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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宁乡一项目施工扰民,市民多次反映无果

   2024-07-12 网络整理佚名1100
核心提示:女子因噪音扰民维权获赔后被判“敲诈勒索罪”,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

湖南宁乡居民周小兰从2017年8月起就遇到了一个麻烦事,因她家附近正在施工,数百辆渣土车来来往往,扬起大量尘土,发出长时间的轰鸣,让她苦不堪言。

据周小兰介绍,这些泥头车通常从晚上5点左右开始工作,一直到第二天早上。“灰尘很大,满屋子都是灰尘,长时间的轰鸣声让我晚上根本无法入睡。”周小兰说,她原本以为这种情况只会持续几天,就想忍一忍,但后来看到施工没有停止的意思,她就向村委会反映,之后又陆续向环保局、城管局、市民热线反映。

新黄河记者2017年8月8日收到的一份《长沙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单》显示:“市民来电反映,连续五六天,城郊乡石头坑村(现城郊街道)石山砖厂进出渣土车较多,扬尘较大,请有关部门予以解决。”长沙12345当月回复称,已受理多起有关此事的投诉,每一条投诉均按流程整改反馈。因项目施工需要,白天不能开工,只能晚上运输(按县里要求),施工单位也已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对市民的扰民。现督促施工方加强降尘洗刷,晚上12点后禁止运输。此处理情况已上报城管局,已达成共识。

长沙市民服务热线回复了受访者。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但周小兰说,此后情况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于是,她选择将渣土运输车堵在必经之路上,要求施工单位减少扬尘、调整作业时间、停止扰民。

2017年8月20日、2017年12月28日、2018年4月8日,三家建筑公司分别与周小兰达成三份《纠纷协议》,赔偿金额分别为4500元、4000元、2000元,并签字确认。三份《噪声扬尘纠纷协议》还注明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即受到环境噪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消除危害或者作出精神赔偿。

周晓兰告诉《新黄河》记者,所谓的补偿都是施工方主动协商的,她之前没有提过补偿的事情。但她也承认,那份“纠纷协议”是她起草的,并征求了对方的同意。

周晓兰与施工方签订的《噪声及粉尘滋扰纠纷解决协议书》(上)

法院认定其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令周小兰没有想到的是,10500元赔偿金却成了她“被敲诈勒索”的证据。

2019年8月16日,周小兰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其被批准逮捕。2020年1月2日,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起诉书显示,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18年,建筑渣土运输车经常从周小兰自建房附近路边经过。周小兰利用渣土运输车的噪音、粉尘扰民,并采取站在路边等威胁方式强行拦车,向施工方索要费用,迫使三名施工方共计支付10500元。检察院认为,周小兰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她应该因敲诈勒索而承担刑事责任。

案件相关裁判文书显示,庭审中,周小兰辩称渣土车当事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与渣土车当事人签订的扬尘噪声扰民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民事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其辩护律师也表示,侵权方的赔偿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之一,周小兰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双方签订协议后,侵权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同时,该案在未明确报案的情况下,以敲诈勒索罪立案受理,属于程序违法。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证据表明,涉案房屋并不是周小兰必须居住的唯一房屋,周小兰以必须居住为由,以获取不法利益为目的,多次阻挠工作,强迫被害人及被害人所在单位与其签订“纠纷解决协议”,从而达到勒索钱财的非法目的,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宁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 受访者供图

2020年7月,宁乡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周小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周小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湖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

周小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认为渣土车的施工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故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属于民事行为,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020年12月2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

法院认为,针对周小兰主张其与垃圾车队达成的补偿协议是民事行为,未获取违法利益,不具有敲诈勒索目的等主张,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周小兰一家人并未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其以拦路、拦工等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威胁、胁迫,迫使被拆迁人缴纳相应费用,实质上是以妨碍居住为由获取违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针对周小兰诉称公安机关立案存在程序违法等主张,经查明,公安机关在2019年5月29日决定立案前,已分别于5月7日、5月9日、5月10日受理了被拆迁人周某、被拆迁人陆某、被拆迁人高某对周小兰的控告并作出笔录。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故对其立案侦查,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但周小兰一直坚称自己无罪,称事发时自己就住在涉案房屋内,事后也联系村委会成员核实。根据其提供的通话录音,村委会成员高某确认周小兰自建房内确实有人居住;与她签订协议的建设方陆某、姜某等负责人均表示,周小兰没有敲诈他们。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2022年12月30日,湖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称,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法院再审裁定“撤回上诉”,当事人称未收到传票

2023年12月2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周小兰经依法多次通知拒绝来本院参加诉讼活动,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本院审理,经依法多次通知仍不来本院参加诉讼活动”为由,决定“本案按周小兰撤回上诉处理”。

周晓兰对此不以为然,称自己没有拒绝参加庭审,只是自始至终没有收到法院的书面传唤。周晓兰称,在此过程中,自己没有收到法院的任何书面材料。有自称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人给她打电话,她询问对方姓名、职务,对方却没有告诉她。

长沙中院作出再审决定。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周小兰表示,长沙中院没有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关于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的规定,即传票、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的送达应当直接交送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送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因此,她坚持认为,仅通过电话、闪信等方式告知庭审信息,构成了程序违法。2023年12月28日,长沙中院以“申诉人撤回上诉”的裁定结案,剥夺了申诉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新黄河记者了解到,今年5月,周晓兰再次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上诉,请求撤销“按周晓兰撤回上诉处理”的刑事裁定,改判为无罪。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了受访者的请求。

今年6月,周小兰在湖南省“民众之声”平台投诉“长沙中院对上诉案件(2023)湘01刑再1号)未立案”。7月10日,长沙中院回应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第一审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自诉案件,实行登记制度”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上诉,不予立案”。法院正在研究上诉请求,请保持通讯畅通,等待答复。

7月11日,新黄河记者多次致电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无人接听。

近日,针对周小兰关于涉案房屋居住地及被敲诈勒索情况的诉求,新黄河记者致电一名姓高村委会成员,了解涉案房屋事发时是否有人居住。对方称,“有人居住,但时间不长,调查要以事实为依据。”三家建筑公司中,第一签约负责人姜某回应称,“具体要由法律决定,我自己的话不算数”;第二签约负责人卢某得知记者身份后,立即挂断电话;第三签约负责人周某则未能联系上。

 
标签: 宁乡市 周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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