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你买什么年货了吗?”
“买了两瓶油,是别人私榨的,很香,75元一瓶。”
这通看似普通的祖孙视频通话,其实发生在视频网站UP主吴五六与AI技术生成的虚拟数字人“奶奶”之间。
该视频在网站上播放量已近百万次,引发了网友的大量讨论,有网友认为“这很有意义”,也有网友反对,称“这项技术危害很大”。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日趋成熟和广泛应用,虚拟数字人已从遥远的概念逐渐走进现实生活。虚拟数字人是否拥有合法权益?这类技术是否涉及法律侵权问题?人民网采访专家,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如何定义“虚拟数字人”?
2022年3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深化人工智能、虚拟现实、8K高清视频等技术融合,拓展在社交、购物、娱乐、会展等领域应用,推动生活品质消费升级。
随着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虚拟数字人各方面的性能得到极大提升,逐渐从外观的数字化走向行为的交互性和思维的智能化。
以虚拟主播、虚拟员工为代表的数字人逐渐出现在大众身边,并以“AI主播”“AI客服”等多种形式出现在影视、游戏、传媒等诸多领域。
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的推动下,我们该如何理解“虚拟数字人”?
《2020虚拟数字人发展白皮书》对虚拟数字人的定义是:“虚拟数字人是指具有数字化外貌的虚拟人物。与具有实体躯体的机器人不同,虚拟数字人依托显示设备而存在。虚拟数字人具备以下三个特点:第一,具有人的外貌,具备外貌、性别、性格等特定特征;第二,具有人的行为,具备通过语言、表情、肢体动作等进行自我表达的能力;第三,具有人的思维,具备识别外界环境、与人进行交流互动的能力。”
近年来,虚拟数字人技术应用呈现加速发展态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付吉存表示:“随着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的融合发展,未来虚拟数字人的服务功能将进一步凸显,虚拟数字人产业将向规模化、社会服务化方向发展。”
虚拟数字人有合法权利吗?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首例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A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处A公司赔偿12万元。
人民网记者梳理案情发现,B公司发布的虚拟数字人阿达视频,被A公司未经授权加工后发布在短视频网站,并被诉侵权。A公司发布的两段被控侵权的视频,一段构成侵犯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另一段构成侵犯艺术作品、视频制作者、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涉及虚拟数字人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专利权、著作权、肖像权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京武解释,在首例涉及虚拟数字人侵权的案件中,虚拟数字人根据其角色形象和相关视频进行区分,被认定为美术作品、视听作品、录像制品等,因此在现行法律体系下,虚拟数字人并不被认定为民事主体。
“上述案件中,如果虚拟数字人创作了原创的舞蹈作品,那么该舞蹈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现实生活中的自然人或者经营主体。”赵京武解释道。
虚拟数字人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如何监管?
“AI黄家驹”与“AI迈克尔杰克逊”对话,歌手周深与“AI邓丽君”同台献唱,电影《流浪地球2》中,屠恒宇费尽心机将已故女儿的记忆上传到虚拟世界,想给她一个“完整的人生”……
在制作此类虚拟数字人的过程中,显然需要用到真人的肖像、声音、姓名等素材。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使用此类虚拟数字人存在违法风险呢?
“所创建的虚拟数字人的合法性,在于是否取得近亲属的明确同意。”北京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曦解释,如果人工智能复活虚拟数字人是为了近亲属缅怀亲人,那么该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在未取得近亲属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以死者形象创建虚拟数字人,则可能构成对死者人身权益的侵犯。
目前,《民法典》、《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做出了专门规定,《生成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则具体规定了生成人工智能的应用方式和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