粉)材料的结构件,均应采用再生骨(粉)材料。 再生骨(粉)材料对同类材料的替代率不高于30%。

第十六条(鼓励使用再生产品的制度)

本市鼓励硬度等级在C25及以上的混凝土、预拌砂浆、墙体材料等生产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合理使用再生骨(粉)材料等再生产品。

本市鼓励在海绵城市建设、绿色道路建设、荒地治理工程中推广使用再生骨(粉)材料等成品或半成品。

第十七条(建材产品应用管理下的资源利用)

再生产品应用企业应严格控制出厂建材产品质量上海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在出具的质量保证文件中注明再生骨(粉)材料的替代率和用量,并借助信息系统对资源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建材产品数量(包括替代率、混合量等)。 数量)和流向。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借助建材产品对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混凝土回收利用实行登记管理,完善产品目录。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委要依托信息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工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应当在日常检查中对《回收处理协议》的签署、报送和履行情况进行核实; 建设单位不按照要求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 回收加工企业不符合要求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整改期间不得从事回收加工业务。 签订《回收协议》后,项目方可组织初次竣工验收并实施竣工备案。

第十九条(信用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情形的,将按照本市《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并扣分:

(一)未按要求签订《再生处理协议》的;

(二)未按要求报送《再生处理协议》信息的;

(三)未按照约定履行回收协议的。

第二十条(行业自律)

本市建筑、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行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督促会员单位加强建筑垃圾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并对会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违反自律规范。

第二十一条(参照执行)

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混凝土的回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这些措施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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