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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的! |铅蓄电池回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23-09-24 互联网佚名1140
核心提示: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等组成联合体完成回收目标责任。第十七条(合理规划)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区域内铅蓄电池市场规模、废旧铅蓄电池年产生量及回收体系情况合理规划布局和规模,鼓励有关企业通过股权合作、共同投资等方式建立废旧铅蓄电池资源化利用项目,避免重复建设。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铅蓄电池回收利用部际工作机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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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酸蓄电池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本办法为了规范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和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控制环境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铅酸配电盘包括用于起动配电盘、电力配电盘、工业配电盘等的各种铅酸配电盘。

第三条(管理职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铅酸蓄电池回收协调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的设计和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铅酸蓄电池生产和资源利用企业的规范和管理,工信部负责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所负责铅酸蓄电池的生产、回收、利用和利用。 对于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标准、标签的制定和市场监管。

第二章 基本系统

第四条(回收目标) 国家实行铅酸蓄电池回收目标责任制,制定并公布铅酸蓄电池标准回收率目标。 到2025年底,标准化回收率达到60%以上,国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回收目标。

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通过自行回收、企业与社会回收等方式承担完成回收目标的责任,并于年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每年三月。 鼓励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企业组成联合体,完成回收目标责任。

生产企业回收率=(原有废旧铅酸蓄电池独立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两年国外销售量加权平均值×100%。

进口企业回收率=(废旧铅酸蓄电池原有独立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两年进口量加权平均值×100%。

新设立的生产企业从明年开始负责回收目标,以生产和进口两年以内的年国外销售额(进口量)为依据。 未进入消耗系统的材料和产品,如废品、不良品、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库存等,不计入年退货率估算。

第五条(统一编码) 国家对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实行统一编码制度。 编码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

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在铅酸蓄电池产品上明确标注符合国家统一编码标准的产品代码。 产品编码在铅酸蓄电池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不应轻易损坏,且清晰可读。

对于统一编码实施前市场上的电池,回收网点在回收时将统一加贴符合国家统一编码标准的回收编码。

第六条(清单制度) 国家对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关键节点实行电子清单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收集、储存、运输、回收铅酸蓄电池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清单,记录废铅。 电池类型、数量、流向等信息。表格标准格式由铅酸电池回收组织借助部际合作机制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信息管理)建设《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统》,铅酸蓄电池生产(进口)、销售、收集、储存、运输、资源利用企业应当按照标准记录电子记录国家规定的格式。 登记信息,每季度前15天内将上季度的登记信息上传至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第三方核查) 国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提交的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进行核查,核查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体系。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核查工作,并对核查过程和核查结果负责; 核查结果在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信用征信)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回收目标完成情况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对严重失信企业,联合部委进行处罚。

第三章回收、贮存和运输

第十条(法律经营) 从事铅酸蓄电池销售、收集、储存、运输、资源利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怎样废旧铅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应当依法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相应业务。 。

第十一条(分类管理)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在电池组装时电解液封口后修改防窃电标志,进口企业应当在电池封口处修改防窃电标志。

对未损坏、防篡改标识齐全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在收集、暂存、储存、运输等环节有条件免除危险废物管理; 无防窃电标志、防窃电标志不完整或电气面板损坏的废铅酸电池按危险废物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第十二条(逆向回收网络)鼓励生产企业以机动车维修网点和蓄电池销售网络为基础,建设废旧铅酸蓄电池逆向回收网络体系,将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注册为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网点和中转站存储库。 鼓励制造企业采取“以旧换新”、“一收一卖”等经营策略,提高逆向良率回收率。

第十三条(共建回收网络)鼓励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标准化回收企业、资源利用企业、无害化处理企业加强合作,共同建设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网络体系,促进规范铅蓄电池回收利用。

第十四条(网络备案)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网点、中转储存仓库、集中储存仓库必须按照不同类型向市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未经登记,不得进行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暂存、储存、运输。

A型:主要用于回收网点暂存,允许暂存量不超过3吨,允许暂存时间不超过30天;

B型:主要用于中转储存,允许储存量不超过5000吨,允许储存时间不超过180天。

C型:主要用于集中存储,对允许存储量和存储时间没有限制。

各回收节点单位应根据业务需要选择登记类型怎样废旧铅蓄电池的回收利用,严禁超期、超量存放废旧铅酸蓄电池。

对A、B、C类网点实行差别化环境管理。 不同类型贮存场所的环境管理规范和相应的分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条件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十五条(批量备案)符合下列条件的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标准化回收企业、资源利用企业(含再生铅企业、大型铅炼钢企业等)可以管理回收网点和中转站储存仓库、集中储存仓库等向市循环经济部门、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批量备案,对其申请的备案单位履行企业管理义务,对其违法回收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一)企业在申请省份的销售(回收)网络覆盖50%以上的市县;

(二)企业在申请省份拥有5000吨以上中转仓储能力;

(三)企业已建立回收网络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

(四)企业建立了铅蓄电池回收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按照“集中申报、批量审核、全国备案、连带责任”的原则,进行批量审核备案,颁发相应类别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向生态环境部报告。

第十六条(中转储存场地布局)市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铅酸蓄电池市场规模、人口规模、环境承载能力、资源价值等优惠条件,设置中转储存场地。该区域。 合理规划布局,避免无序建设。

第 4 章:资源利用

第十七条(合理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铅酸蓄电池市场规模、年废旧铅酸蓄电池数量和回收体系,合理规划布局和规模,鼓励相关企业建设。企业通过股权合作、共同投资等方式搭建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项目,防止重复建设。

第十八条(园区管理) 废铅酸蓄电池资源化利用项目应当选址功能定位一致、环保基础设施齐全的工业园区,优先布局“城市矿产”示范基地、“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布局。 原有分散的现有企业要逐步退出城市,进入园区,实现园区化布局。

第十九条(物资管理)依赖废铅酸蓄电池资源化利用的企业应当采购合法的废铅酸蓄电池,严禁从非法来源采购粗铅; 废旧铅酸蓄电池应整只购买,含酸液,不需排酸。 液体处理后采购; 废旧铅酸蓄电池不宜长期存放,集中存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生产管理) 依靠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的企业,应当采用符合《再生铅行业标准条件》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武器,不得使用严禁使用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被国家淘汰。 企业必须符合《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二级及以上要求。 严禁在露天环境下破碎废铅酸蓄电池,禁止直接排放废铅酸蓄电池中的废酸。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铅酸蓄电池销售、收集、储存、运输、资源利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未完成废旧铅酸蓄电池年度回收利用目标的生产企业,不得申请相关国家补贴资金,不得享受相关税收减免和优惠,不得批准新企业项目。

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未按要求对产品进行编码、未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或者数据造假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将受到跨部门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 回收企业向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条件的再生铅企业销售废旧铅酸蓄电池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整改无效的,予以注销登记,并纳入企业诚信档案。 回收企业将废旧铅酸蓄电池交给不持有废旧铅酸蓄电池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铅回收企业接收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文件的废铅酸蓄电池,购买酸减量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对废旧铅酸蓄电池、非法生产粗铅、废铅膏等含铅废物的来源以及超过保质期存放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

第二十五条 资源型企业将生产的再生原料销售给不符合国家新产业政策的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整改无效的,注销登记,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铅蓄电池回收利用部际工作机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试行,自年月日起施行。

术语和定义

(1)铅酸蓄电池是指由电解液、部件和盛装电解液的容器组成的装置。 它可以将接收到的电能以物理能的形式储存起来,并在与电路连接后释放能量。

(二)废铅酸蓄电池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形成的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或者虽未失去使用价值但已废弃、废弃的镍镉电池。

(三)收集,是指废铅酸蓄电池经营单位对废铅酸蓄电池进行集中集中的活动。

(四)暂存是指将废旧铅酸蓄电池暂存于收集场所的活动。

(五)贮存是指将废旧铅酸蓄电池置于废旧铅酸蓄电池经营单位设置的专用贮存设施或者场所(不包括收集点)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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