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做事都是为了图方便,所以有些程序并不遵循固定的程序。 比如在超市找零钱的时候,总会给一些糖果。 超市这样做只是为了方便,但这种做法其实是不合理的。 消费者可以向超市要求解释或直接向有关部门投诉。
不过,人们一般不会在意这几毛钱,所以从来没有出现过什么大问题。 然而,生活中还是有一些看似很平常的事情。 一旦出了问题,那就是大问题,而且往往到最后很容易出问题。 上海发生的空调征收诉讼等纠纷,就是程序问题引起的。
很多居住在老旧小区的人一定都听过“收集冰箱、空调、洗衣机、废旧电脑,覆盖沙发床头,回收旧沙发”的声音。 老旧小区的房屋普遍比较破旧。 相应地,房屋楼内的电器设备也会比较陈旧,垃圾回收人员会骑着三轮车,拿着扩音器喊话。 楼内有废旧电器的住户通常会联系回收商上门收集。
2020年7月,钱先生正在上海某老小区的家中打扫房间。 因为要搬家,他清理了很多不再想要的旧东西,包括一些家用电器,比如老式电视和坏掉的空调。 听到屋外回收电器的喇叭声,钱先生立即向窗户挥手,骑着三轮车的罗某则上楼去取电器。
检查完电器的使用年限、称重后,罗先生与钱先生的“合作”非常愉快,因为钱先生觉得价格相当不错。 当他走到门口时,他想起了住在门对面的邻居陈先生。 家里还有很多废旧电器。 陈先生一家人已经很久没有住在这栋楼里了。 如果东西坏了,钱先生通常会把它们卖掉。 对此,陈先生一直都是默许的。
于是,钱先生很巧妙地将罗某带到了陈先生家,让他把挂在外面的空调拆下来一起卖掉。 罗听后自然很高兴,连忙走到窗前——毕竟五楼外面正在拆除。 看到罗某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钱先生有些担心。 不过,罗先生表示,他从事这行多年,对空调主机的拆卸已经很熟悉了,不会有任何问题。 钱先生也这么想,便不再多说什么,转身去巷子里抽烟。
抽烟时,钱先生感觉自己的右眼皮一直在抽搐。 他正要回屋去看罗,就听到一声尖叫。 钱先生急忙赶过去,看到罗某倒在一楼的血泊中。 中间。 虽然罗某被及时送往医院,但罗某从五楼坠落后仍无法获救。
事后,罗某的家人悲痛万分。 他们认为钱先生应对罗先生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因为罗先生没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而钱先生明知自己没有证书还让他进行高空作业,而他的工具、设备均未检查,故钱先生间接造成了罗某的死亡,而罗某所拆的空调属于陈某某家。 罗某的家人认为,作为钱某的委托人,钱某也应该承担责任。
我国对于特殊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标准确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罗某从事特种作业。 手术。
罗某需要拆除5楼窗外的空调。 凡是在坠落高度距基准面超过2m(含2m)且有坠落可能性的高度进行的作业,称为高空作业。 国家标准《高空作业分级》规定:作业时必须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并配备安全帽、牵引绳等防护工具,否则属于违法施工。
罗家人认为,罗的行为确实属于违章建筑,但由于其是钱先生雇佣的,属于危险作业,因此向钱先生和陈先生合计索赔200万元。 陈先生得知情况后感到很困惑。 他首先声明自己不是钱先生的经纪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委托人应当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钱先生是陈先生的代理人,陈先生需要对钱先生的行为负责,但陈先生本人不在家,也没有委托钱先生出售他的电器。以任何形式。
钱先生以前卖的电器只是为了蝇头小利,从来没有被陈先生订购过。 因此,陈先生不应对罗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 钱先生与罗先生之间不属于法律上的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根据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合同建立的。 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 钱先生不仅没有支付罗某的工资,而且也没有达成任何形式的雇佣协议。 因此,不能根据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来确定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用“雇主”来形容钱先生只是一个常用词。
上海虹口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罗某本人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拆卸空调主机,且未准备相应工具。 他不顾钱先生的提醒,仍然进行了高危行为,这已经被视为完全的民事行为。 作为一个有能力的人,罗某的死亡需要承担主要责任,钱先生应该在罗某高空作业时照顾好罗某,尽力为他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不过,钱先生是独自去抽烟的,所以他应该对罗的死负有一定的责任。
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立案证据以及各方的过错程度,最终判决钱先生赔偿罗某家属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0万元以上。 其余主张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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