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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信息】广州:拟免收新能源汽车充电两小时停车费

   2023-10-02 互联网佚名1770
核心提示:值得关注的是,在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内充电(每天在同一停车设施充电首两小时内)的新能源汽车可免停车费。在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内充电(每天在同一停车设施充电首两小时内)的新能源汽车。

近日,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机动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城市交通枢纽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旅游景区配套停车设施、博物馆、少年宫、公立医院等场所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由政府执行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内充电(每天在同一停车设施充电的前两小时内)的新能源汽车免收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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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停车费最多可增加50%

通知指出,广州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和管理范围包括机场、车站、码头、港口配套停车设施; 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 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性医疗机构、公立学校和政府投资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益(公益)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室内专业停车设施。 公众关心的计量停车位(城市道路临时停车位)收费属于行政收费,仍按一级区域4元/15分钟标准执行,24小时限价128辆元。

此外,为鼓励机械停车场建设,广州市内拥有机械车位的停车设施,车位总数不低于10%的,可按照同类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本通知规定的停车设施。 适当增加,具体增加不超过50%。

通知特别提到,新能源汽车在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内充电(每天在同一停车设施充电的前两小时内); 在一定条件下,鼓励停车设施采取临时免费措施。 鼓励公共(公益)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车服务。

占用小区共用道路停车的,由业主投票

为完善停车收费配套监管措施,通知提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对采集的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在社区停车方面,对于使用道路或业主共用其他场地停车位停放车辆等事项,通知提倡使用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投票公示。 今年1月8日,《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协商谈判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到,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管理者与业主协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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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原文内容: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完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和供应,推动“放管服”实现新突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房改价[2015]2975号)和城乡建设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条例[2017]5号)《广东省价格目录(2018年版)》、《广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停车服务经营的,可以收取机动车停车服务费。 机动车停车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管理。

2.推进政府价格管理制度化、科学化。 对具有自然垄断、公益性特征、优先考虑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详见附件)。

(一)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和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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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场、车站、码头、港口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根据停车设施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和管理。

二、停车设施内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下列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作为统一的差别化收费政策。 经营者应当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方案,并接受区价格主管部门的事中和事后监管:

(一)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

(二)旅游景区配套停车设施;

(三)投资建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学校以及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公办(公益)单位配套停车设施政府;

(四)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和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

三、城市道路临时停车位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广州市停车条例》实施前,市、区人民政府已转让城市道路临时停车位经营权。 《广州市停车条例》施行后转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的,由合同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经营企业继续经营的,按照签订转让合同时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政府定价程序

1.机场、车站、码头、港口配套停车设施经营者在运营前应向市物价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审批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费用审批手续的正式文件(说明申请单位性质、经营条件、车位设置、车位数量、申请收费方案、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二)收费方案公开征求收费对象意见(征求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情况说明、影响评估等材料;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可以证明申请人具有在收费停车场从事机动车停放、存放服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应为“停车场经营”);

(4)明确停车场配套属性的相关信息(如:竣工验收合格证、规划验收合格证等);

停车设施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物价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广州二手机械车位,并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停车设施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物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停车设施经营者补充相关材料一次材料,或修改相关材料。 进行调整; 逾期未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予以受理。 停车设施经营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改正的广州二手机械车位,视为放弃申请。 停车设施经营者补充、更正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停车设施经营者不得擅自设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

二、其他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其经营者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和价格管理办法自行制定或调整收费方案,并上传收费方案。收费计划及时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报送。 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上述停车设施内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鼓励安装机械立体停车设备

对于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少于车位总数10%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可在本通知规定的同类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具体增幅不得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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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逐步推进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市场化。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除停车设施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实行机动车市场调节价管理。车辆停车服务费。

(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由经营者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情况自主确定。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者和社会投资者按照市场规则和合理盈利原则,综合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 、运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政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按协议确定。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必须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利益的收费标准调整和财政投入协调机制。必须根据相关法律确定风险。 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监管要求以及成本、供需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

4.落实机动车停车服务减免政策,鼓励短期停车优惠收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车服务费:

1、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停留时间不超过15分钟;

2、军警车辆、抢险救护医院救护车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3.在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内充电的新能源汽车(每天在同一停车设施充电的前两小时内)。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免征或者免收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的其他车辆。

(二)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不影响公共场所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停车设施采取临时免费措施,鼓励公共(公益)场所提供机动车免费停车服务。

(三)机动车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而被拖至指定停车设施的,查封、扣押期间发生的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按照收费标准执行。指定停车设施的标准,由管理机构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收集或者变相收集。

五、完善配套监管措施,多角度综合落实政策,协同推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新格局。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对采集的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公布商业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分布地点、车位数量、使用情况和收费标准城市道路上的空间。 标准和其他信息。 建立健全停车设施服务规范,会同各部门加强停车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通过建设停车资源共享平台,推广“时移、共享、智慧”停车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

(二)对于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车位使用等事项,提倡使用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投票公示。

(三)停车设施经营者未按照本通知要求确定、调整收费标准,或违反明码标价相关规定,或存在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您可以向12358价格投诉热线电话,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停车设施经营者违反停车服务规定的,可以向区交通管理部门投诉,区交通管理部门将按规定处理。

擅自占用道路或者业主共用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可以向房地产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各级房地产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房地产业主管部门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要求各部门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规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对违规经营者,将依法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予以曝光。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优化调整停车场差别化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物价[2014]97号)同时暂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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