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粮执法〔2019〕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粮食储备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公司、中国供销集团公司中化集团有限公司、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各垂直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储备粮安全管理,保护粮农利益烟台物资回收哪家好,压实监管责任,确保储备粮落实为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确保秋粮收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粮[2019]225号)要求,现将2019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情况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和时间
(一)检查范围。 纳入大米最低收购价实施方案的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等11个省(区)为督查重点省份并检查秋粮收购情况。 其他省份将结合当地秋粮实际收购,参照本通知开展工作。 重点检查2019年最低收购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发现相关重大问题的,要开展延伸检查。
(二)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管理单位、粮食企业和确定政策性粮食收储点的储点),其中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点和租赁仓点是重点检查对象。
(三)检验时间。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适时派出工作组赴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检查,督导各地秋粮采购监督检查。
二、主要内容
各地要结合总库存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研判本辖区秋粮收购工作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主动适应深化收储制度改革、粮食收储总量不断增加的新形势。市场化采购比例突出,政策性采购和储备重点突出。 对市场化收购进行监督检查。 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力争通过检查,使秋粮收购中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粮食收购政策得到更好落实,粮农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加强政策性粮食收购监督检查。 各地要积极适应收购市场监督检查形势变化,加强对最低收购价粮食采购各环节特别是定点采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1.定点链接。 核查政策性粮食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审查不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弄虚作假等情况。 排查国家政策粮食收储点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存在违规出租仓库或委托储粮、未经批准和现场审核使用仓库、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或涉粮企业仓库的情况案件等违规行为。
2.获取链接。 一是检查空仓验收制度落实情况。 检查拟收储企业的粮食库存是否按照规定登记、封存,已受理的空仓编号是否锁定,相关影像数据是否保留完整。 二是核实《仓储保管合同》或《仓储设施租赁合同》的签订情况。 是否签订补充合同改变租赁性质,或通过合同约定、补充协议等变相改变租赁性质烟台物资回收哪家好,是否存在挤出成本补贴、转移管理责任等问题。 三是检查收购入库流程和业务管理情况。 检查采购业务流程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收储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和国家相关质量食品安全标准,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加计扣除规定,是否存在涨价现象,是否存在“以次充好”“先收后调”“流粮”“以旧粮当新粮”“拒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核查收购资金拨付结算情况,是否存在区域性“卖粮难”,是否存在“白单”等违法行为。五是检查公平性收购业务是否公正、公开、有迹。政策性粮食收储“一卡”制度使用是否规范,粮食出境凭证、图像数据、车辆进出记录等信息是否完整。是否妥善保存,是否挂价格、列标准、上样品,采购分级和质量是否公开。 、水和杂项扣除。
(二)加强粮食市场化收购监督检查。 各地粮食和储备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积极引导各类主体进入市场收购,督导粮食收储企业严格遵守粮食收购市场秩序。通过“五个必须、五个禁止”购买代码。 检查收储企业是否在收购现场显着位置公示粮食收购品种、质量要求、量(价)贴息规则、12325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等相关信息,强化服务农民意识,满足需求着力加强对粮食收购活动的现场监督检查,检查是否存在拖欠粮食等行为销售,降档降价,损害农民利益。
3、主要文件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三)《关于印发小麦、稻米最低收购价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
(四)《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销出境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
(5)《关于租赁社会储粮设施收储国家政策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粮发[2016]106号)。
(六)《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粮[2019]225号)。
(七)与检查有关的其他文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把秋粮收购监督检查作为加强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切实抓好,不走走过场、流于形式。 要认真制定具体检查方案,统筹选派能人,抓住重点,明确职责分工,高质量完成检查工作。
(二)明确、强化责任。 各地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的规定,严格落实具体收储企业直接责任、中国储备粮集团公司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地方行政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国粮发[2018]264号文件。
(三)加强社会宣传和监督。 各地要广泛宣传国家采购政策,用好12325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有关检查情况必须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对检查中发现的情节严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四)创新执法理念。 各地要积极落实“双抽检一公开”要求,用好双抽检应用平台,实现全程追溯、可追溯。 要切实树立“检查一个企业、震慑一个地区”的执法理念,提高检查威慑力。 依法严格检查与监督结合,完善收购政策体系,加强内部采购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不断规范政策性粮食收购行为,推动强农政策落实并惠及农民。
(五)形成监管合力。 各地粮食储备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通报检查情况。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农业发展银行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着力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的问题,要及时移交。 各垂直管理局要积极配合地方粮食、储备部门做好秋粮收购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
(六)按时提交总结。 有关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须于2020年3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检查统计情况以及3个以上典型案例书面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监察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 年 11 月 8 日
资料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